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作品运营的障碍及解决路径

2019-12-15 09:42张世霞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音乐作品运营商音乐

张世霞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 710119

音乐是表达人类文化和情感的媒介,是高品质的精神作品,是精神上的价值体验,传播音乐美的境界,传递情感和心灵世界的艺术作品,这是对音乐带给人们精神生活的至高定位。然而对于网络音乐的发展,传统音乐的坚守者不太接受。在2005年的网络音乐峰会上,曾经有著名音乐制作人公开坦言“他们对于网络音乐的偏见,很大成分在于网络音乐的娱乐性”。传统音乐的流行,是基于听众对音乐作品传达情感而产生的共鸣,而网络音乐是因为“娱乐”心态导致的流行,少了音乐的艺术享受和境界内涵。但是,自然界给予人类的禀赋,一定是基于某种社会现实的必需,正如黑格尔所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一、网络音乐与网络音乐作品

网络音乐的发展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是现实的不可避免的,是音乐爱好者执迷音乐实现自我价值的现实平台。网络音乐作品的出现,点击了音乐爱好者的兴奋点,丰富了音乐市场的元素,打破了传统音乐作品的传播模式,为未来音乐市场的繁荣发展提出了新考验,为网络音乐作品运营路径提出了新挑战。

(一)网络音乐的界定

对网络音乐的界定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音乐就是所有借助网络进行传播的音乐。①其观点认为网络音乐与传统音乐的不同在于传播方式的转变。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音乐只是音乐制作人或者音乐爱好者,将音符转化为数字技术,通过网络生成的音乐作品。②这一观点主要关注的是音乐制作层面的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音乐是经由普通网友制作上传的音乐作品。其从制作人的身份方面给予网络音乐做出的界定,主要体现网络音乐的大众化。而文化部在2006年《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给出了官方的定义:网络音乐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音乐作品,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的在计算机终端下载或者播放的互联网在线音乐;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务提供。③这一定义,比较全面的涵盖了上述几方面的观点。肯定了网络音乐就是音乐作品,与传统音乐作品的不同在于音乐的载体及其它的传播方式和消费模式发生了改变,进而颠覆了传统音乐的保护和运营模式。

(二)网络音乐作品

网络音乐作品,是指在互联网以及无线网络中进行传播,并以数字的形式储存的一种形式的作品。该种形式的作品其优点在于传播更为方便快捷,而作品的质量也能保存较为完好。相比于传统的音乐作品,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具有主体的广泛性、权利客体的高度灵活性、权利内容的特有性,以及权利特征的超常规性等显著特征④。网络音乐作品其实是对原始作品的复制,与传统音乐作品在本质上没有差别,其显著特征在于不具有发行权的权利基础,很容易被非法复制、使用和传播;且许可使用复杂,侵权认定的争议性较大。将原始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等这种传播媒介的变化形成的著作权形式,对于音乐作品本身并没有自己的独创性,仅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进行传播,形成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比如: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播放的互联网在线音乐;通过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在手机终端播放的无线音乐,又被称为移动音乐,这种传播方式改变了人们的视听方式的同时。也颠覆了传统音乐的传播方式和储存方式,界定网络音乐与网络音乐作品的目的在于网络音乐作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其制度要求的特殊性。

二、网络音乐作品运营的价值

(一)网络音乐作品运营成就了音乐爱好者的梦想

网络音乐作为一种新的音乐样式风靡发展,觉醒了怀揣音乐梦想者的神经,搅活了传统音乐市场的疲软,点燃了音乐市场的多元化,为更多的音乐爱好者撑起了原创音乐的平台。任何个人都可以借助互联网,上传发布自己的音乐作品,以此获得听众的关注和认可。他们凭着对音乐的一腔炙热,将互联网作为一种集音像、文字为一体的传播工具,作为他们表达心里诉求、实现自我梦想的最佳选择。杨歌手、慕歌手等业余音乐爱好者一举成为网络红人,吸引了更多怀揣音乐梦想的追随者选择网络,寻找“一举成名天下知”的契机,他们把网络音乐作为他们实现梦想、改变命运的“天堂”⑤。前苏联著名的文艺理论家巴赫金在研究文艺复兴时期著名作家拉伯雷的作品时,谈到了全民狂欢的场面。而这一场面如今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得以重现,其虚拟的交往特征给人们提供了必要的机会去经历自我表现、改变身份或短暂的角色转换⑥。互联网犹如一个巨大的狂欢节舞台,为在其中的每一个人准备了施展的位置。网络音乐正是借助这一平台开拓出自己的文化空间。同时,“以这一文化空间为据点,他们以各种民间狂欢的方式对抗或规避主流文化,用声音去呐喊这种自由权力”。⑦

(二)网络音乐作品的运营促进了音乐产业升级

我国近20年的音乐产业的发展变化,不得不说是音乐界一场跨时代的革命,音乐产业借助科技和网络的强大动力,在音乐创作的积极性、音乐种类、音乐题材、音乐推广方式以及音乐试听体验等方面电击了传统音乐模式,带给“草根音乐”和“草根音乐创作人”的生命阐释,让梦想成为现实的同时一度占据社会主流,使这些欠缺社会优越感背景的音乐爱好者,其生活和精神层面的音乐词曲所引发的话题成为社会的热点。因为网络音乐带给音乐受众便捷的视听体验,低成本的视听消费以及更广泛的选择性,最重要的给很多音乐爱好者提供了阐释生命真实意义的平台,助推了网络音乐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加速了音乐创作者的职业升级,给传统音乐产业发展沉重的一击,电击传统音乐市场的沉睡,唤醒了音乐产业创作者的创作升级。

(三)网络音乐作品的运营凝聚了文化与科技融合联动发展新内涵

文化借助科技的力量创作新的方式和形式,文化赋予科技形式的更多内涵,文化与科技之间这种互助形式的融合,带给中国的音乐爱好者对音乐艺术的创作积极性及自由性发展等方面极其重创的积极影响,浮现一批值得挖掘与培养未来专业音乐创作者的“潜力股”,为未来音乐市场增添新血液,为选拔音乐人才创造新渠道。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些“潜力股”毕竟不专业,唱歌跑调甚至缺乏乐理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支撑,促使了音乐市场对这种艺术文化管理人的需求,这种需求刺激国家着手对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这种艺术管理型的软件性资源的稀缺,吸引了全国很多高等专业艺术学院纷纷开设艺术管理类及文化产业管理类相关专业,促进了人才的市场需求与人才的供给培养更具针对性,更新了时代音乐发展的新阶梯。

三、网络音乐作品运营的障碍

伴随音乐产业的高速发展,网络网音乐市场面临大整合,各大音乐服务商被兼并整合成较大的集团运营形式,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网络音乐作品的运营与保护迎来新挑战。特别是2015年,国家版权局下发通知,要求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这对当时风靡巅峰的网络音乐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乐库面临作品容量紧缩的艰难困境。

(一)免费试听与付费下载的博弈

正版化的网络音乐版权和正规化的网络音乐传播,促使网络音乐从免费模式转向付费模式,这对于长期习惯于免费享受网络音乐服务的中国互联网用户来说,改变其应用习惯是一件艰难而漫长的耗时战。付费下载或收听的推行,在情感上考验着用户的接受程度,过程中的情感抵触也当然的导致市场萎缩,这种市场萎缩会连锁反应到网络音乐服务商的运营成本上升,成本上升自然会淘汰掉往日依非正版权和非正规化传播方式营利的服务商退出历史舞台,致使网络音乐服务商不但面临重组格局,而且重组后的服务商在网络音乐的付费时代经受的考验不仅是用户的情绪耐心持久程度,而且由于正版化和正规化传播成本上升,为了维持运营成本,不可避免的将部分成本转嫁到音乐服务中去,那些曾经用注意力成就了网络音乐发展辉煌成就的互联网用户,他们不但不会在短期内改变免费下载和收听的心理需求,而且抵触情绪会将网络音乐服务商推向煎熬的运营艰难巅峰期。

(二)营利难、运营成本高

客观方面,由于无版权作品下线,乐库存量骤降,用户对音乐的体验及满意度随之下降,付费网络音乐的推行举步艰难;加之网络音乐服务商传播方式单一,对多元化传播营利模式还处在探索阶段,政策的强制推行和平台的被动执行,严重影响着网络音乐服务商的营利能力。主观方面,网络服务运营商在思想上还没有从习惯于无版权作品传播带来的丰厚收益中彻底解放出来,思想的徘徊性滞后了多元营利创新的步伐。虽然付费收听是比较理想的营利手段,但传播产品的价值与用户期待感的合拍程度,能否让感到物有所值?所以,作品的艺术水准,网络音乐服务商的推广创新手段等都成了网络音乐运营过程中的技术性障碍。

四、网络音乐运营障碍的解决路径

网络音乐作品的运营改变了一个时代音乐领域的发展方向,成就了很多热爱音乐的痴迷者,给音乐领域的辉煌发展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当辉煌伴随问题的牵绊,大自然禀赋给人类灵魂的智慧,在思考着曲折发展过程中披荆斩棘,在发展的牵绊中寻找新路径。

(一)通过行业自律推动网络音乐作品的全面正版化和传播正规化

强制性的作品传播正版化,使下线无版权作品成为所有网络音乐传播平台面临的共同问题,他们认可版权保护强制性的重要性,但并不认可正版音乐作品的权益收益,无版权作品的可观收益诱惑着网络音乐运营商转型过程中思想博弈。面对音乐作品的全面正版化,没有一家公司可以独善其身,所以,对于网络音乐服务商,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网络音乐运营的正规化、合法化伴随国家版权保护令一定成为历史的必然。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从自身出发,强化版权正版化意识,助推网络音乐作品的全面正版化和传播的正规化,抵制无版权作品利益的诱惑,配合网络音乐运营下的政令性强制管理,只有这样,政策性的版权保护才能真正发挥杠杆作用。

(二)许可证制度破除网络音乐运营商的资质

对网络音乐运营商实行资质审核制,对符合标准的网络音乐运营商颁发网络音乐运营许可证,这样不但赋予了网络音乐运营商合法运营权利,也有助于对网络音乐运营商的统一管理。同时加强与相关的权利部门联手实施监督,对没有资质的网络音乐运营商给予及时发现并制止其不法行为。加强事后追惩力度,只有对网络音乐运营商的运营资质进行许可,运营过程进行监督,才能确保在网络音乐全面正版化和传播方式正规化的运营治理过程中最核心的源头环节目标明确。

(三)实施集体管理和一揽子许可

集体管理就是将作词、作曲以及出版商等著作权人的利益进行统一管理,一次性付费,网络音乐服务商只需一次性支付集体管理组织的费用,不用经过多个许可环节,从而降低网络音乐服务商的运营成本。当然,一揽子许可可能会造成价格垄断、定价难或者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活力等问题,因为网络音乐运营商无法评估作品的价值及传播后的市场影响度,也很难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提前支付给相关著作权人,要解决这一问题,著作权人可先授权使用,然后再付费,这样无论是对传播平台,还是对著作权人都有利,如果作品投放市场后,点击量、下载量以及社会影响度非常高,达到行业某一标准后引入相应的定价机制,低于行业某一标准后选择相应市场定价机制,用社会效益去评估作品价值,这样不但解决了网络音乐运营商许可环节的成本问题,还公平了著作权人的收益问题,更重要是激发了著作人的创作创新热情,使网络音乐运营商不断创新、更新更具用户期待感和时代感的平台服务标准去吸引用户的关注、点击与下载,成就网络音乐运营商长远发展的同时,也体现了著作权人的创作价值,以用户的期待感印证著作权人的创作价值和网络音乐运营商的运营价值。实施集体管理和一揽子许可,不但降低网络音乐运营商的运营成本,也会激发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

(四)“名人效应”助推营利能力

曾有学者提出了“粉丝经济”,本文将其称为“名人效应”,这种“名人效应”的确能促使网络音乐快速实现现实价值,因为高度的网络化生活的确培育了不少观众的关注热情度,互联网越普及,这种“名人效应”的效益会越明显,以名人效应促进网络音乐传播的快速变现能力就越强,众多歌坛大腕也借助互联网,尝试数字专辑的发行,且发行量屡创新高。不得不说,网络时代的这种大好前景与明星背后的粉丝效应,的确能解决网络音乐快速实现营利难问题。

(五)跨行业合作与多种传播方式实现多方位营利

足够的用户数量,是实现营利的首要前提所以,网络音乐运营商可以提供差异化服务吸引用户,利用电商背景,将粉丝经济与电商进行结合,依托其相应的社交工具,吸引原有用户,以分享音乐为竞争特色,利用其专业背景营造音乐人社区,提供周边服务等,进行跨行业合作,提供差异化服务新模式。同时,除提供在线欣赏与下载服务功能外,网络音乐运营商可通过拓宽音乐平台的传播方式与途径,开发营利新领域,从而为网络音乐运营商提供了全方位多渠道的营利机会。所以,运用跨行业合作的差异化服务以及多种传播方式,为网络音乐运营商的营利渠道开辟了新途径。

(六)立法完善建议

网络音乐市场的商业模式与传统唱片产业下的商业模式存在巨大的差别。传统唱片产业的营利模式是直接从音乐载体发行中获取,而网络时代的中商事主体则是寻求让消费者直接为知识产权付费,应当看到,两种商业模式的运营载体完全不同,立法的滞后性不可避免的现实存在着。网络传播取代唱片传播后相关立法保护方面处于空白,为顺应网络音乐市场新发展模式的正常运营及现有立法的不足,笔者认为,以下措施可规避著作权法的滞后与不足,弥补网络音乐运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侵权保护。

首先,合同约定。面对网络音乐运营的复杂性而现有法律涵盖内容的有限性事实,通过合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及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有利于网络音乐运营过程中的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强维权意识,加大侵权行为的代价成本,刺激维权意识和守法自觉。

其次,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互补。目前,强行利用现有知识产权立法去规制新兴的网络音乐运营模式,可能存在网络音乐运营风险。所以在合同约定时,对侵权严重的行为加强规制,对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的行为在合同中约定实现。这样,既符合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也符合法律对市场的调节规制,达到法律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的自由竞争相结合,对于知识产权法有规定的,适用其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知识产权的过分介入,让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通过融合,保障网络音乐运营过程中适用法律的可选择性及其后期的立法探索新路径。

最后,国家应推进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改。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权重,通过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实现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

五、结语

网络音乐作品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有着强大的活力及无可替代的优越性。截至2017年12月,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5.48亿⑧。网络音乐市场已具规模,深入探析网络音乐作品的运营障碍,结合国家先后出台的《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文章针对网络音乐运营过程中的障碍提供了实操方法和解决途径,相信未来网络音乐的运营一定会破除瓶颈呈现新貌。

[ 注 释 ]

①范志忠,马华.影视动画编剧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61.

②王乃华,李铁.动画编剧[M].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124.

③张艳伟.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网络音乐现状分析[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8(8).

④张立媛.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现状分析及立法建议[J].法制博览,2017.04(下).

⑤张艳伟.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网络音乐现状分析[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8(8).

⑥[美]悉德·菲尔德.电影剧本写作基础—从构思到完成剧本的具体指南[M].鲍玉珩,钟大丰,译.中国电影出版社,2002.12.

⑦苏琴琴.网络歌曲的文化分析[D].暨南大学,2008.

⑧中国互联互网络信息中心:2018年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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