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改革以来党的宗教政策在西藏的践行

2019-12-15 11:15德吉卓玛
西藏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信教西藏自治区宗教信仰

德吉卓玛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北京100101)

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改变原有的社会形态,业已成为西藏社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顺应了世界进步的潮流、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为西藏的现代化和小康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从制度上保障了西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保障了西藏人民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实行改革开放,西藏从加快发展走向跨越式发展,在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党的宗教政策在西藏得到全面贯彻和实践,西藏宗教工作的面貌发生质的转变,走上了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一、慎重稳进、政教分离、信教自由

新中国成立以来,西藏经历了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自治区成立三个重要历史发展阶段。西藏和平解放前,西藏实行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正式签订。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待西藏宗教的基本政策,即:“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1]64“十七条协议”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正确解决特殊复杂的西藏民族宗教问题的一个成功范例。

西藏和平解放后,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十七条协议”关于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保护寺庙、保持西藏原有宗教制度不变等宗教政策,进藏人民解放军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十七条协议”,模范执行党对西藏宗教的基本政策,切实尊重西藏广大藏族群众的宗教信仰,保护当地的经幡、经塔、玛尼堆和寺庙等,不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持西藏原有宗教制度不变,以忠实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际行动,教育和影响西藏广大信教群众,博得了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西藏人民的称赞和支持。

1959年至1965年,伴随着西藏民主改革开创了西藏宗教工作的历史新纪元。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在西藏有一个发展演进的过程。和平解放西藏初期,提出“尊重西藏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保护藏传佛教寺庙、维持原有宗教制度的宗教政策”[2];民主改革时期,在西藏寺庙民主改革中,党和政府以“慎重稳进”的态度提出了“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确定了“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推翻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实现政教分离”的政策,彻底废除了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比如,1959年3月30日,西藏工委、西藏军区联合组成的三个工作队分别进驻格鲁派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和甘丹寺开展“三反”“三算”运动,西藏工委向中央上报《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提出,公开宣布废除的十条和保护、不加干涉的十条建议。公开宣布废除的十条:(1)彻底摧毁一切叛乱组织和反革命组织(如“西藏独立国人民会议”“西藏自由同盟”“四水六岗”等);彻底肃清寺内的叛乱分子和反革命分子。(2)废除寺庙所有的高利贷和债务。(3)坚决废除寺庙的各种封建特权。(4)依法没收三大寺所有的牧场、庄园及一切生产资料。(5)废除寺庙向群众派乌拉、派差役,对群众进行人身奴役的封建特权制度。(6)不准寺庙向群众敲诈勒索财物和强行摊派;取缔其非法工商业和强买强卖;投机倒把和偷税漏税行为。(7)废除寺庙向宗、谿、部落摊派群众当喇嘛的制度;严禁寺庙强迫群众当喇嘛。(8)废除寺庙内的封建统治和等级制度以及打罚制度。(9)废除寺庙间的封建统治的隶属关系。(10)废除寺庙利用宗教节日行使的一切封建特权。

公开宣布保护和不加干涉的十条:(1)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保护爱国守法的喇嘛寺庙。(2)保护喇嘛的政教权利。(3)保护文物古迹。(4)保护寺庙的建筑、佛经、宗教用具和陈列品。(5)保护喇嘛有生产劳动和参加政治学习的权利。(6)保护群众自愿当喇嘛自愿还俗的自由。(7)保护寺庙的正当商业、运输业和手工业。(8)不干涉群众自愿给寺庙放布施。(9)不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和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10)不干涉寺庙学经、辩经和确定宗教职务和考试制度。

针对三大寺提出的“双十条”,无疑是寺庙民主改革措施实施的范例,实际上涉及西藏的每个寺院。中央之所以提出对西藏寺庙进行民主改革,也是从藏传佛教自身发展应当顺应西藏社会发展进步要求出发的。在制定和实施对西藏寺庙进行民主改革方针政策时,严格区分宗教信仰与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这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废除寺庙的封建制度和特权,使政教彻底分离,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制度,同时坚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爱国守法寺庙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实行“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的政策。如1962年,西藏《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几项规定》(简称“十六条”)根据“政治统一、信仰自由、政教分开”的原则,就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尊重住寺僧尼的正常宗教活动,正确对待僧尼离寺后的宗教活动,以及坚决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动分子的反攻、复辟和其他破坏群众利益的活动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之,废除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建立寺庙民主管理体制,使西藏宗教的社会属性、地位及作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广大西藏人民真正享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从而奠定了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牢固基础。为贯彻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西藏不同历史发展时期,逐步建立健全并完善了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使西藏宗教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然而,上个世纪60年代,西藏同内地一样,经历“文革”,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中央关于处理西藏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政策被中断,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摧残和践踏,西藏大批宗教爱国人士受到迫害,民主改革时保留下来的寺院(包括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被毁坏、或被占用和关闭,宗教活动场所遭到严重破坏,寺藏文物被盗,经典被焚毁,许多寺院财物被查抄。“文革”结束后,中央政府拨乱反正,重新全面落实了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内的各项政策。

二、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落实利寺惠僧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重新恢复并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需通过各个主权国家的立法及有关措施付诸实现并加以保障。《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西藏自治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按照实施依法治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以及关于加强对西藏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政策要求,维护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使西藏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一)宗教信仰自由和藏传佛教文化得到尊重和保护

1980年5月,西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制订的《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宗教管理工作。1981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加强对宗教活动管理的意见》指出,必须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的“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的精神,“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职业者,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努力作贡献”。1982年3月,党中央制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系统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方面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科学地阐明了党对待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成为指导宗教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同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这是新时期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1982年5月15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发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指出: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进行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坚决执行这个文件对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一步调动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职业者的积极性,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新西藏,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文件,各级领导要首先带头学好,把宗教工作逐步纳入正常轨道,各地要对宗教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从本地实际出发,既要克服“左”的倾向,又要防止“右”的倾向。西藏掀起了组织学习和贯彻社会主义新时期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热潮,进行了深入、切实的拨乱反正和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工作。

特别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指出的“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成为西藏落实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仅1980年和1981年,国家拨给西藏维修寺庙专款250万元,在地方财政的配合下,维修了53座寺庙。1984年4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印发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为了满足信教群众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愿望,争取在80年代末逐步恢复到两百座左右的寺庙,还可以建立一些简易的宗教活动点。”据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委员会统计,到1985年3月,西藏自治区已有开放寺庙119座,包括重点寺庙44座、2529名僧尼和一般寺庙75座、1876名僧尼。据不完全统计,西藏自治区另有信教群众自发维修的宗教活动点116个。至80年代末,西藏自治区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修复、维修了229座寺庙。哲蚌寺、色拉寺、扎什伦布寺、大昭寺、小昭寺、桑耶寺、白居寺、敏珠林寺、昌都寺等在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寺庙都已维修开放。特别是在“文革”中被毁的甘丹寺、楚布寺、多吉扎寺、热拉雍仲林、萨迦寺等重要寺庙的主经堂修复开放。据不完全统计,经地、市、县同意由群众自己建立和修复的宗教活动点共有408处。当时西藏自治区已有僧尼6466人。1989—1994年之间,中央人民政府拨出5500万元巨款以及大量黄金、白银等贵重物资维修了布达拉宫[3]。同年12月,布达拉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1994年,国家又拨款2000万元,继续修复甘丹寺。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委员会统计,到1994年底,西藏自治区批准开放藏传佛教寺庙达1191座,“拉康”396座,“日追”200个[注]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委员会。。此外,国家资助专款670万元、黄金111公斤、白银2000多公斤及大量珠宝,修复了五世至九世班禅灵塔祀殿。为修建十世班禅灵塔祀殿,国家一次就拨专款6620万元、黄金650公斤[4]。“十三五”时期,国家支持西藏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在“十二五”的基础上翻一番,总数不低于20亿元,对77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概而言之,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每年都拨专项资金和黄金、白银等用于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西藏寺院和古建筑的维修、修复和保护,中央政府至今已累计投入14多亿元[4]对西藏文物和重点寺院进行了大规模维修,修缮保护大批寺院文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

(二)发展藏传佛教文化事业,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央和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藏传佛教中的优秀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给予有效保护,不断加强对藏传佛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藏文大藏经“纳塘版”和“拉萨版”、历代高僧大德文集,以及贝叶经等大量宗教文献典籍得到抢救和保护,各寺庙的传统印经院得到继承和发展,现有木如寺印经院、布达拉宫印经院等大型传统印经院近60家,年印经卷6.3万种。部分宗教节日得到恢复,僧尼和信教群众每年都参加萨噶达瓦节、雪顿节等活动,藏传佛教文化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落实利寺惠僧政策,改善僧尼修学环境

在落实利寺惠僧政策方面,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的重大论断,牢牢把握中央关于藏传佛教寺庙“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是基层社会单位”的丰富内涵,在理论上进一步提出要“把寺庙作为基本的社会组织,把僧尼作为公民和朋友,把宗教工作、寺庙工作、僧尼工作作为重要的群众工作”,深刻揭示寺庙的社会属性、僧尼的公民属性,“藏传佛教寺庙和僧尼同其他社会基层单位和成员一样,均等享有社会公共服务”,重点履行教育、管理、服务三项职能,2011年9月,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区寺庙开展“六建”工作、深入开展“六个一”活动,实施了一系列利寺惠僧政策,形成了一套构建和谐寺庙的良好机制;大力实施寺庙“九有”[注]西藏自治区所有寺庙有领袖像、有国旗、有路、有水、有电、有广播电视、有通讯、有报纸、有文化书屋,以此改善寺庙公共服务。工程,修缮僧舍2万多间,个别财力比较好的地(市)和县(区)根据寺庙实际,在“九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寺庙温室、澡堂、垃圾池、食堂等项目,提高了寺庙公共服务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及僧尼的修行条件;西藏自治区寺庙在编僧尼全部纳入社保体系,实现了在编僧尼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每年免费健康体检全覆盖;协调落实“十三五”174座重点宗教活动场所保护修缮项目资金2亿元;落实年度重点寺庙修缮补助资金,2011—2017年共落实专项补助资金7500万元[注]资料来源于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委员会。。全面落实利寺惠僧政策,让广大僧尼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难有所解,解决了僧尼的许多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完善了寺庙的公共服务,大大改善了僧尼的修学环境和生活环境。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持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依法对包括宗教事务管理在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为处理好宗教方面的各种矛盾而制定的方针原则和采取的一系列相关措施规定,是党和政府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一)坚持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维护合法权益

在宗教管理上,坚持政教分离的方针,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1987年制定《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1987年9月27日拉萨发生骚乱,一些寺庙的部分僧尼不遵守戒律和国家法律,参与骚乱闹事,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为此,在西藏宗教工作的政策和实践中,强调继续坚持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要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要求出发,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宗教活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1988年12月,中央发出《当前西藏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指示,要求正确处理西藏改革、建设、稳定局势的关系,尤其要抓好稳定局势的工作。1989年9月,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寺庙管理,进行寺庙整顿的意见》,明确指出了当时西藏寺庙存在的问题,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开放寺庙进行清理整顿,对僧尼进行爱国主义、反对分裂教育和普法教育,并组成工作组进驻寺庙,帮助寺庙建立健全教务、僧尼管理、财务、治安、文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认真贯彻寺庙自养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西藏自治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并加强了对寺庙民管会的领导,把宗教活动逐步纳入法制轨道。1989年11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宗教局在《关于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办法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活佛转世灵童批准权限分中央和省区两级,凡需经中央批准的转世活佛,由各省区参照惯例和影响大小以及解放后的政治安排情况全面考虑,提出名单报国务院宗教局审定。

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宗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十余年党的宗教工作经验基础上,正式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政策要求。《通知》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根据这一文件精神,1991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探索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寺庙管理工作和依法管理西藏自治区宗教工作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继续坚持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宗教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同时,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从此,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成为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内容。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同年7月召开的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明确指出:“目前,西藏的寺庙、僧尼数量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要耐心地做工作,不能放任自流。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法规,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建章立制,实行寺庙定员,加强对寺庙尤其是有影响的大寺庙的管理,加强对僧尼的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1994年制定《西藏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加强了信教群众的具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保护和管理。2002年10月3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做出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明确要求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细则、《僧人学经学位晋升办法》《加强流散僧尼管理的办法》等,把对西藏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宗教事务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几十年来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宗教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一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推动西藏宗教工作进一步走上法治化轨道、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和西藏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06年制定《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2007年制定《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10年制定《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以及《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等在西藏宗教工作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累了经验,并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新的探索。比如,自2007年9月1日施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十余年来,西藏自治区有60多位新活佛按照《办法》认定转世,不仅保护了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更尊重和继承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历史定制、藏传佛教信仰特点、传承方式和宗教仪轨,还提升了藏传佛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水平,规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事务,保障了藏传佛教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健全寺庙管理长效机制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以解决寺庙突出问题为抓手,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为重点,把寺庙管理作为推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了寺庙依法管理、社会管理、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在西藏自治区寺庙实施“六建”等,寺庙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1年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的决定》,创新体制,完善机制,探索了宗教事务管理新模式,构建了依法管理的新型宗教工作体制机制,在寺庙民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强化党和政府对寺庙的依法管理、社会化管理,保持了西藏自治区宗教和睦、寺庙和谐、佛事和顺的大好局面。换言之,寺庙管理方面坚持依法治理、主动治理、综合治理,作出了重大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创造性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干部驻寺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新模式,把寺庙管理作为推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环节,在思路上开拓,在措施上创新,并通过实践的不断探索、随着管理的不断深入,有效遏制了境外分裂集团的渗透渠道,实现了自民主改革以来西藏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体制上又一次重大而深远的历史变革。

西藏民主改革60年来,西藏自治区着力推动宗教法制建设,把做好宗教工作作为促进西藏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的重点,把加强寺庙管理作为加强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实施了地方性宗教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各项规定,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建立寺庙管理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依法管理西藏宗教事务过程中,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基本宗教政策的同时,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从而依法保障了西藏各地区广大信教群众享有从事正常宗教活动的充分自由,维护了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秩序,使宗教界及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寺庙僧尼和信教群众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充分自由,保持了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打开了寺庙管理新局面。

四、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客观历史规律,具有必然性。在每个社会,宗教都要根据所处的社会进行变化,采取适合自己生存的方式,来适应不同的社会环境。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我国的宗教治理水平提升到一个历史新高度,推动我们党的宗教工作迈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续写新篇章。

西藏民主改革60年来,藏传佛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已经开始走向与社会主义社会更加相适应的正确方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的不断努力。

(一)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1993年,党和国家正式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1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党和政府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容作了概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2006年11月,中央召开藏传佛教工作座谈会,继续强调要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团结、引导藏传佛教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共同建设和谐社会。这不但符合全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也符合藏传佛教以及藏传佛教僧尼和信众的利益和要求。为了藏传佛教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和谐,作为藏传佛教僧尼,有责任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藏传佛教工作面临着新的任务。2015年5月18—20日在北京召开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宗教工作都是全局性工作。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四个必须”,而这“四个必须”之首,便是“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4月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在新时期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在“导”上下功夫,对于做好藏传佛教工作十分重要。在“导”上下功夫,就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就此,近年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以信仰建设、道风建设、人才培养、组织建设、文化建设为主要途径,引领西藏自治区宗教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为原则,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境外势力操控,维护西藏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以此作为宗教管理工作的现实任务和未来目标。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有效开展藏传佛教教义教规阐释工作。组织高僧大德为僧尼讲解阐释藏传佛教教义,引领僧尼潜心修佛、精进学识,不断提高佛学造诣。西藏自治区宗教界代表人士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藏传佛教教义中的扬善抑恶、平等宽容、扶贫济苦等积极思想,对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在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藏传佛教健康传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积极发挥宗教团体作用,推动藏传佛教健康发展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整个宗教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民主改革60年来,西藏佛教协会在加强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培养壮大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1956年10月,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成立,为藏传佛教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民主改革时期,佛教协会带领藏传佛教界废除了寺庙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建立“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的寺庙民主管理体制,使藏传佛教界的作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西藏佛协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团结带领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界开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宗教活动,建立寺院学经体系,维护了藏传佛教基本秩序。进入新世纪,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新时期区党委宗教工作的政策原则和具体要求,维护僧尼的合法权益、抵御分裂渗透、弘扬优良传统,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至2018年,西藏自治区及其7个地市均设有佛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办有佛学院、印经院和藏文会刊《西藏佛教》,自1986年创刊以来,已出版70期。汉文版《西藏佛教》以内部资料形式,已发刊20期,业已成为面向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信教群众和宗教工作者,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介绍佛教理论知识、寺庙管理和教义阐释等方面的重要平台。

(三)创新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培养机制,加强藏传佛教人才培养

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是关系到藏传佛教未来发展面貌和命运的大事。一直以来,藏传佛教人才培养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把人才培养看作藏传佛教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特别是在培养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队伍方面,不断创新藏传佛教教育理念,制定符合时代要求的人才培养规划,努力办好西藏佛学院及其分院,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佛学院教育,强化培养,注重实践,实现了代表人士队伍的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以十世班禅大师和帕巴拉·格列朗杰为代表的老一辈爱国宗教人士为党、为祖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以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创办西藏佛学院及其10个分院,内设2个尼众部,在藏传佛教尼众发展史上前所未有。各佛学院构建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机制,积极培养爱国爱教、德学兼优、能与党和政府真诚合作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中青年爱国教职人员队伍,涌现出一批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的中青年代表人士,是爱国爱教的代表人士队伍的组成部分。实施“百位高僧大德培养工程”,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训力度,爱国爱教人士队伍不断壮大。目前,西藏自治区有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授予的拓然巴学衔60名、智然巴学衔52名;自2004年恢复藏传佛教学经僧人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以来,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授予格西拉让巴学位114名。西藏佛学院坚持“政治过硬、教派不偏、显密结合、僧尼共学、教研并重”的办学特点,取得了良好成效,已授予聂当俄然巴(密宗)72名、聂当然坚巴228名,聂当初级学衔尼众班105名。目前培养了四年制中级学衔高僧300名、两年制初级学衔尼众110名。少年活佛单独设班,既接受国民义务教育,又学习佛学初步常识,取得了良好成绩。授予学衔学位的中青年高僧大德绝大多数在各级人大、政协、佛教协会、佛学院、寺管会等部门任职,已成为西藏藏传佛教界爱党爱国爱教的骨干力量。

(四)大力开展爱国爱教和法制宣传教育

在爱国爱教和法制宣传教育方面,西藏自治区持续深入地开展寺庙爱国主义和法制宣传教育、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法治引导、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充分调动了广大僧尼爱国守法的积极性,同时重视边远寺庙僧尼教育引导,全面开展爱国爱教服务下乡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僧尼爱国爱教的觉悟,强化了遵纪守法的意识。另外积极鼓励宗教界代表人士走上前台,阐明爱国与爱教的关系、守法与持戒的关系、宗教传承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寺庙僧尼中开展“四讲四爱”——讲党恩爱核心、讲团结爱祖国、讲贡献爱家园、讲文明爱生活的主题教育暨“爱国爱教”宣传宣讲活动,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反对分裂的好僧尼;做爱劳动、爱学习、爱家园的好僧尼;做尊法懂法守法、遵守公序良俗、崇尚科学文明、弘扬美德善行的好僧尼,进一步增强僧俗群众的“五个认同”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全力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民主改革60年的实践证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西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党的宗教政策在西藏的全面贯彻执行,使西藏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做到了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不论在依法管理西藏宗教事务方面,还是信仰建设、教风建设、人才培养、组织建设、文化建设等宗教文化保护和继承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参考文献]

[1]朱晓明,张云,周源,等.西藏通史·当代卷(上)[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7.

[2]白维栋.党报宗教报道的框架变迁研究——以《西藏日报》(汉文版)1956—2013年为例[D].咸阳:西藏民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4.

[3]保罗.西藏的民族文化保护[J].西藏研究,2013(4).

猜你喜欢
信教西藏自治区宗教信仰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向广西地方志办公室致感谢信
探索西藏自治区图书馆志愿服务工作点滴思考
浅谈西藏地区阅读推广工作——以西藏自治区图书馆“阿佳讲故事”为例
重审中国宗教信仰缺失论——兼谈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西藏自治区歌舞团送文艺下基层演出
学校教育支持系统视角下信教大学生的理性回归
“因病信教”:中国农民的宗教心理及其发展
“信仰的力量”
大学生宗教信仰视角下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宗教信仰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