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宗教工作的成就与经验

2019-12-15 11:15崔琛琛闫本亚
西藏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信教藏传佛教寺庙

崔琛琛 闫本亚

(1.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西藏拉萨850000;2.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工作处,西藏拉萨850000)

60年前,西藏进行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主改革,统治西藏的三大领主被推翻,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被废除,西藏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民主改革以来,西藏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并结合西藏实际,不断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回顾60年来西藏宗教工作的成功实践,总结提炼宗教工作的宝贵经验,对进一步做好西藏宗教管理工作,推动新时代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一、宗教领域民主改革的历史必然

宗教领域的民主改革是西藏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宗教领域的民主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在审视西藏发展局势、总结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基础上作出的科学决策,具有历史必然性。

(一)民主改革前政教合一制度对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

政教合一制度是一种神权与世俗政权高度结合的政治制度。元朝统一全国后,命八思巴掌管西藏政教事务,政教合一制度正式形成;明代多封众建,政教合一制度得以加强;清朝独尊藏传佛教格鲁派,达赖、班禅两大活佛转世体系的确立,稳固了格鲁派在西藏的统治地位,政教合一制度定型。政权与教权结合的初期,在历史上为中央政府加强对西藏地方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宗教完全深入世俗社会极易导致教会、政治的腐败,就西藏而言,便体现在人性的束缚与压榨。1959年民主改革前,占总人口不到5%的官家、贵族和寺庙上层僧侣控制西藏一切政教事务,掌握百万农奴的生杀予夺权力。三大领主占有西藏全部土地、草场和牲畜等生产资料;而占旧西藏总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没有土地和牲畜,也无丝毫人身自由[1]。据有关资料统计,民主改革前,西藏原有耕地约330万克(1克相当于1市亩),全为三大领主所占用,其中封建政府占有38.9%,寺庙占有36.8%,贵族占有24.3%[2]214。农奴主除用繁重差役对农奴和奴隶进行剥削外,还大量发放高利贷。西藏地方政府便设有专管放债的机构,放贷年利息在50%以上。据1950年不完全统计,历代达赖喇嘛所设的“孜布”和“孜穷”(专管达赖喇嘛放债的机构)放债藏银3038581两,仅年收利息就高达303858两[3]。此外,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下,宗教势力通过宗教特权以对百姓的来世进行赏罚为名,实施精神恐吓,这种精神控制在旧西藏体现得淋漓尽致。所以说,旧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是对西藏人民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剥削,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对主体精神的控制。这种黑暗与残酷,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导致西藏经济萎缩、政治黑暗、社会落后、人民极端贫困。

(二)武装叛乱促使宗教领域的民主改革提前进行

西藏和平解放初期,中央考虑到西藏各方面情况比较特殊,认为在西藏进行改革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可以暂缓进行民主改革,提出了“六年不改”的方针。1959年3月10日,以十四世达赖为首的西藏地方上层反动集团公然撕毁“十七条协议”,公开宣布“西藏独立”,并于3月20日凌晨发动了旨在分裂祖国的全面武装叛乱。在叛乱中,不少寺庙是重要的叛乱巢穴,许多寺庙的反动上层就是叛乱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当时西藏的2676座寺庙,就有超过一半的寺庙参与了叛乱,僧尼参与人数亦是占据多半,其中以那曲、昌都地区为最。根据有关部门1960年的数据统计,那曲共有109座寺庙,参与叛乱的寺庙107座;昌都共有527座寺庙,参与叛乱的寺庙501座,且僧尼参与人数更是高达95%以上[2]1066。叛乱不仅导致大批寺院惨遭摧残,近乎一半以上陷于瘫痪,多数寺院僧尼被强迫或被裹挟充当叛军,更有僧人因不愿参与叛乱而被杀害,破坏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对信教群众造成巨大伤害。

这场对藏传佛教形同“灭门”的叛乱,无疑对西藏的民主改革还是藏传佛教改革皆起到了催化作用。西藏人民和爱国宗教人士充分认识到了反动集团的丑恶面目,更加坚定了跟党走、进行民主改革的决心。

(三)寺庙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

1959年3月22日,中央作出《关于在西藏平息叛乱中实行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宣布在平叛中进行民主改革。3月28日,国务院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噶厦,从根本上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寺庙作为封建农奴制度的重要支柱,在旧西藏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封建农奴制度的典型代表。废除寺院的封建特权,废除压迫和剥削制度,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制,是西藏宗教民主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巩固人民民主政权,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方针,在寺庙开展了以“三反”(反叛乱、反封建特权、反封建剥削)、“三算”(算政治迫害账、算等级压迫账、算经济剥削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改革。

区别对待有无参加叛乱的寺庙和僧众。《中共西藏工委关于在当前平叛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决定(草案)》明确了叛乱寺庙与非叛乱寺庙的区别标准,并提出在政治、军事、经济方面区别对待[4]103。对参与叛乱的寺庙和僧众广泛开展“三反三算”,没收“四大生产资料”,并进行重新分配,没收叛乱罪证,处理叛乱分子;对未参与叛乱的寺庙和僧众开展“双反”运动,赎买多余的“四大生产资料”,分配给农牧民,妥善安排参与民主管理工作等。

团结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受“保卫宗教”这一虚伪口号的蛊惑,不少寺庙和僧人参与叛乱,有些寺庙甚至成为了反动集团叛乱的堡垒。因此,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积极开展反抗斗争,摧毁叛乱组织巢穴,寺庙改革才能顺利进行。在寺庙的“三反三算”运动中,饱受寺庙剥削、压榨的穷苦百姓和寺庙底层僧人成为了所依靠的主要力量,他们收缴反动分子遗留的武器,控诉反动的上层当权者,坚决拥护和支持民主改革。上层爱国宗教人士,更加认清了叛乱的本质以及封建农奴制度对西藏的巨大危害,支持寺庙改革进行到底,在民主改革尤其寺庙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立寺庙民主管理体制。平叛结束后,西藏工委派工作组进驻三大寺和各地主要寺庙进行清查。在拉萨三大寺“三反”运动结束后,中共西藏工委《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作出了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并对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以及僧尼的权利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4]135。之后制定的《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就如何建立寺庙民主管理体制和如何发挥寺庙民主管理体制的作用等作了详细规定。由此,寺庙纷纷建立起民主管理委员会,充分行使寺庙民主管理职权,有力地保证了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建立起藏传佛教的良好秩序。

民主改革废除了旧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实现了政治与宗教分离,寺庙实行民主管理,这也为西藏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民主改革去掉了宗教被封建农奴制玷污了的东西,恢复了宗教的本来面目,有效保障了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二、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宗教工作的成功实践

民主改革以来,西藏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断推动宗教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西藏广大僧尼和信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阐明了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为藏传佛教恢复正常宗教活动奠定了政策基础。西藏寺庙的修复和开放工作随之顺利开展,并在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效。1983年7月,创办了西藏佛学院,建立了现代宗教人才培养体制。为鼓励僧尼提高学识修养,2004年7月,恢复了中断16年的格西拉让巴考试制度,一批高僧获得格西拉让巴学位。目前,全区共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7座(所、处),在寺僧尼4.6万人,萨嘎达瓦节、燃灯节、展佛节等群众性大型宗教活动有序开展,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需求。

(二)寺庙管理逐步法治化

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是西藏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建立正常的宗教秩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966年西藏自治区通过并颁布了《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对寺庙如何进行民主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西藏自治区加快了宗教立法工作,提出宗教事务要依法管理,将宗教活动的开展逐步引导到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轨道上来。1987年制定的《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对寺庙管理机制作出规定。1991年发布《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如何开展宗教活动作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宗教活动管理、切实维护正常宗教秩序,1994年自治区结合西藏实际,出台《西藏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2006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为西藏宗教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法规遵循。2007年,《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颁布并实施,规定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活佛转世程序等基本内容。为维护藏传佛教寺庙正常秩序,2010年《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旨在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

西藏宗教事务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保护了西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了利用宗教尤其是藏传佛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宗教正常秩序的建立、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使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有法可依。

(三)寺庙管理机制不断建立健全

自2011年自治区加强与创新寺庙管理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建立了一套新型宗教工作体制机制,使寺庙的管理体制更加顺畅、更加规范。近年来,针对寺庙开展“六建”工作,各寺庙相继成立寺庙管委会、落实了“六建”等各项措施,选派优秀干部驻寺,与爱国僧尼共同管理寺庙,改变了过去寺庙边缘化、僧尼特殊化的问题。深入开展了“六个一”活动(每个驻寺干部在僧尼中交一到几个朋友、开展一次家访、办一件实事、建一套档案、畅通一条渠道、形成一套寺庙管委会、驻寺干部、僧尼、僧尼家庭协调联动构建和谐寺庙的有效机制),与僧庙僧尼交心交流,使党和政府与寺庙僧尼的关系更加密切。深入开展自治区、地市和县区三级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充分调动了广大寺庙僧尼爱国守法的积极性。

(四)寺庙僧尼修行和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

自治区党委政府不断加强对寺庙和僧尼的服务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利寺惠僧政策,把寺庙作为基本的社会组织,把僧尼作为公民和朋友,并通过民生关怀不断解决僧尼和寺庙的实际困难,寺庙僧尼的修行和生活条件等得到明显改善。大力推进寺庙“九有”工程(有领袖像、有国旗、有道路、有水、有电、有广播电视、有电影、有书屋、有报纸),实现了领袖像、国旗、报纸、寺庙书屋、广播电视全覆盖,所有具备条件的寺庙实现了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全面落实“一个覆盖”(在编僧尼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全覆盖)。2012年1月,《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实现了全区寺庙僧尼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同时,僧尼每年还能享有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使他们充分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宗教工作的经验启示

60年来西藏在宗教工作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今后西藏宗教工作的持续顺利开展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对西藏宗教工作的领导权

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藏传佛教工作主动权。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把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做好“导”的工作,根本方向是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着力在“导”上下功夫,不断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保宗教和睦、佛事和顺、寺庙和谐。要加强宗教工作队伍建设,培养宗教人才,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加强佛协建设,提高标准办好佛学院,充分发挥其在行为示范上的作用。持续开展“一创建”(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培养爱国爱教僧尼,为信教群众提供正确引领。重视发挥他们在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成为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骨干力量。政府部门要做好引导服务管理工作,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5]。藏传佛教工作的良好开展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为重要依据,这是正确处理藏传佛教各种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坚持藏传佛教中国化方向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加强藏传佛教法治化管理。依法治藏是做好西藏工作的重要原则,依法管理藏传佛教是依法治藏的必然要求。落实依法治藏要求、做好依法管理藏传佛教工作,就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藏传佛教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把法治作为处理藏传佛教问题的基本方式,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一应依法保护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宗教工作的原则。我们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二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维护藏传佛教秩序、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的重要原则。要继续深入揭批十四世达赖的“三性”(政治上的反动性、宗教上的虚伪性、手段上的欺骗性)本质,牢固树立“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思想,坚决与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坚持宗教工作法治化原则,落实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切实提高寺庙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同时加大寺庙法治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七五”普法,深化寺庙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僧尼和信教群众的法治观念,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的僧尼[6]。因此,依法管理藏传佛教,就必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坚决抵御境外渗透,建立健全抵御渗透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打着宗教旗号、政治企图明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整顿治理问题突出的寺庙,坚持用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尤其是寺庙的各种矛盾问题,维护好藏传佛教正常秩序。三应提升宗教管理法治能力,增强法治意识。做好新形势下藏传佛教管理工作,各级行政部门应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健全寺庙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管好寺庙僧尼、财务、佛事活动,不断提升利用法律手段管理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寺庙公共服务,把寺庙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范畴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继续落实寺庙“九有”工程。另一方面,应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守法。增强依法办事意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宗教活动;任何人、任何宗教团体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参与任何分裂祖国、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安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宗教界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宗教领域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我国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宗教事务管理上,西藏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这既是基于西藏特殊的地理位置,也是基于境外势力不断对西藏进行宗教渗透、试图控制藏传佛教进而影响我国政治的现实状况。藏传佛教是达赖集团渗透的重点领域,藏传佛教寺庙是我们同达赖集团争夺的主要阵地。长期以来,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打着宗教旗号,不断图谋制造社会动乱,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西藏各族人民同以达赖为代表的分裂势力之间的矛盾是西藏社会的特殊矛盾,达赖集团祸藏乱教是西藏宗教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干扰。境外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的这些渗透和破坏活动,严重干扰了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损害了藏传佛教的社会形象,造成了藏传佛教内部关系的不和谐,是当前西藏宗教工作的主要障碍。因此,必须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作为西藏宗教工作开展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把藏传佛教不受境外势力操控作为寺庙管理的底线,坚决揭露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本质;高度警惕,严密防范,动员和引导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认清境外以十四世达赖为首的分裂势力的本来面目,自觉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在寺庙深入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内容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四讲四爱”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进一步提高广大僧尼爱国爱教和“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思想认识,增强同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的斗争意识。

(四)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做好对信教群众的引导工作

宗教工作从本质上讲是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西藏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信教群众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藏传佛教信仰的广泛性,也决定了我们应把能不能将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目前,绝大多数藏传佛教僧众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是拥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为推动西藏宗教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开展,我们要牢牢坚持凝聚人心的重要原则,做到政治上团结、信仰上尊重,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增强他们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建立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把人心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上来。

四、结语

民主改革60年来,党的宗教工作在西藏得以顺利开展,积累了丰富经验。新时期,西藏宗教工作仍会面对新的问题、新的挑战。我们要牢牢把握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权,坚持党的宗教政策,妥善处理好西藏宗教问题,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保西藏宗教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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