文艺创作的道德属性及其实践研究

2019-12-14 22:47范渊凯
伦理学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对象文艺道德

范渊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艺创作迎来了新的春天,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作品。与此同时,随着文艺市场化的发展,创作的一系列道德问题也逐渐凸显,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文艺是人民的文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进行无愧于时代的文艺创造……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这一论述针对如何解决近年来文艺创作存在的“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抄袭模仿、千篇一律”“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等问题作出了最为精当的解答。为了更好地追求符合“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的创作,关于文艺创作的道德属性及其实践的研究已势在必行。

一、历史的回溯

文艺创作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是文艺创作道德属性的立论前提。在中西方历史上,创作与道德密切相关的观点一直是主要潮流,但否认创作与道德具有关联的论调亦不在少数。

1.文艺创作与道德关系的研究与发展

西方关于文艺创作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从古希腊延续至今,主要认为文艺创作应当展现美善、追求正义。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提出创作情感适度的原则,并认为这是一种美德,“优秀的艺术家在创作的时候总是求适度,如同美德比任何技艺更精确更好一样,那么美德也必善于求适中”[1](P118-119)。文艺复兴时期,卢梭认为艺术会腐蚀人性,应该让伟大的人从事文艺的创作与研究,让高贵的情感引导德性,“在有德者的面前保卫德行”[2](P18)。托尔斯泰则指出文艺可以连接情感、消融隔阂,所以文艺创作应以传播道德思想为己任,宁可不要艺术,也不要再让现在流行的腐化的虚伪的艺术继续下去。康德将艺术美定义为“对一个事物的美的表象”,而对艺术创作而言,美与道德的链接体现在艺术对道德的理性理念的感性化表达上[3]。布斯在《小说修辞学》一书中提出了文学与道德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他认为“今天的大多数小说家——至少那些用英语写作的——都已感到艺术与道德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与关于道德的流行说法完全不同”[4](P385)。布斯倡导文学创作要以道德教化为目的,作家应该认识到自己是为谁而写作。2009 年,美国哲学家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翻译出版,她通过回到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希望文学作品能够培养受众公正想象和理性情感的能力,提出“小说阅读并不能够提供给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全部故事,但是它能够成为一座同时通向正义图景和实践这幅图景的桥梁”[5](P26)。

我国历史上关于文艺创作与道德的关系研究,受儒家“道统”思想影响深重,通常认为创作应当承担传播思想道德的责任,即“文以载道”。这一探索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时期,孔子认为“武乐”虽有使人感官愉悦之美,但充满杀伐之意,未能尽善。他主张文艺创作不仅需要形式之美,也需内涵德性,而且“美”必须符合“善”的标准,即尽善尽美。南朝文学理论家刘勰在《文心雕龙·原道》中指出“道沿圣以垂文,圣因文而明道”[6](P31),强调了文章创作是用来阐明“道”的。唐代韩愈、柳宗元等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主张“文以明道”。到了北宋,周敦颐首次明确提出“文以载道”的文艺创作原则,认为文章创作就是用来传播思想,就好比车是用来载人一般[7]。明代顾炎武提出文艺创作须以提升国民道德为己任,要做到“明道,纪政事,察民隐,乐道人之善”[8](P841)。近代王国维指出作者的高尚品质决定了作品的艺术高度,即“故无高尚伟大之人格,而有高尚伟大之文章者,殆未之有也”[9](P624)。梁启超则在《论小说与群治之关系》中提出文艺创作的革新,能够带动社会道德的进步。新中国成立后,学界亦出现了一系列研究文章与专著,李准、丁振海的《当前文艺创作与道德问题》、朱铁志的《文艺创作与道德自律》、赵长青的《文艺创作要讲道德》、艾斐的《文艺创作的道德蕴涵与文明本质》等文章都从不同角度指出文艺创作与道德的密切关联,创作应以道德的力量感染人、教育人。曾耀农的《文艺伦理学》、赵红梅、戴茂堂的《文艺伦理学论纲》、乔山的《文艺伦理学初探》等著作就文艺道德的关系、文艺伦理的学科设置等方面做出了探索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

2.历史上对文艺创作与道德有关的质疑与批判

19 世纪的西方文艺界,质疑文艺创作与道德有关的观点形成了巨大的浪潮,“为文艺而文艺”的思想逐渐占据上风。法国自然主义小说家爱弥尔·左拉在论文集《戏剧中的自然主义》中认为,文学应该保持中立,道德教训应该留给道德家去做。英国作家奥斯卡·王尔德在长篇小说《道林·格雷的画像》序言中写道:“书没有道德和不道德之分,只有写得好坏之分,如此而已……艺术家没有道德取向,如有,那是不可原谅的风格的矫饰。”[10](P3)意大利著名文艺批评家克罗齐在《美学原理》中指出,“艺术不是意志活动所产生的。造成好人的善良意志不能造成一个艺术家。它既然不是意志活动所产生的,就与道德上的分别无关”[11](P213)。

我国明代末期,随着陆王“心学”兴起,文艺界出现了“至情至性”的思潮,代表人物有李贽、汤显祖等人。其中,李贽提出了“童心说”,主张文艺创作要坦率地表露情感,隔断与道学的联系。汤显祖主张创作就是展现人的真性情,创作动力来源于作者的情感,这一理论被称为“至情说”。清代袁枚对“文以载道”进行了批判,提出“文之与道离也久矣”。到了近代,新文化运动时期陈独秀、鲁迅等代表人物提倡文学改革,对过去文艺创作背后隐藏的封建道德进行了无情的鞭笞。鲁迅在《狂人日记》中明确指出“封建仁义道德”后面全是“吃人”二字。

以上这些论调对“创作与道德相关”的观念既有理论上的相左,也有情感上的排斥。理论上,不少学者认为创作是情感的自由发展,是感性体验和升华的过程,道德等破坏艺术自由的理性因素是不应该介入的;情感上,则是基于过去封建道德或宗教道德体系对文艺创作的种种制约,从而认为道德对文艺创作而言是一种利用或控制。

二、文艺创作必然内涵道德

试图将道德从文艺活动中剥离出来,不仅忽视了道德在文艺建设和发展中的应有作用,文艺创作也会因此缺失规范维系与价值支撑。文艺创作的道德属性,是指的创作行为应有的道德责任及价值取向,是创作活动中各种伦理关系的一种应然的状态。说文艺与道德应分开的人们,不但不了解道德,也并没有了解文艺[12](P102)。文艺创作是文学艺术的创造活动,是主体对客观世界能动的反映和表现。作家受社会道德的影响,在创作中会自觉不自觉地遵循着一些集体原则和流行风尚。同时,作家也在意识创新驱动下展现了丰富的个人道德情感,通过艺术传播为受众接纳,其中符合时代精神与社会需求的成分又往往会成为社会道德的前导。因而,作家通过创作以无形之手牵引受众内心感官之时,道德也形成了一定的创作秩序,参与着创作过程。

1.创作主体具有“内在的尺度”

文艺创作是文学与艺术的创造活动,属于精神生产的范畴。精神生产主要以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与精神需要为目的,与物质生产相比,既存在异质性,也具有同质性,其过程都内含一定的规律。马克思认为创作与哲学、政治、宗教等都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3](P121),其创造过程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活动。在创作过程中的主体即是作家,而客体一般认为是特殊的社会生活。作家通过自己的体验,将外在的生活融入了情感与思考,最终形成了创作对象。一方面,创作是一个主体能动地反映客体、使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主体对于客体的选择和重塑都要从具体的生活出发,总是会受到客观世界的规定与制约,所以创作也是主体“客体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既不能否认创作的主观性,亦不能否认创作的客观性。作者创造了作品,这种“主体化”是作家能动地、自由地进行精神生产的过程,但创作也并不是作者单方面的一种脱离对象的创造,其能动与自由背后必然隐含着一定的规律。

对此,马克思曾指出:“人懂得按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14](P97)文艺界对于马克思关于“两个尺度”的意蕴问题一直以来争议颇多,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讨论。陆梅林曾在《〈巴黎手稿〉美学思想探微》中指出,“内在尺度”不是人的尺度,而是“对象”自身固有的尺度[15]。应必诚在《〈巴黎手稿〉与美学问题》中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我们只能理解为主体人把人的内在尺度放置到对象上去,也就是按照人的尺度改造对象世界。”[16]

其实,文艺创作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内在的尺度”必然是主体的尺度,而非客体的尺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17](P202)。在创作中,对象无法自觉地满足我们的目的,我们也无法脱离对象凭空实现目的。只有当作者“通过对象的感性形态把握对象的本质和规律”[18](P31),并按照自身的价值与需求能动地改造外部世界,将“人的尺度”运用于对象上去,才能达到自己的主观目的,满足自己高级的精神追求。通过这样一种主客体相互运动的创造过程,对象才成为了他的作品。

2.“内在的尺度”包含道德规律

“内在的尺度”对于对象的选择和塑造具有关键的作用,那么究竟何为“内在的尺度”?马克思在《手稿》中写下了:“对象如何对他来说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19](P125)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揭示了创作主体在选择和重塑对象过程中所遵循的“内在的尺度”,便是“对象的性质”能否展现“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对象的性质”是客体所拥有的特质,“本质力量”则是主体赋予客体的一种想象,归根结底所反映的是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所体悟的“人的本质力量”,即“我们的生产同样是反映我们本质的镜子”[19](P37)。人对于客观对象的改造,既要符合客观对象的本质与规律,也要展现“人的本质力量”。只有当主体认识到客体能被“人化”的时候,才能进行符合美的规律的创造。因此,上世纪90 年代实践美学的代表人物李泽厚、蒋孔阳等在发展马克思美学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并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证。

其实,道德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重要组成。其一,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0](P18)所谓“人的本质力量”,即是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具有的特征与能力,人的力量离不开自然,但其本质力量是由社会所决定的。“仁者,人也”,人最根本的属性是社会性,人在社会交往中形成了社会利益关系。而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因素。其二,“人的本质力量”包括物质力量与精神力量,“自然的物质属性,自然的秉赋和能力,自然的情欲和需要,以及我们来自于自然的生命力和创造力,都应当是人的本质力量”[21]。文艺创作作为一种精神生产,其“人的本质力量”主要是指的精神力量。而精神力量包含了审美情趣、知识信念、道德修养等。综上,“人的本质力量”之中必然包含着适应社会关系调节需要而产生的道德力量。

事实上,古往今来不少流芳百世的文艺创作正是因为选择与塑造对象时,体悟出“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力量”,并将其展现了出来,使之与“对象的性质”互相统一、相得益彰,才获得如此巨大的共鸣。譬如郑板桥画竹,其所展现的“对象的性质”是竹的坚劲挺拔,而“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则是坚贞不屈、高尚不俗的道德品质。又如杜甫在《春望》之中的名句“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花固然不会溅泪,鸟也不曾惊心。正是作者将对山河破碎、国家衰败的道德情感投射在花鸟之中,花鸟为情所系,令人读之满目凄然。作者们将人的道德品质或道德情感赋予对象,使“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才创作出了极具美感的作品。因此,文艺创作中所遵循的“内在的尺度”不仅包含着“美的规律”,也包含着应然的道德规律,文艺创作必然内涵道德。

三、文艺创作道德属性的实践

当前,随着文艺市场化的持续发展,一些文艺创作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过度追逐市场而背离了道德。甚至还有些创作在思想上善恶不分、颠倒是非,在内容上胡编乱造、东拼西凑。在资本逻辑下,有些创作者既缺乏对创作主体储备提升,也缺乏对创作对象的静心观察,还缺乏对创作动机的理性思考,这样的文艺创作可谓既不美也无善。我们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文艺市场化,文艺(尤其是大众文艺)价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健康有序的市场。只有充分认识市场,弄清文艺创作道德属性的实践方式,才能正确处理文艺与市场的关系,使文艺创作不成为市场的奴隶。

1.道德体验触发真挚情操

受众在文艺接受的过程中,不仅是对文本、韵律等的直观欣赏,更深的是聆听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与情感。受众在欣赏中,与作者情感高度连结产生了强烈的情感体验,从而被艺术作品深刻打动,产生文艺接受的高潮——共鸣。共鸣是一种强烈的心理感应状态,从表征上看是因作品审美中的产生相同或相近的感受而被吸引。从深层次来看,则来源于受众对作品深刻内涵的感悟与理解,是受众对作品蕴含的思想观念的高度认同。当文学作品中由作者道德观念、善恶评价构成的抒情、叙事与读者期待视野中的思想观念相同或相通,引起了道德感召,便产生了文学接受中高潮阶段[22]。因此,受众能否在文艺欣赏中有强烈的情感体验,既离不开作者真挚的情感(感情),也离不开作者真挚的操守(思想)。只有当作品的感情与思想相得益彰,形成“真挚的情操”,才能连结作者与受众的心灵。“真挚的情操”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一方面,来源于作者的“精诚之至”。文艺欣赏中,受众首先需要的是真情实感,而非无病呻吟,更非虚情假意。这在乎作者的“精诚所至”,正所谓“不精不诚,不能动人”[23](P434)。创作源于生活,情感的真挚与生活的真实是紧密相连的。假如作者没有对生活的真切体验与认真思考,仅仅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进行创作,这样的作品必然是苍白无力的,这样的情感也必然是苦涩无味的。著名二胡曲《二泉映月》之所以段段扣人心弦、声声催人泪下,正是阿炳将他艰辛的经历、怆然的情绪、愤懑的呐喊,情真意切地融进了每一个创作的音符之中,从而迸发出真挚的情感。

另一方面,来源于作者的“道德体验”。创作主体对客体的体验过程是形成作品的纽带与桥梁,这既离不开作者丰富的阅历与知识,也离不开独特的体验方式。体验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形象直觉”触动了作者的灵魂,产生了强烈的创作欲望;第二阶段,作者对直觉进行思考,一顷刻的美感经验往往有毕生的经验学问作背景,道德也是这许多繁复因素中的一个重要的节目。[26](P114)。一次成功的体验不仅是感官的悦纳,伟大的艺术家善于从看似平凡的事物中挖掘出深刻的价值,他们通过观察与思考发现艺术形象本身的道德意蕴,从而触发真挚的情感,创作出引发共鸣的作品。譬如周敦颐作《爱莲说》,正是在观察莲花的形貌特征与生长环境时,通过“道德体验”领悟到了其与君子“夫唯大雅,卓尔不群”高雅情操的共通性,从而产生了强烈的情感,创作出了“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千古名句。

2.艺术情感呈现道德理性

文艺作品是大众传播的重要内容,也是向社会传递思想与价值的重要载体。文艺作品中所涉及的社会矛盾、善恶评价、人物品性等无一不包含着道德观念,对受众(尤其是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康德曾提出:“美是道德的象征”[25](P321),文艺创作往往能够通过美的感性形象引导人们进行理性沉思。因而,作者(尤其是作为进入大众传播领域的创作主体)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将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文艺和文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艺术情感呈现道德理性。而道德理性的呈现涵盖两种方式:一是显性的方式,二是隐性的方式。

显性呈现方式。道德理性可以通过描绘善与描绘恶来呈现。所谓描绘善,即是在作品之中蕴含对美好事物、美好生活的追求,或直接展现人物角色的善性、善行,以正面的角度启迪受众,使之形成正确向善的价值观。古往今来,优秀的文艺作品中不乏对于善良品质的刻画,如《水浒传》中被金圣叹评为“上上人物”的鲁智深、《哈姆雷特》中承受了巨大灾难却没有被仇恨蒙蔽双眼始终坚持正义的哈姆雷特等。所谓描绘恶,即是通过刻画丑恶的形象、塑造黑暗的灵魂,引导受众进行深刻的反思与追问,从而取向美善、寻求光明。鲁迅便多以此类作品展现旧中国“病态”的社会与“麻木”的民众,锋芒直击灵魂深处,使人读之如芒在背。譬如《阿Q 正传》中自轻自贱、欺软怕硬的阿Q,又如《药》中愚昧无知、麻木不仁的华老栓等。

隐性呈现方式。道德理性的呈现并不意味着作者的创作方向与内容只能基于弘扬善、鞭笞恶,更重要的是展现善恶之时的判断与立场。作家的使命不同于社会学家,文艺创作需要具有主观、感性的一面,而不是冷冰冰的客观、理性。艺术具有审美创造的自由,作者有权利基于不同的视界去进行创作。作家在刻画社会的多元与人性的复杂时,于作品中展现的往往是曲折婉转的情感而非平铺直述的善恶,但情感本身也来源于作家的善恶判断。譬如《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中杜十娘纵身投江与李甲郁郁而终,同样是主要角色的死亡,但带给读者的触动有着天壤之别。这就是因为作者在刻画坚贞不屈矢志不渝的杜十娘与负心薄情、言而无信的李甲之时,已经形成了自身的善恶判断,通过叙事的方式将其隐性地呈现出来。

3.道德理念涵养审美人格

深厚的修养是作家审美人格建构的必要条件,在文艺创作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唐代韩愈曾提出在创作中要“养根而俟实”才能达到文章“辞事相称”的境界。伟大的作家,必定对生命有着深刻的领悟,对道德有着精当的见解。优秀作品的创造除了巧妙的设计安排、精致的手法技巧外,亦离不开作家丰富的个人储备,这些储备包括阅历、知识以及修养等。其中,道德理念是涵养作家审美人格的重要内容,对作品的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倘若作家不注重道德理念的培育,往往难以形成正确的创作方向且创作出震撼人心的佳作。

“道德理念”有助于提升作品的感染力。文艺来源于生活并反映着生活,人与人性是所有文艺创作无法逃避的重要内容。如何在文艺作品中精当地描写人性、科学地体现善恶、合理地展现情感,需要作者拥有一定的伦理学功底,这来源于作家不断地体悟生活、观察世界和自我学习。文艺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作品立意宏大,却因作家缺乏深厚的道德底蕴而缺乏对题材的驾驭能力,未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文艺创作只有精当地描绘善恶,深刻地把握人性,准确的勾勒出所对应的情感、动作、神情,才能形成有力的感官冲击,直击受众的灵魂深处,引发共鸣。如达芬奇的著名画作《最后的晚餐》,叛徒犹大手捂钱袋、身体后倾、碰倒盐瓶等动作,充分展现其惊恐与不安的心理特征,面部光的阴暗处理彰显其邪恶的内心。而耶稣坐在杂乱的众人中央,他双手摊开显得镇定自若,窗外明亮的光汇聚在他的身上,显得神圣宁静。达芬奇通过对整体结构的组织与对光影的把握,以明暗的对比展现出正义与邪恶的对立。

“道德理念”有助于形成正确的创作观。文艺创作既有特殊性,也有与其他一切劳动相同的共性。人的主体本质的劳动是摆脱了一切具体限定性本来(“应该”)意义上的人类主体活动,这是一种作为人类主体真正生命活动和人格体现的自由、自主和自觉的创造性活动[26]。而创作活动作为拓展艺术想象、开发审美情趣的精神生产,其创造过程更应该符合自由、自主、自觉的特性。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艺市场化已成为了不可逆转的趋势,不少作者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迷失了创作的方向,甚至成为了“市场的奴隶”。创作以经济效益为指向,将盈利作为唯一的目标与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到,人民是文艺创作的源头活水,一旦离开人民,文艺就会变成无根的浮萍、无病的呻吟、无魂的躯壳[27]。文艺是人民的文艺,能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是文艺创作的重要价值。只有怀揣“高尚的理念”,拥有正确创作观的作家才能为人民大众所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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