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

2019-12-15 09:42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性犯罪犯罪案件

李 晶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00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熟人作案较多

大多数性侵案件中犯罪人与加害人相识,此种情况占性侵案件比重的六七成。2014年5月到2015年2月不到一年时间,广东省各地人民法院审理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妇女、强迫卖淫等性侵未年人犯罪案件共879件,其中熟人实施的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妇女、强迫卖淫等性侵成犯罪案件有369件,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的40%,而在一些地区比例更高。在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2013-2015三年里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75件,其中熟人作案共有108件。深圳市人民法院自2015到2016年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共有208件,其中熟人作案的近九成。可见熟人作案多已经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

(二)性侵对象大多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超过一半的案件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性侵对象,而在所有被性侵的被害人中高达70%的是在校学生。同时还根据监狱内性犯罪对象的调查,四分之一的罪犯以未成年人作为性侵对象。根据陕西2016年数据:18岁以下人口占总人口14.1%,14岁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0%,仅依据两组这数据的对比,未成年人中未满14周岁的儿童遭到性侵的几率远远高于其所占人口的比重。被害人易遭性侵的年龄集中在10岁至16岁这个阶段,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比例更是高达80%以上,另外有超过78%的强奸猥亵类案件的被害人为未满14周岁的的未成年人。

(三)学校和工人聚集地区案发率高

教师利用职务的便利作案也在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侵害的人数多,重复犯罪率高,这是其他类型的性侵案件不可比拟的。当面对教师性侵的时候,大多数学生会选择隐瞒,独自承受。这就放任老师恣意妄为,重复侵害,放大目标,侵害更多的学生,这就意味着会有更多的孩子会遭受摧毁,年轻的生命会沾上污点。例如贵州某校有2名同学遭受侵害,给学生的成长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导致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在该省的另一所学校中教师高某,班上仅有14名女同学,有13名女同学就不幸遭受恶魔的摧毁,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带了来毁灭性的摧残,也让学生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另外一个例子是该省的一个乡镇小学里教师王某在从教10年内,仅2005年到2008年短短3年内强奸猥亵了女生高达30人,而且大多数是长期性的。有了第一次后,学生在老师的威逼利诱下又发生了无数次,学生不敢反抗也不敢说出来,只能默默承受变态老师一次又一次的摧残。民工宿舍也是高发性侵案件的一个场所,在民工居住地区治安较差,居住环境不安全,而且民工大多是单身男性,这也是性侵发生的原因之一。据统计显示,农民工工作在未成年人居住的宿舍内,这也是不安全的因素。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都以本国的当前社会现状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制定了符合自身的有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下面仅以我国大陆、台湾和日本的相关法律为例。

(一)我国大陆

1991年9月4日通过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在2006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针对某些条文进行修订,增加了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相关内容的规定。

(二)台湾地区

根据2009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十六周岁是一般性的保护年龄,对于任何向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或者性交行为的都将被公诉并判处相应刑罚。

此外,根据该法的规定,设立了利诱罪和略诱罪,虽然设置该罪的最初目的仅是为了保护家庭监护权利,但该法律的规定也在保护二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免受性侵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该罪规定利诱人为了实施猥亵行为或性交而诱未满二十周岁的男女,将可以依照该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金。略诱未满二十周岁的男女为猥亵行为或性交行为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金,其中如果和诱未满十六周岁的男女为猥亵行为或性交行为的,以略诱论,处较重刑罚。

(三)日本

日本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在日本的刑法和特别刑法中都有所规定,《日本刑法典》中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惩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二章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准强制猥亵罪和准强奸罪、公然猥亵罪、散布猥亵物罪和劝诱淫行罪。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日本还制定了一系列专门规定,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该法第177条规定,对于年满13周岁的女子,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奸淫的成立强奸罪,对于13周岁以下的只要实施了奸淫行为即可成立强奸罪。该罪与强制猥亵罪相比而言,该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女性,而强制猥亵罪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日本通说认为只要是为了奸淫而着手准备的在暴力或胁迫手段实施之前的行为,只要具备了有被奸淫的客观危险性的时候就认定为已经着手。

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设立犯罪登记制度

设立犯罪登记制度,通过将全国范围内曾经有过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数据库统计,设立一个数据库。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指纹、DNA样本、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设立犯罪登记制度在预防重复犯罪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也会给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及时侦破提供很大的便利。

犯罪登记制度首次出现是在美国,1947年,加利福尼亚州第一次规定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后来美国的许多州都通过法律规定,性侵未成年人属于高危犯罪者,在其刑满释放后不得居住在幼儿园到高中校园的半英里以内,以此来防治再犯罪。美国有36个州设立了性犯罪的英特网名单,都带有详细的个人信息,甚至公布了其生活和居住环境。还规定重复犯罪者要每90天去当地警察局报道一次,一旦他们的发型或者外貌的任何地方的改变会影响对其判断都需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危险性非常大的犯罪人在释放后会对其进行跟踪定位,一旦他们接近学校周边公安机关就会立即收到报告,对其进行全面监控,若有再犯的可能时会被在第一时间逮捕。在上个世纪90年代该制度在全美通行,这一制度的确立为全美境内减少性犯罪和侦破性犯罪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也对保护人民安全,让妇女和儿童远离性侵。我国可以将该制度创造性的借鉴,将会对我国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上发挥一定的作用。

(二)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一并审理,也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在法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不支持刑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既是出于精神损害程度的难以确定的现实困境,也是我国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刑事法律原则。但是就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而言,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且大都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性侵害后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非常严重,甚至这一影响往往会伴随被侵害人的一生。足够的物质赔偿能够给被害人的身心康复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帮助受害者从这一影响中走出来,过上正常的生活。因此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上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普及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性防范意识

现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涉及社会问题、心理问题、教育问题等,基于此需要更多部门相互配合才能有效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的性知识普遍不足,有时在受到性侵后还未意识到自己遭受侵害,导致多次发生性侵事件。学校和家长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来告诉孩子性侵包括强迫或诱骗去触摸别人或自己的生殖器官,也包括看图片、拍照或是脱衣服,还包括是用孩子的性器官触碰侵犯者的性器官。让未成年人知道性侵在穿衣服情况下和不穿衣服情况下都可能会发生,急需对未成年人全面普及性知识。

四、结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近年来,频发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性安全与性防范的广泛关注,这种情况下,一些媒体在不顾受害者人身权益的前提下,将其进行曝光,这种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引发争议的社会问题。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当前正处在立法完善的阶段,惩治性侵犯罪分子意义重大。可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的法制体系逐渐完善,当前的国家法律体系中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已经暴露出诸多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当前的司法实践。由此可见,我们要继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威严,进而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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