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博弈

2019-12-15 09:42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机关舆论监督

李 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互联网时代发展至今,电视新闻、报张、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影响力不断萎缩,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网络新媒体呈现爆炸式发展,成为当下的主要舆论阵地。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它是社会评价的一种,是社会心理的反映。[1]文中所指的新型舆论是指社会人群通过网络新媒体所发表的对于某一话题的意见。

作为当下的主流舆论阵地,网络新媒体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就能够在信息流量上超越传统媒体,主要得益于其“去中心化”的特征,以微博、微信为代表,其平台上大部分账号以个人为主体进行运营,个人通过网络新媒体获得了成本低廉、简便易行的发声渠道,因此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热情极大增长。近年来,“彭宇案”、“许霆案”、“于欢案”等多个热点案件在微博、微信上得到了高度关注。公众积极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机关也有必要对于公众的关注予以回应,新型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博弈由此产生。

一、新型舆论的基本特征

与传统舆论相比,新型舆论的特征首先体现在其传播速度极快。这来自于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以及新媒体短平快呈现方式的综合作用。此外,新媒体以个人主体居多,因此社会对其了解事件客观事实的程度要求极其宽松,个体无须对事件做面面俱到的全盘掌握即可快速发表观点,从而加快了舆论传播速度,造就了新型舆论时效上的巨大优势。

其次,新型舆论相对容易被立场明确、带有共情乃至煽情性质的内容所主导。传统媒体受到其身份性质及新闻操守的约束,一向力求对事件进行客观中立、内容详实的报道,而大部分网络新媒体只代表其个人的主观意见,因此倾向于发表带有明确立场的倡议性言论。在舆论传播过程中,个体容易接受暗示,社会成员彼此间通过情感传染等方式将接受暗示的思想内化为自己的观点并持续加以传播。

再次,新媒体的社交属性增强了新型舆论的影响力。传统媒体的受众对于内容有着较大的自主选择权,能够选择接收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内容,撇弃其不关心的内容。而网络新媒体带有天然的社交属性,社交和信息的接收同步进行,公众会无意识中关注到各种社会热点问题,尤其当事件契合到自身利益或受到周围亲近人群的关注时,其利益表达、情感宣泄的热情将被释放,易形成群体效应,舆论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二、新型舆论与司法公正博弈的积极作用

司法独立是我国司法权运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独立并不意味着不受社会监督。司法活动应该接受各界的监督,司法行为应该经受社会的评价,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需要。社会利用公众舆论的力量监督公权力的运作,是保证权力不致滥用、确保权力运作的公正性的重要力量。舆论的存在价值在于满足公众对司法审判信息的知情权,新型舆论快速、公开、易发酵的特点,使得社会舆论对于司法权运作的监督进入到一个更加细致与微观的层面。将案件置于这样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避免司法主体受到上级或其他方面的权力干预,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加强办案的透明化,避免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从而维护了司法公正。

舆论和司法的碰撞还可以促进法律法规和审判观念的及时更新。法律规制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行为,因其体量太大、修改不易,故而在某些时期必然存在部分内容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这时,舆论的及时发声能够使问题充分暴露,促使立法机关正视矛盾并将法律法规的修改提上日程,使司法机关重新审视陈旧落后的审判观念,从而推动司法进步。

新型舆论在助力公众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方面也发挥着巨大作用。普通群众在遭到大企业、大机构的不公待遇与其发生法律纠纷时,常常因为自身能力的弱势而导致维权失败。舆论的帮助能够使维权者坚定信念,甚至得到免费的律师服务,缩小双方法律资源的差距,使双方在资源平等的前提下较量,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三、新型舆论与司法公正博弈的消极作用

新型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公平、公开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已经受到广泛认可,但其特性的延伸也对司法工作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如上文所述,新型舆论容易被带有共情乃至煽情性质的内容所主导,且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人们降低了对自身言论的谨慎性和责任感,基于这种特征,新型舆论被恶意利用的风险性极大增加。只要掌握了互联网的传播特点,有心之人就不难利用新媒体对社会舆论进行恶意引导。长久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方面较为忽视,因此目前公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充分信心尚待确立,此种局面正给了网络上种种错误信息、煽动性信息的传播提供了社会心理上的基础。由此,通过新媒体来煽动极端化的舆论,干扰司法权运作的行为应运而生。这些信息利用了某些敌视富人、猜忌公权力的社会心理,营造错误的舆论风潮,“绑架”媒体,煽动民愤,搞“网络审判”给司法机关及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司法权的独立运作与公正裁判。目前,这种恶意引导公众舆论的现象并非孤例,甚至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产业链,利用“水军”、“热搜”非法敛收钱财、达成不良目的、破坏社会风气,此种现象应该引起全社会的警惕。

此外,新型舆论在推动司法公开透明,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容易发展成为对当事人正常生活造成过度影响的“网络暴力”。在海量信息的网络社会中,人们每天大量接收碎片化的信息,只言片语的信息被快速传播,在传播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被改写或夸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断降低。巨量的互联网信息使得验证内容真实性的成本太大,对信息真实性的怀疑被边缘化和无视化,这样的环境造成了网络谣言的滋长,不实信息被大量传播。躲在网络匿名保护下的部分网民无所顾忌地发表恶意言论、宣泄情绪,非理性地盲目攻击他人,过度曝光他人隐私。以上种种行为构成了“网络暴力”,造成了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四、新型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策略

由前面的论述可知,新型舆论的特点本身就意味着对于司法权监督的强化,虽然其有负面作用,但也不能因此忽略其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带来的社会积极效果。司法机关的正确应对以及对信息传播的合理规制才是在新舆论时代促进司法公正的合理对策。

(一)司法机关要积极回应社会舆论,形成良好互动

新型舆论已经成为了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方式和不可忽视的力量,司法机关本身应积极参与网络新媒体的运作,拓宽官方发声渠道。既然新媒体具有主体多元化的特征,那么司法机关本身就应该积极成为新媒体的信息主体。这一点目前已经引起了司法机关的广泛重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经召开新媒体与司法公正座谈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网络及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等搭建司法公开平台,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2]司法机关应该在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和维护民权上下功夫,在办理案件时要明察秋毫,依法慎重评判好每一起案件。面对热点事件,司法机关回应要快,对于事实掌握要清楚,除涉及到影响办案的关键信息要回避外,对于群众关心的问题细节回答要明确,不能含糊其次,对于不实谣言要及时澄清,避免过度发酵。只有在司法机关与公众舆论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前提下,才能确保正确信息的及时传播,增强公信力,提升司法权威。

(二)国家要加强普法,促进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制意识

舆论与司法的属性不同,在舆论监督与司法实践互动的过程,双方在目的、程序、认定标准方面必然存在差异。舆论容易模糊道德与法律的边界,追求实质正义,重视社会风气和人文伦理,而司法机关要行使程序正义,办理案件需要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双方出现一些纠葛和冲突是正常的,但并非是不可调和的。无论是舆论监督还是司法实践,其最终目的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加强普法,促使公众理解法制的核心价值观念,尊重法律、尊重程序,对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特别是促进司法公正意义深远。

(三)全社会要共同维护案件侦查、审理中的秩序,理性行使监督权

全社会要注重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注重维护案件侦查、审理中的秩序。目前,针对互联网新型舆论的监管仍然比较薄弱,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为博得眼球的过度曝光和错误引导也不在少数。这种行为对案件的侦查、审理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因此要合理限制不利于案件侦查、审判的曝光和言论。构建健康的舆论监督氛围,前提是要加强宣导,使网络媒体及公众认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过度干扰司法运作的界限,使其理性行使舆论监督权。

网络新媒体时代,技术的飞跃和新媒体的特性使得新型舆论对于司法权运作的监督进入到一个更加细致与微观的层面,公众对于司法权运作的真实状况了解更为全面,对于司法公正内涵的认识也愈加深入。舆论监督在实践中切实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但同时其野蛮生长也对司法审判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并行不悖的,公众利用舆论的威慑力来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必然也应当成为一种常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不仅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也是改进司法工作的现实需要。全社会应积极营造制度规范、程序合法的舆论监督环境。司法审判终归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会导致司法部门做出背离法律的判决,反而应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司法公正。正确处理好新型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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