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播电视新闻专业教学中法律正义力量的弘扬*
——以影视作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分析样本

2019-12-15 09:42邓传芳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影视剧题材影视

邓传芳 张 训

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一、问题的提出

广博电视新闻专业展现了现代新闻传播的新潮流。[1]信息化时代,离不开各种媒介,其中广播电视成为重要的一股力量。不少高校开设了这一专业,而其中一些高校在此专业中开设了影视精品赏析之类的课程。这类课程中,教师除了分析和传授其中的导、演、美术、摄影等表演技艺及拍摄技巧之外,还要利用其所涵摄的内容传达一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正能量。其中,不同类型的影视作品可以传播不同的正义力量,而其中法律类影视作品就成为传播法律正义力量的重要素材。不过,我们通过对发行的诸多法律类影视作品的分析,可以看到,许多作品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即在涉及法律规定和具体法律实务处理上存在程序和实体双重意义上的疏漏和错误之处。而此可能会影响人们的视听,令人们曲解法治的精义。

因此,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义的今天,教师要擅于利用法律类影视作品,指出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揭示其中所涵摄的法律情怀,向学生传播法律正义的力量。法律的正义力量,亦即一种大体以目的论为指导的旨在使法律与社会公德保持平衡的力量。[2]亦所谓,法律是底线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具体而言,教师收集与法律有关的经典影视作品挂在Bp平台上,方便学生观看。[3]并且在观看的过程中,采用边看边讲解或者看完一起讨论。

二、影视素材中的法律问题

中国影视产业在政府部门各市场主体的推动下[4],仿佛一夜之间繁荣起来,各种题材、不同风格纷至沓来。并且制作水平似乎也上到一个台阶,其明证就是不断有“中国造”在世界各大电影节上折桂问鼎。

然而喧嚣和浮华之余,也出现一些令人担忧的迹象:逐流跟风、瞎编乱造甚至违背史实,高成本大投入追求奢华并谓之大制作或曰大片。这些现象好像跟影视制作技法的风格还算匹配,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影视作品竟然视法律为儿戏,不仅与现行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而且在技术操作上也不按法律规定的套路出牌,甚至经常在影视作品中出现一些低级的、常识性的法律错误。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连反映或宣传国家法治状况、法律操作规则的影视作品也会出现类似问题。

为了行文的方便,姑且将影视作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题材的影视作品即专门反映法律规定或者法律实施和操作情况的作品。比如反映法庭情境的《大法官》、反映刑侦情境的《重案六组》《缉毒英雄》《警坛风云》、反映抓捕情境的《女子特警队》、反映管教罪犯的《少年犯》《女子监狱》、反映法律工作者生活情境的《我非英雄》《苍天在上》等。

另一类是非法律题材的影视作品。一般认为,非法律题材的作品中出现一些法律常识性错误尚可原谅。比如某部电影描述某角色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0年。显然,此处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数罪并罚最高也不过25年(这还是在刑法作出修正之后,电影拍摄时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又何况只是一个过失杀人罪?

但是关涉法律题材的影视作品就要谨慎为之了,这主要是因为法律题材影视剧作为一种容易被观众接受的形式,起到普及法律和培植民众法律信仰的作用。可以说,错误的法律操作和歪曲的法律理念会将观众引导至另外的一条路上去。当然这也与影视作品的固有特质即娱乐功能不无干系。倘若法律题材影视剧设置一些攫取观众眼球或者过度弘扬娱乐性、世俗性和感官刺激的情境设置和剧情安排或多或少会弱化法律的正义力量。

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将法律题材的影视作品存在的法律问题归结为两类。

一类是违背法治精神的。其对法治进程把脉不准、对法治内涵理解不透。例如某些影视作品着力塑造一两个“清官”典型。殊不知,公众的福祉应该是自己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去谋取,按照体制的运行规则去获得,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几个贤明的官员身上。事实亦如此,在一个体系健全且运行通畅的法治社会里是没有贪官生存余地的,所以也就没有所谓的“清官”。影视作品打造“清官”品牌的做法恰恰是对法治内涵的误解从而也误导了民众。

另一类是具体的法律情境的设置上出现了纰漏,大致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体现在程序上的错误。比如,某电影为了彰显剧情,设计一个桥段,让原本是少年相依为命的同胞兄弟因人生道路的选择不同最后对簿公堂,只不过一个是犯罪嫌疑人一个是法官。可是,这种“情境”因为涉及到诉讼回避问题在我国的法庭上不会出现。

另一种情况是对实体法内容的一知半解,在不少法律影视剧中,编剧及导演凭空安排了一些刑法或者中国刑法中没有的罪名。例如“预谋杀人罪”、“超生罪”、“流氓罪”、“通奸罪”等。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确存在流氓罪,但现行刑法已经废除。通奸罪也只是在少数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中存在,但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无此罪。影视剧中对这些罪名的编排纯属无中生有,显示出其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了解。

三、寻求解决之策

对于影视作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寻求解决办法。

一方面是要建立有效的内部规范机制。首先,影视(尤其是涉及法律题材的)编创人员,要树立现代法治精神的理念。例如电影《刮沙》中的主人公和美国司法的冲突就是来自两种不同法律文化的冲突。“刮沙”源于爱意,却不能用爱的幌子遮挡传统糟粕。《刮沙》所寓言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父权意识”,这一点是与现代法律文化中“平等意识”相冲突的。

因此,法律题材影视剧作品切忌过度宣扬传统法律中的糟粕,应当主动宣扬先进的法律文化,并极力剔除作品中所残存的法律文化余毒。

其次,法律题材影视编创人员包括演职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水平,牢固树立依法创作的观念,自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想当然。这不仅是法律题材影视创作人员作为影视人职业素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他们肩负普及法律知识、宣扬法治精神的社会使命。

再次,编创班子要聘请法律顾问。现实中,不少剧组聘请法律顾问往往是为了给自己解决法律纠纷。其实,增设法律监督,使其全程参与影视创作,大到主题,小到每句台词、每件道具的制作与摆放都要认真推敲、依法量定,将不符合法律的现象消化在创作过程中,堵住违法的源头。

另一方面是要建立一套张弛有度的外部管理机制,完善影视作品的审查制度。虽然说,我国不缺乏电影审查制度,不过其重点关注作品的思想政治性和内容纯洁性,却忽视了影视作品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和舛误。甚至一些外部审查机制根本没关注到一些法律电影缺乏基本的法律操守,对于违背法律常识轻易泄露侦查手段等秘密的行为也不进行规制。

由此看来,影视作品审查制度不是要放而是要及时调整,实施影视作品审查制度的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依循法律规范,从剧本审定到市场准放都要依法审查,堵住违法影视剧作的市场人口。

这些问题将成为广播电视新闻专业学生的重点关注对象,而作为此专业的老师需要将法律底线意识贯穿在整个人才培养方案之中,特别是作为开设影视作品赏析课程的教师需要将课堂开辟为传播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的阵地。这就要求专业开设需要以法律规定为标准,以法治精神传播为宗旨,培养和提升专业教师的法律知识素养,从而有利于此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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