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校园贷的现状及其定性*

2019-12-15 09:42解春芃王梦夏何雨青张馨月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放贷人淫秽物品变相

胡 雪 解春芃 王梦夏 何雨青 张馨月

合肥工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09

一、校园贷的研究现状

自2016年起校园贷便是轰动社会的舆论话题之一,起因事件为一在校大学生用自己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无力偿还时跳楼自杀。目前,我们发现学者们对校园贷的研究和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校园贷的性质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马建斌指出,“校园贷”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也不是简单的金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文件里明确表示,法院支持的是贷款年利率24%以内的诉求,超过年利率36%是不予以支持的。校园贷利率远超过这个幅度,并非正常的借贷关系。[1]同时我们发现,实际上,很多“校园贷”问题的发生是因为学生的年幼,社会经验不足,容易上当受骗。

全国人大代表厉莉提出应在刑法中明确设立“非法放贷罪”。对非法放贷主体实施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行为予以打击。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放贷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即便其暴力程度触犯了现行刑法,法律惩治的也只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等衍生行为,而未打击非法放贷这一根本诱因。[2]

(二)国内外校园贷区别

在《国内外校园贷平台比较及规制分析》一文中,郑春梅总结了中外校园贷的区别并指出,国外放贷门槛高,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校园贷,[3]收费透明,还款方式灵活,平台审核严格,将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而国内的校园贷放贷门槛低,校园贷以消费贷为主。面向大学生,审核不严,借贷风险大。暴力催款,变相成为高利贷,触碰法律边缘。

(三)校园贷应否入刑

赞成入刑者认为,校园贷引发了严重问题,暴力催债还有“裸条”等抵押方式,都是社会毒瘤,应当予以打击,应入刑;反对者则认为,校园贷本身不是犯罪,至于由此的衍生行为,应再具体分析,不应归到校园贷身上。

二、校园贷的定性

(一)“校园贷”放贷人

1.涉嫌诈骗罪

许多不正当“校园贷”机构往往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缴纳各种费用,在收到学生款项后即携款逃跑,使学生财产严重受到损害,若诈骗数额较大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则按诈骗罪定罪。

2.涉嫌侵犯公民名誉权

变相暴力催贷是众多校园贷机构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校园贷的放贷人在约定时间没有收到钱款,往往会群发短信给学生亲友甚至将其裸照公之于众。这些行为严重侮辱学生人格,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

3.涉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在变相的暴力催款中,放贷人以暴力形式催收或要求以债务人裸照作为抵押物,如若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则将其裸照公之于众。这种将女学生裸照在互联网上广泛散布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若散布的数量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则应当定为涉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若在此基础上,放贷人又公然贩卖裸照,则构成了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4.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或绑架罪

放贷人手持借款学生裸照,往往会以此威胁借款人,使贷款学生产生严重恐惧心理,一旦其所要求偿还的金额超过“校园贷”合同约定的金额达到法定数额,则可按敲诈勒索罪定罪。此外,有的校园贷放贷人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会勾结黑恶势力对其实施暴力,逼迫借款人还款。这种情况下,则涉嫌敲诈勒索罪甚至抢劫罪。通常,放贷人还会以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其偿还借款,对此,可追究放贷人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其在非法拘禁借贷学生后,又要求其家人交付的“赎金”远远超过了“校园贷”的本息,还可以按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涉嫌介绍、组织、强迫卖淫罪或强奸罪

当借款女生出现了难以偿还“校园贷”的问题时,放贷人如果为其介绍“客户”进行性交易,则构成介绍卖淫罪。若放贷人通过引诱、强迫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让多名女生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再从嫖客手中收取嫖资,则触犯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还有部分放贷人以此威胁贷款学生,并强制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可构成强奸罪。

6.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进行校园贷交易时,放贷人通常会要求借款学生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住址等有关资料。在借款人无法及时还款时,放贷人若在网上贩卖其个人信息,从中牟利,就严重侵犯了涉事学生的隐私,会对其生活造成极大困扰,此时可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

(二)“校园贷”所依托网络平台

1.涉嫌吸收公共存款罪

如果校园贷机构依托的网络平台在进行资金往来时,违反了监管规定且形成资金池,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则会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涉嫌金融诈骗罪

校园贷中往往存在变相的高息。虽然也有一些校园贷平台会按照规定的30%左右收取相关的利息,但在收取这些合规利息的同时,校园贷平台往往会在其基础上添加一个变相收费,以此达到提升校园贷款利息率的目的。但是,贷款平台对于这些变相的收费行为又往往会采取隐瞒不告知的做法,这些行为里明显有金融欺诈的嫌疑。

3.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校园贷中,如果相关网络平台在明知放款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还依旧为其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帮助的,可以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4.共犯

如果与放贷人有共谋的,可以按其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借贷人

借贷机构不是违法校园贷里的唯一主体,借贷人同样可以成为违法主体之一。如果借贷学生没有树立正确的观念,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要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以获取贷款,而到期又未能偿还,那么他的行为本身也触犯了法律。因为其逾期不还的行为与放贷人的变相加息、暴力催贷行为一样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虽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必定会导致一系列纠纷。

三、相关建议

(一)首先应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其次高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理财教育,可以通过开设相关课程,提高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的了解,从而提高风险意识。

(二)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于校园贷问题的重视,加强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网上借贷建立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金融机构及借贷平台自身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性,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大学生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抵制诱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合法借贷。

(三)明确校园贷平台监管主体,制定行业自律机制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校园贷行业的当务之急应当是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系统完备的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于自身行业的监管,提高行业规则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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