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程序的构建*

2019-12-15 09:42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家事审理法庭

张 玲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一、家事诉讼程序的理论

(一)家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家事案件是以身份关系为主导,兼具财产关系的特殊案件。家事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纯身份类的纠纷,例如亲子与收养关系纠纷;一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例如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纠纷。因此,家事案件具有身份性,并且诉讼结果可能对与双方当事人有身份关系的案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例如未成年人子女、老人等弱势群体因此,家事案件还具有公益性。由于家事案件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不仅要处理财产关系还要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进行确认,并且案件的审理还要立足于修复情感,因此,家事案件的审理需要适用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诉讼程序。由此,家事诉讼程序应运而生。家事诉讼程序是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

(二)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1.家事案件特殊性的要求

家事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必须为其制定特殊的审理程序。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家事案件具有公益性。家事案件的诉讼结果不仅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益还关系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有可能还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如家庭成员中的老人、未成年子女等,具有公益性属性。基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必须妥善处理家事诉讼案件。

2.调解未在家事案件中发挥真正作用

尽管家事案件中有先行调解的规定,但是家事案件中的调解适用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的调解制度是一样的,无法发挥其在特殊的家事案件中应当发挥的功效。即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往往仅仅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调解,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法官也不会做进一步的努力即认为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即使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官也仅仅会在家事案件涉及财产部分进行调解或者从道德的角度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劝阻,而不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专业的角度找出纠纷的症结,修复当事人的关系。

二、家事诉讼程序的构想

(一)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法

家事审判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是单独立法,如日本、韩国;二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分支,如德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笔者认为应当对家事案件单独立法。家事案件具有伦理性、人身性、公益性等特点,因此将其单独立法更有助于制定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原则以及程序且不会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原则相冲突。单独立法也有助于更加灵活的修订和完善。

建立家事法庭,纵观家事诉讼审理模式,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方式无疑有两种:第一、设立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院;第二,在法院设立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各个试点法院纷纷设立家事法庭,将家事案件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分开审理,建立专门的审判队伍。虽然我国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以设立家事法院,但是大多数地区仍不具备设立家事法院的条件。因此,设立家事法庭是我国家事诉讼审判模式最好的选择。

(二)建立家事法庭

纵观家事诉讼审理模式,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方式无疑有两种:第一、设立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院;第二,在法院设立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各个试点法院纷纷设立家事法庭,将家事案件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分开审理,建立专门的审判队伍。虽然我国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以设立家事法院,但是大多数地区仍不具备设立家事法院的条件。因此,设立家事法庭是我国家事诉讼审判模式最好的选择。

(三)建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

首先,家事案件审理应当重视调解的作用。调解程序与正常的审理程序相比更加注重当事人之间感情的修复,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家事案件的人身性、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都要求加大调解在家事案件审理中的比重。调解程序中法官通过对当事人之间沟通的引导引起双方当事人道德的思考,使双方在纠纷中各让一步,更有效率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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