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2019-12-15 09:42刘傲雪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法治化

刘傲雪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27

一、网络社会治理的相关概念

网络社会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虚拟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对于网络社会的界定,一般有三种观点,其一,网络社会是利用互联网将各种关系联合在一起而形成的社会系统;其二,网络社会是一种将社会结构、关系与资源数字化的社会系统;其三,网络社会是人们利用互联网技术形成的虚拟空间发生互动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人与互联网形成的一种新的共同体。

社会治理概念的界定同样有着许多不同的观点,其中受普遍研究学者认为的一种观点为:社会是人与人形成的关系总和,治理是各种公共或私人的个人或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社会治理致力于维护现有的基本社会秩序,完善公共责任体质,使社会安全、公共服务、公民生活得到提高。网络社会享受互联网新技术带来的便利、迅速、实时性的同时,其治理、监管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网络社会治理的相关立法急需制定、落实。

二、网络社会治理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社会治理相关的问题出现新的特点与形式,传统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已经难以满足当前网络技术的更新速度,对此我国涉及网络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章规已经超过70部,但是立法之间缺乏协同性、相关性,没有一个关于网络治理的基础立法来作为网络治理工作的指导纲领,缺少完善的网络立法体系,造成现有网络立法不能很好的应对互联网快速发展而产生的治理问题。

随着网络与人们生活不断的深入融合,网络社会治理与传统的社会治理一样,也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不能单一的依靠政府,而是要与社会组织、互联网从业者以及网民共同治理。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所带来的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网络社会环境,使网络犯罪活动不断增加,面对瞬息万变的网络技术,网络社会的治理亟需既懂得互联网技术又懂得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才。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其成为在国与国之间交流不可或缺的桥梁,许多国家针对本国的互联网技术,将网络社会治理纳入本国的发展战略,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网络犯罪呈现国际性和跨地域性。与此同时,网络社会也需要网络技术发达国家凭借其过硬的互联网技术对其他网络新兴国家乃至整个网络社会进行支撑。

三、网络社会治理的立法建议及对策

党和政府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提高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在主观上,约束网络公民在网络上的不当言行、规范网络社会行为,提高网络公民的法律意思,使网民能够自觉地维护网络秩序;在客观上,拦截一切国内外不健康、带有负能量、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信息,从源头上对网络社会进行有效的治理,增强政府对网络信息的监管能力。同时,创新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充分考虑政府、社会组织和网民个人等主体的利益,增加不同主体之间的网络互动,使网络各主体形成相互监督、相互进步的良性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在网络治理中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治理模式,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责,做到实时监控和管理相结合,构建完善的网络社会法治治理体系。由于网络技术更新之迅猛,常常会使新出现的网络技术形成“法外之地”,因此,要做好网络新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使网络治理有法可依。同时,在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要着力培养兼顾精通互联网技术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专业型和复合型的网络社会治理人才,使之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

信息传播快速性、广泛性、无国界性是网络传播信息的本质特点,这虽然给全世界民众带来了无法比拟的便捷性,但也给各个国家治理跨国网络犯罪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建立国家网络空间信息安全体系,搭建网络治理国际合作技术交流平台,组织国际网络犯罪监管协会等措施,都是建立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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