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案件中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真

2019-12-15 09:42陈英杰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鉴真书证合法性

陈英杰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安徽 六安 237000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2012年3月14日修改以后颁布实施的。我国现行的证据表现形式为法定证据种类,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大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而法律并没有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上述八大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予以明确说明。但司法实际中,主流观点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书证或者鉴定意见。故在对价格认定结论书鉴真前,首要任务是分析其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

一、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种类

(一)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书证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执业能力分类的规定》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司法鉴定的种类中不包括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不是法定的鉴定业务。

第二、《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由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发后,加盖机构印章。而《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及授权鉴定人需要在鉴定文书上签字以及附相关资质证明。因此两份鉴定文书的签发主体不一样。

(二)本文作者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鉴定意见,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点:

第一、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书证的形成时间是在案发过程中或者案发前。那么价格认定结论书产生的时间是案件发生以后。

第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司法解释》)第六十九规定了可知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审查书证的重点为,其是否为原件以及书证在收集、提取、保管和鉴定的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标的是否受损或改变。如果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书证,那么辩护律师在司法实际中就无法适用该解释第六十九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鉴真。这样就不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书证属于客观证据,而鉴定意见属于言辞证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系价格鉴定人员进行思维活动和认知活动后,将其主观认识记录于书面而得出的结论,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标的物价值这一专门性问题而进行观察、检验、分析后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鉴定意见。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构成要素

价格认定结论书虽被划分为鉴定意见。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公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标准文本与其它鉴定报告的标准文本不一样。价格认定结论书由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目的、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以及价格认证中心盖章共八方面组成。其中核心组成部分为价格认定依据以及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因此,对于价格认定结论书,只要从其两个核心组成部分进行鉴真即可。

三、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真

公诉机关将价格认定结论书向法庭出示并被采纳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前提是价格认定结论书具有证据能力。因此,在对价格认定结论书鉴真前需清楚证据能力的定义。“证据能力”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定义,直至2018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八条中才提到公诉人在制作举证质证提纲时要审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但从陈瑞华教授所写的《证据法》(第二版)这本书中对“证据能力”进行了定义,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能够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法庭调查程序的合法性。故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真主要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两个核心组成部分即价格认定依据以及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与鉴定意见的特征相结合进行说明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四、结语

本文仅仅是作者在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过程中,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鉴真的一点感悟。价格认定本身也是一个高深、专业的问题。在司法实际中,辩护律师若对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的问题无法进行鉴真,可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鉴定人员或者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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