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法》的历史性贡献

2019-12-15 09:42邓创业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监察法公权力监察

邓创业

人民出版社,北京 100706

行政监察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政机关过度行使行政权力,抑制腐败和其他非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由于政府公权力的相对扩大、部分官员出现思想滑坡,致使违法行政行为屡禁不止。有数据表明,截止2016年底,我国在滥用公权力领域的案件就已高达1250件,大量行政违法事件极大地降低了政府的工作效能,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其次,一些官员面对不断增长的监察力度变得“不想为、不敢为、不作为”,又引发了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现象。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既是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带来的必然要求,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高瞻远瞩。《监察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工作已进入法律和宪法规定的反腐倡廉新阶段,对进一步完善今后的反腐倡廉制度和机制具有重大的历史贡献。

一、对公权力监察的重大创新

公权力监察调查手段的创新。《监察法》在试点过程中多领域试用各种调查措施十二余种,不仅保留了传统的调查手段,更是进行了多种调查措施上的创新,在守正创新的基础上充分融合了多种调查措施。其中,创造性地使用威慑力更强的“留置”手段用以取代“双规”措施,保障了监察反腐工作的继续壮大。通过公权力监察调查手段的不断创新,监察委在新时代下能够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能,保障公权力不被滥用。

纪委机制创新。《监察法》将监察部门具体细分为审查调查、执纪监察、审理等多个部门。审调立案由审查调查部门负责,日常监察由执纪监察部门负责,把关审核由审理部门负责,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多部门制度机制;实现了纪委监委互相监察制约,保障了监察权始终在正确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监察法》不仅针对党内部的公权力进行监察,同时也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进行约束,是公权力监察领域的体系创新,通过将监察与司法的相结合,建立了各机关互通相连的高效监察反腐机制。

对国家公权力监察体系的创新。《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是对旧有国家公权力监察体系结构进行革新,通过将各个监察机构进行整合,保证了监察力量能够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构建起可以对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统一监察的庞大体系,同时扩大对行使公权力的监察范围与监察力度,实现了对公权力的三百六十度无死角监察,为公权力监察领域开创了新局面。

《监察法》在公权力监察领域进行手段、机制、体系的多重创新,是党和国家完善反腐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公权力约束与监察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公权力的监察在良性的轨道上行稳致远的坚强保障。

二、以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工作一直是党中央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依规治党若与依法治国相分离,必然会导致监察力量的过于分散,从而影响监察工作的效率与力度。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对新时代、新形势、新局面深入探讨与分析,作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创新性的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是对党和国家监察体系的重大创新,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

一是实现党的内部监察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监察法》在充分分析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将以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统一结合,简化了旧有的众多监察机构,建立起统一、高效、权威的监察制度。随着监管力量整合的不断完善,监管机构组织有序,监管范围逐步扩大,监管工作全面展开。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实现了党内监察与国家监察的全覆盖、共监管。

二是统一了纪委监察机构,实现联合监察。监察机构与监察人员通过重新整合与联合,重新配置了监察反腐一线的人员力量,成立了集中统一的内部监察机构。机构重组的加强了对监察人员的知识技能培训与思想品德教育,形成良好的政策凝聚力,确保不与人民分离。对纪委监察机构的统一联合是始终与党中央在政治上、行动上、立场上保持高度一致的必然要求,坚持推进监察反腐机构、职能、人员的全面整合不动摇。

《监察法》是以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法律,这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同时这也是新形势下反腐监察工作进一步发展所带来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结合所带来的影响极其深远,党内监察与国家监察的全面覆盖确保了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的无死角全覆盖,是对国家监察体制的重大革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反腐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个会议上强调,法治是各方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国家想要平稳、健康发展,各个方面都不能与法治分离。

《监察法》是国家监察领域的法律基石,很大程度上主导着各类监察工作。《监察法》中凝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诸多理论与实践成果,为新形势下巩固和扩大反腐倡廉斗争提供充分的理论跟进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彻底改革和创新国家监察法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通过法律手段将监察反腐工作的力量统一起来,实现国家监察法制的不断创新,坚持党对监察反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监察反腐工作不断壮大。二是从法律层面将监察反腐工作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我们实现了党的全面、全面、法治的有机统一。为进一步开展监察全覆盖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与依据,通过立法形式巩固十八大以来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保证监察反腐工作的有法可依,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宪法实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措施。

三是以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察反腐工作。通过国家立法,确保了党对监察反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定了决策机制、管理模式、手段和手段。反腐倡廉监察工作更加合理、权威、高效,对国家监察体系的不断创新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的高度重视,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工作稳步推进,对促进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提高反腐败能力的作用。它意义重大。

四、为人类历史上反腐败提供了“中国模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前,习近平总书记下达重要指示,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多个城市率先开展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在充分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在党委坚强有力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党的监察反腐工作在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资源配置、措施手段等方面都更加高效有序。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对实践工作的高度重视,通过实践试点手段积累经验,完善制度,确保新的监察制度能够与各地实情完美契合,展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人类历史上反腐败提供了中国道路、中国方法、中国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不仅坚持从国情出发、实践出发,更是充分发挥中华悠久历史的优势,汲取与凝练中华漫长历史上各朝代监察制度的优良之处。它提炼了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智慧,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打破了某些固有反腐理念和方式,我们在历史参考与现实国情之间找到了一条真正适合当前监察工作顺利发展的道路。为世界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中国模式”,在国际上产生着越来越深远的影响。

《监察法》作为党中央在新时代、新形势、新局面下对反腐监察工作和权力约束体制的积极探索,不仅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会主义监察工作在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上的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更是充分彰显了“四个自信”,在未来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五、结语

当前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局面、新要求对监察反腐工作不断提出更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颁布,巩固了党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集中统一领导地位,创新了公共权力监察的方式和手段,建立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制度,集党内监察、国家机关监察、司法监察、民主监察、群众监察、舆论监察于一体,保证了党和国家监察效率的不断提高。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将法治与法治有机结合,运用法治思想和手段,促进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走出国门。社会主义监察道路为世界乃至人类历史上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中国模式”,对我国今后的反腐败工作有着不可磨灭和重大的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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