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司法认定

2019-12-15 09:42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黑社会暴力性质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一、“组织特征”的司法认定

(一)关于成立时间的认定

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进行判断时,应充分考虑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时间,即结合其非法控制特征进行把握。第一,以涉案组织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能够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尚在发展过程中的恶势力团伙有效区分开来。第二,这一判断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未发生标志性事件的涉案组织,可大致判断组织初步确定核心利益或者强势地位的时间段,从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

(二)组织稳定性的认定

随着社会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态也随之发生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例如紧密型组织、半紧密型组织和松散型组织。尤其是现代社会,人们的个体意识普遍增强,等级森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越来越少,人身依附的程度也越来越宽松。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态发展的新趋势是通过经济利益,诱使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人数较多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人数较多”的特征。既然是犯罪组织,则人数较多是其应有之义。因为如果人数不多,称其为犯罪组织则有失公允。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的标准,争议较大,各地司法机关的自行制定的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①从已审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来看,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续时间一般掌握在半年以上、组织成员人数在10人以上是比较合理的,但这个标准也不能太过苛刻,应该结合个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二、“经济特征”的司法认定

现阶段,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还是经济获利型的,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获得经济利益,并利用经济获利来不断壮大组织,对某一区域某一行业形成控制,从而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一)关于经济实力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类型十分复杂,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行各业利润空间差异巨大,再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发展时间也不尽相同,如果对数额标准或特定规模作出硬性规定,则既不符合实际情况,对实践中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十分不利。但经济实力的规模和数量确实能够反映其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控制程度,因此,实务中对一定“经济实力”的认定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把握,对其规模和数量的标准要求不宜过低,并结合行业性质、行业利润特定进行实质判断。

(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来源

从司法实践情况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主要通过四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敛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这是最为有效也最为原始的积累方式。第二种途径是通过直接经营非法行业攫取暴利。这种方式的侵害对象一般集中于餐饮行业、娱乐行业、运输行业以及其他服务型的行业。第三种途径是在同行业内以非法手段排挤合法竞争者,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车霸、路霸、水霸等并进行行业垄断。第四种途径是通过开办合法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社会不断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经济形态上也随之转型,在开办公司时通常以合法身份和职业作掩护,十分具有隐蔽性。

(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的用途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发展的关键,是组织者、领导者的组织、领导行为。组织者、领导者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点所在,而为了笼络组织成员,组织者、领导者在实施组织活动的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定的经济支出。②因此,“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三、“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描述。

(一)暴力性是行为特征的首要要素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组建的初期,其行为的暴力程度往往比较高,暴力特征较为明显,体现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抢劫等。当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其凶恶、暴戾的名声已经形成,老百姓在精神上对其有一定的恐惧心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出于自我保护目的,此时则会尽可能隐藏其暴力血腥特征,更多地采用“软暴力”,具体表现为言语恐吓、电话滋扰等方式,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

(二)纯粹的非暴力行为不宜认定为涉黑犯罪

一方面,暴力的现实可能性需要一定的暴力基础。即使是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仍需要以暴力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另一方面,从打击效果上看,暴力因素作为涉黑组织行为特征的显著因素,纯粹的非暴力型涉黑组织也不符合社会大众对黑社会的认识,在打击的过程中也容易存在打击面过大的风险,难以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 注 释 ]

①李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认定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3.

②王利荣.涉黑财产的没收与追缴[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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