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与救济机制
——以8·12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延伸

2019-12-15 09:42孙大壮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受害人监护人犯罪

孙大壮

黄山学院,安徽 黄山 245000

一、问题的缘由

随着现代化数字媒体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性侵未成年人事件被揭露出来为公众所知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如:四川省余某利用代课老师身份,采用威逼利诱的方式在教室和寝室等处对多达二十余名幼女实施奸淫和猥亵;翼城县崔某利用其妻为小学教师的身份,多次趁其妻外出之机,引诱其妻所带二年级班级中的女学生至其宿舍、厨房里采用威胁手段进行了奸淫和猥亵,受害者多达九人。在性侵未成年犯罪中可根据施害者的心理状态分为两类,第一种是施害者性取向正常,但因其经济水平低下或其他个人因素,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吸引成年女性达成性满足,因此将魔爪伸向懵懂无知的幼童,利用幼童认知能力低下,可控制性高的特点,以威逼利诱的方式进行性侵实现其性满足。第二种是施害者本人具有畸形的性取向,对年龄幼小的儿童进行性行为时可获得更加强烈的性刺激,此种群体结构复杂,其中不乏有经济文化水平较高的罪犯,但也多呈现出利用受害人年龄低下,法律认知水平不高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因素来达成其性目的。

通读案例,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以熟人作案为最,其中有受害人的邻居,老师,近亲属,监护人,更有甚之为亲生父亲。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二日晚,南京南站,一名男子将手伸入一名身着无袖连衣裙的女童的胸部,而女童坐在他的腿上玩手机,表情麻木没有丝毫异样或反抗的动作。根据后续报道的内容,了解到该男子段某某其父母为女孩的继父和继母,两人为兄妹关系。在发生猥亵行为时,嫌疑人父母就坐在二人身边,并发现了猥亵行为的发生,但没有制止和采取其他有关措施,猥亵行为至少持续了五分钟。随着事件的不断挖掘,更多令人发指的细节开始披露出来。经有关调查,发现其养父的社交账号中存在大量的色情信息和小女孩的裸照。并且在解救过程中,小女孩一直持有抗拒、不理解的情绪,认为解救者打扰了她的生活。可见受害人对客观上存在的犯罪行为并没有主观上的认知,这也是大多数性侵幼童案件没有被披露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后续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小女孩的继父继母依然享有监护权,对小女孩继续履行抚养义务。这从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国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对受害人进行重新安置时的无奈,难以确保受害人在此后享有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二、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所处境况

最近几年,社会各界对保护未成年免受性侵的研究明显增多,但因为其基数太小,所以在总量上仍然不够显著。[1]今年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统计调查,主要有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的“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一)受害者以12至14岁幼女为主

报告中指出,2018年全媒体公开性侵儿童案例共317起,受害儿童超过750人。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者当中,受害女童人数超出九成,其中十二至十四岁年龄阶段的儿童受侵害比例较高。在该年龄段的受害者正处于青春期中前期,已经开始第二性特征的发育,而且此受害者多为小学或初中生,脱离家庭的监管。这种具备性吸引力,且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可控性质高的幼童群体成为不法分子施行侵害的主要目标。

(二)一人性侵多人案例多发于县城及乡镇农村

调查发现2018年发现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的总数虽然相对往年有所降低,但平均每起案例受害者为2.37人,大幅度高于2017年的1.60人和2016年的1.80人。在317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例中,一人性侵多人比例接近三成共有84起,此外仍有31起表述不详。多人受害者的案例常发生于县城及乡镇农村的学校里,且此类案件侵害持续时间较长,隐蔽性较高。根据具体案例可总结出以下几种特征:1.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居民平均文化程度不高,性教育知识匮乏。2.受害者多为由爷爷奶奶照顾的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务工或母亲一方在外务工,受害人性格内向,受到侵害后不能及时向外界反馈寻求帮助。3.监护人不能及时发现儿童身心变化的原因,在受害的儿童中创伤性应激障碍(PTSD)表现显著,其主要外在表现有受害儿童过度焦虑、黏人、不愿离开父母、高度警觉、注意障碍、易暴怒难以入睡等。4.受害后的救济机制不够完善,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施害者虽需向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但实际上难以落实,受害人缺少心理治疗。

(三)城市儿童和农村儿童同样面临风险,在已披露的案例中城市儿童受性侵的案例比例较高

《调查报告》统计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中,发生在城市的案例为177起,占比55.83%;发生在县城的案例为39起,占比12.3%;发生在乡镇农村的案例为71起,占比22.40%;另有30起没有描述案件发生所在地,占比9.47%。这些数据与大众群众所认为的“农村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人数应多于城市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人数”常识相反,这主要是因为城市中人们的观念认知、性教育普及程度、媒体能量、社会保护力量均高于乡村地区,使性侵害犯罪更容易暴露出来。与之相比,农村等欠发达地区儿童受到性侵害的犯罪更不容易被发现,更难进入司法程序。这也反映了不论是城市儿童还是农村儿童都存在受到性侵害的风险。

(四)校园等儿童活动场所是性侵儿童犯罪的多发场合

据《调查报告》统计,317件案例中有204起明述了作案场地。204起案件中有72起发生在学校内(包含辅导机构和托管中心),占35.39%;有57起发生在施害者住所,占57.94%;有33起发生在户外,占16.18%;有29起发生在受害人住所,占14.22%;有14起发生在宾馆内,占6.37%。由此可看出,学校、辅导机构和托管中心虽然承担着监管和保护儿童的义务,但也是儿童受到性侵害犯罪的高发地。教育部门应该加强监管,严格要求教师的个人素质,杜绝不法分子出现在教学团队里。个别案件发生在受害人家里,甚至在受害人监护人正在家中的时候发生,这是由于部分监护人防卫意识淡薄,儿童缺少性认知的概念,给予不法分子可趁之机。

(五)熟人作案占比近七成,性侵方式有向网络化发展的趋势

《调查报告》统计发现,在317起案例中,有210起为熟人作案,占66.25%;有87起为陌生人作案,占27.44%;未表明关系的为20起,占6.31%。从近几年的“调查报告”来看,熟人作案的比例一直是位居首位,其中以2014年占比最高达到87.87%。

在210起熟人作案案件当中,71起为师生关系案例,占33.80%,名列第一;39起为网友关系,占18.57%;31起为邻里关系,占14.76%;25起为亲属关系,占11.90%;有32起为其他生活接触(门卫、校工等)的熟人案例为32起,占15.23%;其他关系占5.74%。

在已知的案例当中,以师生关系类熟人作案为最。不法分子利用身份上的便利条件和受害人的信任,采取卑劣低下的手段对受害人造成伤害。不过,这不能表明实际当中侵害人是教师身份的人比例最高,由于师生关系较为特殊且侵害发生的场合多为学校场所,更容易被发现。教师这种能够直接接触到儿童的职业,需要被更加重视,教育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完善防范体制。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渐渐成为儿童生活的一部分,利用网络性侵儿童的案件也日益增多。不法分子利用社交视频平台、网络聊天平台等网络平台诱骗儿童发送裸照、裸体视频、进行裸聊、做猥亵动作等。该种手段更加具有隐蔽性,难以被儿童监护人发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净化网络环境,建立绿色网络空间,监护人也应提高防备心理,防止儿童过分沉迷网络,浏览不良信息。

三、保护未成年免受性侵害的方法和救济机制

(一)在立法方面

我国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我国重视保护妇女儿童的性权利和身体安全,对性侵类罪犯惩罚严厉。在中国法定刑上,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2]2013年10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从严惩治 从严执法”,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

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第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于处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应该注意受害人的个人隐私,在涉及到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行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二)在社会方面

社会各界应该成立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协作,加强性教育的普及,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构建完善的遇害后救济体制等。其中,学校方面应当承担主要义务。[3]学校作为儿童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对儿童的生活成长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学校方面应通过合适的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性安全教育,严把教师的入口关,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在校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杜绝教师性侵害犯罪的发生。即便是遇到性侵害案件时,应当保护和帮助受害学生,使之免受“二次创伤。同时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案情。

(三)在家庭方面

首先,家长应该摆正对性方面认识的态度,改掉所谓“性是羞耻的不好的”“遭遇性侵是一件不能表露被外人所知的事情”的封建想法。家长本身应加强对性教育的学习并且尽早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应尽早让孩子知道:有些地方别人是不能摸的;禁止别人触摸自己的隐私部位;不喝陌生人的饮料,不吃陌生人的糖果;借助情景教学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小秘密要告诉妈妈,不保守坏人的秘密等。

(四)其他补充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在预防此类犯罪上可参考其他国家在该方面的具体做法。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在罪犯刑满释放后,应到居住地所在地警察局登记,在变更姓名和住处时应及时向警方作报告,并且佩戴GPS脚环。在对于连续犯的处理过程中,可考虑采用“化学阉割”的方法使施害人在一定时间内丧失性能力等。

政府机关应时刻关注受害人的安置问题,保证受害人之后生活环境的安全性。如果遇到施害人是其监护人的情况,应取消施害人的监护资格,将受害人的抚养权转移到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手中。即便是不存在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愿提供监护,政府部门应当成立相关机构,保障受害人的正常生活,设立相应的救助基金,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治疗。

最后,我想说:“孩子是民族和未来的希望,保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多一些关心和爱护,就能多防止一些悲剧的发生,人人都付出一点爱,我们的世界就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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