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衔接机制下医疗纠纷的律师调解

2019-12-15 09:42尤良旺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调解员人民法院

尤良旺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安徽 六安 23700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统计,2016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数为13709件,2017年案件数为15337件,2018年上半年案件数为4441件,不包括诉讼调解或非诉讼调解案件。近几年,由于医疗纠纷矛盾比较突出,医患之间对立情绪大,各地相继成立了第三方调解组织,即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由于医调委人员大部分系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及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退休人员组成,虽然有纠纷的调解经验,但对法学和医学专业知识陈旧,仅对争议不大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而对于较为复杂或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的纠纷束手无策,且患方对其调解的中立性及医疗过错责任的判断能力存在质疑,因此,医调委调解的成功率不高。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司法立法层面规范诉调衔接及律师调解,使律师在医疗纠纷案件调解及诉调衔接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诉调衔接下律师调解医疗纠纷的优势

(一)近些年随着律师非诉业务范围的拓展和法律服务市场的扩大,律师的作用不再局限于个案的诉讼和庭审当中,已经在社会中扮演着多元角色。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和职业操守,对案件处理及化解矛盾纠纷积累了丰富经验,当事人的信任程度进一步增加,其调解意见或建议当事人易于接受,因此,律师调解的专业水平、职业优势和司法实践经验明显优于其他组织调解。

二、诉调衔接下医疗纠纷的律师调解工作机制

(一)律师调解员的资格认证

根据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第八条及实施意见第十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基于医疗纠纷调解的特殊性和司法实践经验,承办医疗纠纷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达到一定规模,以10人以上为宜,在当地律师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声誉,至少三年内无投诉、无违法违规行为,年综合案件数量达200件以上;律师作为调解员需要具备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执业至少五年以上,最好具有医学和法学专业背景的专职律师,年办理案件30件以上,五年内无投诉、无违法违规等条件,经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审查合格,与人民法院协商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便于当事人查询选择。

(二)律师调解工作地点的确定

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受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调解,或接受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医调委移送的医疗纠纷案件调解;也可以利用人民法院已经设立的调解办公室开展律师调解,将律师调解作为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范围,并做好医疗纠纷诉调衔接工作。

(三)律师调解医疗纠纷诉调衔接程序

1.立案前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分流管理,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立案庭将案件材料先行登记为调解案号,然后将案件移送到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或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办公室,由律师调解人员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应当及时将调解案号转为诉讼立案案号,减少案件立案程序。

2.律师调解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医调委移送的医疗纠纷案件调解,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告知选定调解员及调解时间、地点,便于当事人准备陈述和答辩材料;律师调解的时限确定为一个月为宜,特殊情况或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

三、结语

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某一种手段和某一个部门很难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建立诉调衔接律师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系利用社会力量合力化解医疗纠纷的另一渠道,在完善诉调衔接机制,落实相关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鼓励、支持和推进律师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行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方式,使之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及诉调衔接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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