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VR技术示证的规范*

2019-12-15 09:42武建功杨金铭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证人庭审证据

武建功 杨金铭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424

在我国,传统意义上案件的审理主要包括两大块内容,一是事实审,二是法律审。这其中,事实审可以看作是整个审判的基础,事实不清不仅影响案件真相的查明,也会影响到法律的准确适用。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事实审存在较大缺陷,很多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急需一项新的技术解决这样的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将其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地方各级法院纷纷启动“智慧法院”的探索工作。2018年初,VR技术首次在我国庭审示证中得到应用,法庭审判既迎来了机遇,也遇到了挑战。机遇是新技术可能给事实审带来革命性的突破,从而确保事实查明的可靠性、合法性;挑战是如何合理、充分运用新技术,以及如何解决运用新技术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一、VR技术的在法庭审判中的应用现状

刑事案件庭审的示证质证环节,是法庭调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必经过程。多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庭审示证的方式已经实现了从完全的实物展示到借助辅助工具展示证据的转变。近年来,示证辅助工具又经历了从幻灯机投影到“PPT”软件播放,再到专业化示证系统应用的演变过程。目前在全国范围内,“PPT”软件是庭审示证最常用的辅助工具。然而,“PPT”软件并不是为庭审示证所专门开发,其作为庭审示证的辅助工具时存在的天然的弱点。如工作量大,证据照片需要逐张插入;展示性弱,插入的照片清晰度会下降,难以看清细节;灵活性弱,不能在庭审示证的过程中对其进行调整或批注。显然这些因素对于法官梳理案情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询都是不利的,证据的证明力很可能因此受到限制。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一种可以创建和体验虚拟世界的计算机仿真系统即VR技术,在法庭审判中的应用,引发了司法领域新一轮的技术革命。

VR是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的缩写,关于VR在法庭审判中的应用,很早就有国外学者提出相关设想并进行探索。2002年,VR首次出现在法院技术中心,是被用于由美国地区法官Nancy Gertner主持的模拟案例;其后,英国威斯敏斯特大学法学院学生也运用VR头显及其再现的犯罪现场来分析各种证据;在加拿大Anita Krajnc干涉卡车把猪运输到屠宰场而被逮捕的案例中,Krajnc的辩护律师James Silver也曾在法庭上使用VR进行辩护,创造了司法界的历史。

近年来,我国也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尝试。2018年3月1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张某故意杀人案中,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使用了研发出来的“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进行证据展示,其中请来现场的目击证人带上VR眼镜,通过操纵手柄,“身临其境”地还原了杀人现场情况,让法官更加清晰的认识案件的事实。①本案中,VR呈现的可视化场景是基于控方证据制作的,证人被置于这种模拟场景中,回忆当时发生的场景,用操纵手柄控制方向和位置。随着证人的操作,大屏幕展示的场景不断变化,在场的人都能更直观的感受犯罪发生时的情景。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同志介绍,借助VR这类先进信息化科技手段,是为了更加便捷、直观的展示各种证据材料的原貌,还原案发现场,使示证更加具有说服力。

从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的名称可以看出,在该案中对VR技术的定位是法庭示证的辅助工具,辅助证人当庭作证。当VR走进法庭审判后,案件的更多细节就可以通过屏幕高清展现出来,让法官在梳理案情的过程中,避免过多加入自己的推测,使案情更加接近真实。对于旁听案件的人来说,这样直观的证据呈现方式,从某种程度来说,既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揣测和舆论,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二、VR技术示证的优势与缺陷

(一)VR技术示证的优势

示证方式更直观清晰,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案情。首先,在审理案件时,VR技术通过图像、图表、场景模拟和重组、数据增强视频等技术工具更好地帮助各方理解复杂的数据和案件经过。其次,VR技术示证可以从不同角度和立场观察现场,这些是2D平面证据无法实现的。传统的犯罪现场重现,是通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等相互印证的方式来表现的,需要对这些表现材料加以理解、想象,从而构成对现场的整理认知,而这种认知受到表述能力、照相水平和思维方式的制约和影响,具有局限性。另外,VR具有完整、立体和客观的特点,可以客观地表现现场信息,做到现场重现。②通过第一视角还原案发现场加上证人的补充叙述,让法官身临其境感受到了案发时情景,更好地从证人的角度了解案件的细节。同时,VR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减轻法官潜在偏见造成的不良影响,使法官能够从案件本身的证据出发,依据法律和客观事实,最终做出事实认定。

唤醒证人潜在记忆,完善证据链。通过VR技术,证人能够身历其境,跨越时空的限制“回到”案发的场景里,更好的还原现场、再现案发经过。如果证人对现场的某些状况有所遗忘,可以将已知的场景状况制作成VR,再通过VR展现出的场景唤起证人的潜在记忆。一个刑事案件甚至凶杀案件的案发现场,可能会激发亲历者本能的选择性遗忘,一些案件关键的细节就有可能因此丢失。VR技术的运用,可以让亲历者再次回到模拟的犯罪场景中,从而寻找自己关于案件事实丢失的记忆。

提高证人出庭率,有利于质证的顺利进行。如果在法庭中大量运用VR技术辅助证人出庭作证,无疑会提高证人的出庭率。辩护律师不应惧怕VR技术,怕的是证人不出庭作证,律师无法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被告无法与证人进行对质,从而无法从证人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信念加工、诚实性、叙述能力等方面来弹劾证人的可信度。③采用VR技术示证,最大的进步并非科技的创新运用,而在于证人出庭制度实质化的探索,让证人能够有机会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从而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二)VR技术示证存在的问题

适用范围有限,成本高昂。VR技术作为新兴技术,仍处于发展阶段,经济成本和技术成本均未达到可以全面普及的水平。一台良好的VR设备大约需要600美金,再加上VR技术团队的人工费等,采用VR技术示证将会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VR示证在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案件中并无太大实施空间,而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多适用于处在一定内部空间的犯罪现场的还原,另外对于强奸等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件不宜采用VR技术再现案发现场。而且,VR示证需要证人亲临现场,对于证人由于害怕受到威胁、恐吓或者涉及证人个人隐私证人不愿出庭的案件,VR示证显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此,VR自身高昂的成本,技术的局限性,和犯罪本身的性质都极大地限制了其在司法领域的运用。

本质上是对证据的再创造,证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存疑。VR证据是基于双方所掌握的原始证据来还原现场,可以说是在证据上产生证据,属于传来证据,没有高度的准确性。鉴于目前的科技水平,VR技术需要借助专业技术团队的协助,由他们在提供的已有证据基础上构建VR现场模型,这中间显然加强了人为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案件中一些有价值的小细节问题,制作的微小偏差很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从而极大地影响证据的准确性。

针对证据的客观性,VR技术人员在VR构建中有很大的自由创造权,而且由于自身法律素养不高和利害关系未回避等问题,很可能会潜在地或故意地引诱证人做出利于某一方的证言。其次,证据的来源方的立场会使VR证据可能存在中立性不足的问题,也由此会对证人作证产生干扰。例如国内首次使用VR技术示证的张某故意杀人案中,诸如被盗人掏出匕首刺向自己以及被害人的细节,并非证人的描述,而是工作人员制作进去的,掺杂了工作人员自己的主观认识甚至是臆断。这种展示方式类似视频资料的播放,看似客观、真实,然而在具体细节上,非常容易诱导证人对犯罪所发生的情节进行“想象再创造”,做出虚假的证言,极大地降低证据的说服力,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将极大地降低司法公信力。

三、VR技术示证应用的规范

由于VR技术自身的性质,VR技术示证呈现的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如果VR技术模拟的犯罪现场没有得到证实,必将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呈上法庭。为了尽可能的发挥VR技术示证的最大效用,纠正原始示证方式所存在的方式单一、批量举证、控辩双方对抗失衡等问题并且面临VR技术在庭审中应用所面临的范围限制、制作规范、准确性、客观性等挑战,VR技术在庭审示证的应用必须遵循一套严格的证据规则,从决定运用与否到VR证据的制作,最后到庭审中的质证都应该建立严格规范。

(一)制定采用VR技术示证的前置程序

首先,规范VR证据在庭审中的应用第一步应该从源头上严格限定运用的场合、方式、范围、展示的内容,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可以采用VR技术示证,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某些案件当事人来讲,他们往往不愿再回忆案发的经过,甚至会封存这段记忆。而VR高度还原的案发场景极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二次伤害,甚至留下心里阴影,因此,在使用VR技术示证前,应当询问当事人的意见,若当事人不愿意,不能强求,应放弃采用VR技术示证,改用其他方式。

第二,考虑VR技术使用的成本,注重VR技术示证的实际效用。对于非现场犯罪、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控辩双方对核心事实没有根本性争议的案件,在方便诉讼的原则下,不采用VR技术示证。

第三,案件类型的限制。VR技术示证主要作用是在事实审中协助更好的认定事实,因此,VR技术示证应主要应用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而非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隐私、敏感话题以及过于暴力、血腥的案件,不宜采用VR技术再现案发现场。另外,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面临恐吓、威胁、遭受人身危险的案件,也不宜采用VR技术示证,可以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的措施。

第四,以其他证据印证为基础。VR技术示证只是一种示证辅助手段,作用在于将已有的其他证据转化为更为直观的场景,以便更直观、形象的理解案情。VR所呈现场景的每一个细节,均应有相应的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如果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基础上制作形成VR,制作人员个人主观理解、想象的空间过大,很难认定其是否客观真实的还原现场。所以,如果案件的关键事实缺乏其他证据支撑,则不应选择采用VR技术示证。

第五,庭前会议审查证据以及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对不适合以及不应该采用VR技术示证而拟采用VR技术示证的,应在庭前会议阶段进行讨论,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排除其适用,明确VR技术示证的范围,量化VR模拟犯罪现场时的相关标准。

(二)规范VR证据的制作

由于VR技术制作本身是对证据的再加工,难免会导致人为因素介入后的二次污染,为了尽量减少细节上的失误和技术人员主观上的误导,以及利用技术篡改数据包庇犯罪等行为,VR证据在制作上的规范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制作的主体应聘请有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者单位,他们仅提供VR技术的支持,仅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构建场景。VR证据制作机构的资质应由司法机关统一认定,审核通过的,登记在册并颁发相应执照,VR证据制作机构可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进行VR证据的制作。同时,要落实VR证据制作责任制,对违反规范制作VR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VR制作机构甚至制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完善VR证据制作的规范。设立回避制度,控辩双方可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VR制作人员回避;设立VR证据制作的技术标准,如VR证据的清晰度、可操作性程度等;设立VR证据验收制度,VR证据制作完成时后通知证人核查、验收,在不违反其他证据基础的前提下,根据证人的提示做相应更改,将更改内容和过程在验收报告中予以记录,验收完成时证人和制作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第三,制作的原始证据来源应平衡控辩双方。依据平等武装原则,每方当事人都应当被给予合理的机会呈现他的证据和意见,以避免与对方相比处于不利境地。若完全依靠控方提供的证据制作VR,并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VR技术示证查明事实的效用,甚至可能沦为控方打击犯罪的工具。虽然VR证据的制作费用主要由控方承担,但也应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当控辩双方就某一场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考虑构建一致的主场景,而在争议的细节上做出两套方案,庭审示证时分别展示,供法官全面参考。

(三)规范VR示证质证程序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障证人出庭质证是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④庭审实质化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⑤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并不在于示证方式的科技含量,而在于庭审质证制度的严格落实。质证的本质特征是“质”,即对证据资料的质问或质疑,带有当面相互对抗的性质。⑥VR技术示证比传统的示证方式更加生动,亲历性更强,但不一定更客观、效果不一更好。因此,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法庭审判中对VR技术示证证据的可信性进行有效地质疑。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质证:

第一,VR证据制作机构或制作人员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在庭审申请采用VR技术示证的同时,应当提交VR制作机构和制作人员的信息,发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可申请回避,拒绝接受VR技术示证。当然,在庭审中发现存在回避情形的,已经造成了经济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VR技术示证的最大问题便是其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如何验证,所以庭审质证的重点应为查明VR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首先,应查明的是VR证据制作所依据的原始证据是否客观、真实。VR证据作为传来证据,其客观、真实的基础是所依据的原始证据客观、真实,VR证据的证据力、证明力不应超过原始证据的证据力、证明力。若一方认为某个原始证据的证据力不足,对此提出异议,则VR呈现的相应的场景也应被认为证明力不足。

其次,应查明VR证据中是否包含所有的关键细节。VR证据中的每个细节都应有相应的原始证据印证,同时,原始证据中的每个关键细节也应在VR证据中得到展现。若原始证据的某个细节没有在VR场景中呈现,且并不是限于技术而不能展现,则应对VR证据的证明力产生疑问。

最后,应查明VR证据中重要细节的呈现是否准确,是否有效还原了案发现场。原始证据在VR证据中呈现了是一回事,细节全部呈现了是一回事,是否准确呈现又是另一回事。譬如某个事物的长度、行为人的体型、行动速度等,对案件的理解会有很大的影响,一定要遵循原始证据的准确数据或数据范围,予以准确呈现。若偏差较大甚至完全不对等,则可以提出质疑,否定其证明力。

第三,VR证据是否存在诱导证人作证。例如,案件的若干细节是如何制作出来的?是先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制作出来,再让目击证人根据这一虚拟现场去作证?还是根据目击证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笔录、结合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⑦在VR环境中,构建它的技术人员有一定的自由度,不可避免地会参杂人为主观因素。如果VR的制作是在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干扰、指使下完成,把法官“带入”这样的重现犯罪现场,非但没有消除人为因素对案情定罪的影响,反而加重了人为因素,形成“二次污染”,对法官带来误导和偏见。因此,技术人员在制作VR证据的过程中既要结合勘验笔录也要结合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笔录,制作的VR的证据都要有充分的客观事实来证明。

(四)采用VR技术示证出现问题时的解决方法

一个可以自由操作的VR环境,无疑给这个环境的创造者和操作者极大的权力。若把法官带入一个错误的“犯罪现场”,不但没有消除人为因素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反而加强了人为因素,给法官强烈的错误心证,造成严重的后果。

对此,应当设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若审理的案件并不适合适用VR技术示证,但却使用了VR技术示证,追究VR前置程序审核人员的责任;若VR证据所依据的原始证据不完全、存在造假的情况,按普通情况追究原始证据提供者责任的同时,适当加重其责任;若VR证据制作过程中存在制作方篡改证据的,应追究有过错的制作人员以及制作VR证据公司的法律责任,另外,VR证据验收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VR技术示证中存在不规范示证,造成严重后果,则应追究庭审示证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既强调了有关负责人的审核、监督义务,也提醒了VR技术公司要谨慎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

另外,当VR技术示证已进入到庭审阶段双方质证程序,发现VR证据存在问题,会对案件重大事实认定产生影响,由于原审法官已经基于原证据产生了错误的心证,再次审理时一定程度上还是会受到原有心证的影响,不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在案件另行审理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结语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时代已经来临。建设“数据法院,智慧法院”还将是一段缓慢、渐进的过程。VR技术等新兴技术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带来益处和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存在很大的隐患,但是,不断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才能最终推动司法领域的革新。本文主要就VR技术示证的应用,阐释了其优势和不足,并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希望可以提供一些借鉴。笔者相信未来一定能将科技更好的与司法体系结合,使之成为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冤假错案,预防司法腐败的助推器。

[ 注 释 ]

①法制晚报:全国首次!庭审用VR还原凶案现场[EB/OL].http: // www. sohu. com /a/ 224727155_426018,2018-12-14.

②冯季英,李永清.浅谈VR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运用[J].法制博览,2018(31):284-285.

③梁雅丽.VR技术对法庭审判和刑事辩护的可能影响[EB/OL].http: // www. sohu. com/ a /228879697_99947706,2018-12-14.

④祝璐佳.“六论”刑事证人出庭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5):101-104.

⑤田野.构建多元化的公诉人举证质证方式[N].检察日报,2015-12-25(003).

⑥李文军.法庭质证的内在结构与理论剖析——兼评“三项规程”的相关规定[J].北方法学,2018,12(05):117-130.

⑦梁雅丽.VR技术对法庭审判和刑事辩护的可能影响[EB/OL].http: // www. sohu. com/ a /228879697_99947706,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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