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

2019-12-15 09:42魏新宇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民事规制法官

魏新宇

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9

现阶段,虚假诉讼案比较严重,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到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体现出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必须要严格规制虚假诉讼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虚假诉讼案件,没有实施有效的处罚措施,而且其落实力度也严重不足。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仅仅依赖民诉法是不能够的,要结合刑法中的规定,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罪,并贯彻落实好诚实信用原则,与此同时,还要加强虚假诉讼案件的识破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进而实现虚假诉讼案件的规制目标。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

(一)利益性

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基于恶意侵犯第三人利益的驱使之下,往往通过相互隐瞒实情、伪造证据等方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民事虚假诉讼准备了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属于利益共同体。

(二)目的性

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相关不法行为,旨在满足实现获取非法利益的需求。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且立即执行程序[1],一定程度上造成债权人很难保证自己的债权的实现。

(三)隐蔽性

当事人双方,如果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恶意捏造,法院工作人员很难将其发现。而且现阶段,针对立案审查制,我国已经将其更改为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在递交材料过程中,法院的审查比较形同虚设[2],很难判断是否为虚假诉讼,由于虚假诉讼的相关内容,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看起来比较相似,所以其隐蔽性是重要的一大特点。

(四)快速性

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目的是相同的,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仅仅注重诉讼结果。所以诉讼过程会迅速进行,一般进入诉讼程序,双方要自动进行和解,或者请求法院给予调节。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成因分析

(一)弱化的法院职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大大彰显出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此来与民事诉讼案件证据要求相符合,不断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进而确保审理突破点的顺利取得。但是,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大院审判职权的弱化,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很难将相应的职权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现代民事诉讼的根本,需要结合证据的证据裁判主义,加大了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的辨识中的难度性[3],法院要审理裁决民事诉讼案件,就必须要讲相关案件证据和事实进行明确化,基于此,极容易导致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对事实证据进行伪造,从而对法官准确判断民事诉讼的真假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二)社会诚信严重缺失

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的转型和变化,导致各种不同的思想融合在一起,进而要求必须要制定完善的全新的价值体系,避免思想危机的出现。在社会中,较多不良思想风起云涌,其危害性不可忽视,一些社会打中单社会诚信意识严重缺失,过于盲目地追求个人利益,进而导致相关当事人出现了通过民事虚假诉讼获取利益的不正当思想。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干扰

对于意思自治原则来说,在现代诸多民事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属于重要的处理方式之一,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可以结合自身需求,以此来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对法院行使审理和判决的职权进行一定的制约,而且法院还不能够干扰其行为。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下,导致民事诉讼当事人出现了恶意串通行为,相互承认彼此之间的行为,这对法官的正确判断产生了极大的威胁,这种虚假事实和证据,很大一方面会被法院纳入到案件审理证据之中,进而很难充分展现出法庭的公正性。

(四)法院的具体现实因素

现阶段,由于民事案件越来越多,极大地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由于法院的办案工作人员并不多,使诸多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变得极其“简化”,很难确保一些民事诉讼审理和判决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将案件处理质量提升上去。在表面上,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与其他普通的民事案件不相上下[4],都具有清晰的事实和证据,法院大都采用简单的处理程序,进行判决,并没有对一些细节之处给予高度重视,进而难以及时治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并且无法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自身的相关考核机制的完善程度也严重不足,法院实施“调节优先”的处理方法,对法官的考核,仅仅在调解案件数和结案数等方面进行了体现,再加上调解风险比较小,不需浪费较多的时间,导致诸多法官主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节,自行达成协议,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对审查相关证据给予高度重视,造成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出现。

三、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措施

(一)贯彻落实好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要想将该原则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必须要不断细化和具体诚实信用原则。比如民事诉讼法,要规定当事人陈述义务和违反法律要承担的后果。其中,当事人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这项义务落实到位,必须要进行严厉惩处。如果构成了虚假诉讼,并对他人造成的影响,要承担相应的损失,从而避免虚假诉讼的出现。

对于虚假诉讼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虚假诉讼者缺少良好的诚信度、惩处力度不足等方面造成的。要想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民事诉讼中,要加强惩罚性赔偿机制的构建,旨在将虚假诉讼者的违法成本提升上来。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以特别法的形式[5],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变得更加明确化,所以要将其应用在民事诉讼法中,比如虚假诉讼者如果造成了损失,但是没有形成犯罪,要确保赔偿倍数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将惩罚落实到位,从而更好地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

虚假诉讼,在不诚信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相悖的。所以要加强虚假诉讼者“黑名单”制度的构建,一旦发现存在虚假诉讼问题,针对虚假诉讼者,必须要将其纳入到失信者“黑名单”之中。及时公开和通报失信虚假诉讼者名单信息,保证网上“失信者”黑名单系统的顺利构建。其中,可以借助各种媒体、平台等方式,以此来公布“失信人名单”,确保虚假诉讼者深入分析其后果,从而避免出现虚假诉讼问题。

(二)完善民事诉讼法对受害人的救济

第一,针对第三人撤销诉讼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也无法进行规制,通过法院主动再审进行处理,所以法院如果在事后才发现虚假诉讼,要及时将再审启动起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虚假诉讼。其中,对于检察院的作用,要将其充分体现,将民事检察监督落实到位,如果虚假诉讼案件难以避免,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第二,如果第三人撤销诉讼证据要求过高这一问题,要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深入分析[6],具体来说,要求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仅仅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就可以,不用将确切的证据提出来。在该司法解释实施之以后,对于提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效率具有极大的帮助。因此,对于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提起条件,第三人仅仅需要提交原裁判,极容易导致错误问题的出现,或者原案当事人可以对相关线索或材料进行恶意串通。

(三)加大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审查力度

其中,在虚假诉讼案件中,要赋予法官高度的司法审查权和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处分”是民事诉讼中需要贯彻的一大原则,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比如对争议进行和解撤诉等,一般法官不能进行干涉。同时,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有待改进[7],以免对裁判结果造成影响。因此,必须要赋予法官高度的司法审查权和自由裁量权。

对于常见的借贷案件来说,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和自由裁量权,在庭审程序或当事人调节程序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也就是法官在这些程序中,要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特殊关系进行深入考查,并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比如发生时间、支付方式以及支付凭证等,进而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是否具备支付借款、履行债务能力等进行准确判断。

(四)加强虚假诉讼案件的识破机制的构建

虚假诉讼案件的出现,与虚假诉讼案件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之间的关系是息息相关的。要加强虚假诉讼案件的识破机制的构建,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可以有效识别出案件的真伪,而且在法院系统内部,加强虚假诉讼数据查询平台的构建,这也是至关重要的。确保各级法院之间实现案件信息的互通目标[8]。在立案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要求,以此来进行审查。对于有证据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要进行裁定不予以受理。对于存在可能性的,在案件材料中,要及时进行标注。

此外,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程序,主要是指在立案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可能是虚假诉讼的案件,但是又很难对案件进行确定,以此来进行审查。这一审查程序,要在庭前准备中开展,以便于与立案阶段顺利衔接在一起。承办案件的法官,如果对虚假诉讼案件存有疑问,要加大重点审查力度,必要时还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汲取其意见和想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的规制是至关重要的,可以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出来,维护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任何威胁。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存在民事虚假诉讼现象,要加大惩处力度,加强规制,从而创造稳定、高效的民事诉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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