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女性犯罪研究*

2019-12-15 09:42李训伟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犯罪孩子

李 丽 李训伟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一、女性犯罪的含义

1983年,意大利古典刑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Lombroso)与其女婿古列格莫·费雷罗(Guglielmo Ferrero)合著了《女性犯罪人,卖淫者及普通妇女》一书,该书被视为开启了对女性犯罪研究的纪元。该书对女性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从心理、就业等方面系统分析了其犯罪问题。

关于女性犯罪的内涵,并未引起学者的关注,女性犯罪一般被描述为女性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显然,这样的描述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但缺乏用语的学术个性。

随着女性犯罪问题的逐渐复杂化,学者对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也在广度与深度两个面向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女性犯罪是指女性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的触犯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讲,女性犯罪是犯罪学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类别,它的犯罪主体为女性,是在女性特有的心理和生理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进行的犯罪活动。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女性犯罪是指女性在社会生活中违背社会规范而具有的不正当或错误的行为反应,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制裁的行为。

二、女性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量增幅较大

女性犯罪率突增的窘境不仅在我国表现显著,在国外也是如此,例如,意大利1885-1889年内女性犯罪的数量占男性犯罪的19%;同时期,英国女性犯罪数量是男性犯罪数量的1/4,荷兰、比利时是1/5,法国则介于1/4-1/5之间。而时至今日,德国的女性犯罪的比例升至24%,美国的女性犯罪则高达30%。现如今男性犯罪数已由原来的5倍缩至3-2倍,女性的犯罪数量与男性的犯罪数量的差距越来越小,女性犯罪的问题开始逐步引起重视。

虽然我国女性犯罪的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国家,但并不是说我国的女性犯罪率还处于原来的水平线上,近年来我国女性犯罪的比例也大幅增长。在“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女性犯罪的数量占2%,在70年代女性犯罪占5%-6%,在80年代则占10%,到90年代女性犯罪的比例已达到25%。

(二)犯罪成员低龄化

据统计,1980年-1985年,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39岁;1986年-1990年,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35岁;1991年-1995年,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7岁;1997年-2001年,女性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5岁。由此证明近几年我国女性犯罪的高峰年龄为18-25岁之间,而阿道夫·凯特勒在19世纪中期经统计得出的研究结论是女性犯罪的高峰年龄为35岁左右,说明这一百多年间女性犯罪的年龄开始呈下降趋势。据某省的调查发现,1993年青少年罪犯中的女性罪犯占9%,其中最小年龄为15岁;1994年青少年罪犯中的女性罪犯占11%,其中最小年龄为14岁;1995年青少年罪犯中的女性罪犯占16.2%,其中最小年龄为13岁。这进一步反映了我国女性犯罪的低龄化趋势。

(三)犯罪文化程度偏低

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下,许多家庭认为女性的使命就是相夫教子,女子无才便是德,他们认为读书对于女性来说是可有可无的,这种思想在农村尤其明显。据统计,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2003年至2010年审理的案件中,女性犯罪人的文化水平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8%;江苏省大丰法院2009年至2011年审理的案件中,女性犯罪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6.8%;海南省文昌市检察院2009年以来审理的案件中,女性犯罪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占82.4%。

三、女性犯罪的成因

(一)生理原因

189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和弗莱罗就将女性犯罪的根本原因归结于女性的生理情状。女性与男性的生理结构有着天壤之别,人的大脑中有一种灰色物质,它主管着人类的思维,而女性大脑中的这种灰色物质要比男性多15%,所以女性较男性来讲思维比较活跃,想象力比较丰富。人的大脑中还有一种白色的物质,这种白色物质负责的是脑细胞之间的联络以及大脑与四肢躯干间的信息传递,而女性大脑中的这种白色物质明显少于男性,所以女性较男性来讲空间认知能力和协调力较差。这就导致了女性情感波动较大,易受刺激,并且容易放大生活中的负面因素。在受到刺激时,又极易冲动,不能理性思考问题,然后就会做出一些极端的行为。

(二)社会原因

1.家庭、学校教育的缺失

家庭教育在女性的健康成长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关系紧张,会使孩子长期处于紧张、焦虑等情绪中,容易导致孩子的人格畸形,“助推”犯罪。如果对青少年女性过于娇纵,有求必应,就会养成自私自利、养尊处优、缺乏责任感的习性,而这些习性就会加大犯罪的可能性。但有些家长对子女过分严厉,当孩子犯错时,他们会用打骂的方式来教育孩子,这种教育方式会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甚至会有报复倾向,最终走向极端。有数据显示,有70%的犯罪人员出自于父母有犯罪史的家庭,女性青少年罪犯中,家庭成员有犯罪史的占13.3%,而男性青少年罪犯仅占4.7%。

2.社会有效保护的欠缺

在工作中,女性常常会受到歧视和限制,她们付出同样的努力却得不到公正的待遇,无论她们多么优秀,男性优先的内部规定让她们与梦想失之交臂。在家庭中,她们任劳任怨默默付出,换来的却不是爱惜和呵护,家暴的恐惧萦绕在她们的脑海里,终日惶恐不安。当她们奋起反抗依法维权时,许多组织会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草草了事。她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护,致使她们长期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况中,从而由受害者变成了施害者,致使悲剧不断重演。

3.女性角色的转变

当今社会,女性的职责不再是单纯相夫教子,她们面临的是相夫教子和养家糊口的双重压力,她们要兼顾好家庭和事业二者间的关系,妥善处理二者间的冲突。这就意味着社会对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她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身心疲惫。当她们生活或工作出现问题却又得不到家人、同事的理解时,这无疑将她们推上了崩溃的边缘,有多大的压力就会有多大的爆发力,当她们丧失最后一点理智时就会走向极端,从而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四、女性犯罪的危害

(一)对个人的危害

女性犯罪中的吸毒和卖淫类罪行会严重影响自身的健康,经研究,女性吸食毒品上瘾更快,依赖性更强,戒断更难,再加上女性承受能力弱,很容易陷入复吸的境况,严重影响了她们的身体健康。在沾染上毒品后,为了获取大笔资金来购买毒品,她们便会开始贩卖毒品以及从事卖淫行为,卖淫会加快疾病的传播,造成大面积感染,危及自身的生命健康。如果长期吸毒或卖淫,还可能会危及下一代,导致母婴传播疾病大幅度上升。

(二)对家庭的危害

女性犯罪的背后往往是一个个家庭的破碎,这不仅是对成年人的打击,还会给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母亲对孩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子女有时会在不知不觉中沾染一些母亲的坏习惯,容易形成一些畸形的价值观,最终走向一条不归路。

(三)对社会的危害

女性的某些犯罪不仅会影响自身的健康还会影响他人的健康,贩卖毒品、卖淫等犯罪进一步扩大了受害面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女性犯罪也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会导致公众的安全心理受到伤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五、女性犯罪的预防

(一)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女性接受完整教育往往得不到重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女性失学严重,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低。为了有效防止女性犯罪,必须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全面提高女性的文化水平,必须把学校教育的优势发挥出来,提升女性的文化涵养,引导女性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能从根本上抵制不良思想的引诱。

1.家庭教养

家庭教育对孩子来说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孩子的思维方式很大一部分源于家庭的影响,如果家长能够正确的教育孩子,使孩子在温馨的环境中长大,更有利于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让孩子明白什么样的方式是正确的处世之道。同时孩子相当于父母的一面镜子,父母只有端正自己的品行,给孩子树立一个正确的榜样,孩子才会朝更好的方向发展。

2.学校教育

学校在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还应注意对女性的心理教育。应针对女性进行素质培训工作,开设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关心女性心理健康问题。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作为重点普法内容,培养女性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社会管理

由于生活方式的变迁,农民的生活来源不仅限于种植,大量农民走向城市,这就形成了农民工现象。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应该明确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财政问题,设立农民工子女教育专项资金,加强调控与监督。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法律是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仅仅依靠法律条文并不能彻底的解决问题,执法不严是当今社会的一个弊病。许多社会组织也是预防女性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社区组织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其对预防女性犯罪的重要作用,应加强社区组织的建设,设立女性法律援助中心和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使女性在遭受困难时可以得到紧急救助和心理支持。妇联在保障女性合法权益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要发挥妇联的积极作用,建立女性社会救助机制,充分发挥其预防女性犯罪的主导作用,使其可以成为女性的避风港。

(三)帮助女性适应社会变革

我国虽已进入新时代,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在市场经济的调配下,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益得到了重新分配与流动。而在原有的体制结构中,女性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社会地位较稳定。但如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开始动摇,女性面对着极为强大的竞争压力。这就要求女性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生存能力。同时国家要为女性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关部门和工作单位要注重对女性的保护,让女性能够得到平等对待,对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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