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证在家事领域中的作用

2019-12-15 09:42徐纪红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意定遗嘱公证

徐纪红

邯郸市赵都公证处,河北 邯郸 056002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本身就纷繁琐碎,错根结节,它里面不仅掺杂着多种利益关系,更交织着亲情的融合,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可能会导致家庭内部关系紧张感情不容,进而影响整体大家庭的和睦团结。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能否和睦相处与社会的整体和谐息息相关的,那么,如果在纠纷产生出现之前,能把这些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是不是更好一些呢?需要采用哪种途径能够做到最好呢?公证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因其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预防和减少诉讼纠纷的职能作用,在家事领域中具有其他司法手段所不具有的特殊优势,所以应充分发挥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应该从每一个家庭入手,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充分认识到法律既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又是权利保障的有利武器,充分体现出公证在社会活动中的法律效力。下面笔者就从工作实践中的公证事项来讲述新形势下公证工作在家事领域中的作用。

一、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过去,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人们对它的理解存在着不同的误区,有人认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悖于传统,都还没结婚,就想到离婚后怎样分家,这无异于对爱情的玷污,根本不能接受。还有人称:既然两个人已经结为夫妻,就要相互体贴,假如把家里的财产分的清清楚楚,这样还是夫妻吗?可是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多,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从难以启齿到坦然面对,正在悄然走进普通人家的生活之中,结合工作中所遇到情况分析,前来我处咨询、办理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有以下两类:(1)申请者为有过婚史的独身者,他们在渴望另一段感情的同时,因双方财产悬殊,一方有“巨额”财产,因而抱着“保护”自已合法财产的目的,存有“留一手”的心理;或因与前妻(夫)有过财产纠纷,以防后患的。(2)初婚的年轻人,这些年轻人男女双方经济条件悬殊,住房、家电等财产往往由条件好的一方父母出资置备,出资老人担心子女婚姻不牢固日后吃亏,要求女儿(儿子)与未婚夫(妻)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从公证实践看,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财产问题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功利性婚姻,而且也可作为解决日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证据,更是对夫妻感情的考验,在离婚率递增的今天,人们应该从“夫妻间应和睦相处,不该为金钱斤斤计较”的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逐步认识到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好处,选择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将是一个理智的做法,认识到它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得明显的社会效果。

二、意定监护公证

当您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失去自理能力,或当年老体衰无法照顾自己……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您名下的财产及事务呢?当然失去行为能力不是我们想要的选择,没有人喜欢假设自已将丧失照料自已人身和财产的能力,但不幸的是,衰老、中风、脑部创伤、精神疾病等等问题它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使您无法选择和逃避意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一旦发生以上情况,再想设立监护人的时机就已经失去。在生活实践中,监护人的设定一般由失能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管理其名下财产或处理因病而不能按约履行的事务。然而,并非每一个管理人都能尽职尽责地履行其职责,若是不幸遇到个别毫无责任心,甚至恶意侵害当事人利益的管理人,这时您的合法权益将如何得到保护呢?这就需要一种公平、公正能让公众接受的方式或制度体现出来,合公民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意定监护制度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进入公众视野。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再次将焦点聚焦意定监护制度并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已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为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新的监护模式,成年人特别是老人,可以在意识清楚时与自已选定人监护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指定一个自已信赖的人作为自已失能之后的监护人,既可以让信赖的人照顾自已的生活起居,又可以在出现重病或意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由监护人解决监护问题和财产处理问题,使自已的真实意愿,在自已失能后仍能得到有效延伸,这是一种能力丧失以前的自力救济。关于意定监护制度我们常能听到“我还很健康,这个没必要”、“我还年轻,失能这个事我不想考虑”、“衰老才会导致失能,等我老了再做安排……”等等一些想法和说法,但是当意外发生后谁是真正可以帮到你的人呢?所以智者远虑,获益自身请为自己办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三、遗嘱保管事务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成年人开始打破“生前不谈身后事”的传统观念,选择了通过生前订立遗嘱的方式来避免身后家庭成员因财产继承而产生困扰甚至造成矛盾的解决方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把遗嘱交给亲朋好友保管,但这样做其实隐藏着很多风险隐患。首先,亲朋好友与家庭成员以及潜在继承人之间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有意或无意之间就可能泄露遗嘱的内容,直接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其次,亲朋好友保管遗嘱大多数缺乏专业的保管设备、能力和知识。最后,如果遗嘱人在不同的时间段或不同的地方立有多份遗嘱并由不同的人保管,当立遗嘱人去世后,这些保管人是否能够全部找到,是否能够将所有的遗嘱放在一起进行确认,这些问题的存在,很难预料,伴随着中国公证协会《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保管遗嘱时,公证机构将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严格处理保管事务,咨询告知、遗嘱封存、现场记录、信息备案等每一个环节都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由此可见,公证机构的职能属性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均具有保管遗嘱的天然优势,通过公证机构保管遗嘱,不仅可以防止遗嘱信息的遗失或泄密、毁损,也有利于为日后实现遗嘱人的心愿提供了权威路径。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公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公证和人们生活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通过公证介入家事领域,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提供公证法律帮助,对于理顺家庭关系、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治国基础,产生着长远的法制理念和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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