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

2019-12-15 09:42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卡利亚犯罪分子罪犯

马 影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0

一、死刑制度概述

(一)死刑制度的概念

以剥夺罪犯的性命为手段,从而惩罚罪犯的,叫做死刑。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也是所有刑种中最严酷的惩罚方式。由于其通过剥夺罪犯的手段来实现,因此,又被叫做极刑。

(二)死刑制度的特征

1.死刑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性命从而达到惩戒犯罪的一种刑罚方式。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一旦罪犯被判处死刑,其他所有权利都将失去意义。所以,生命权是犯罪分子最主要的权益,同时,是刑法所维护的最重要的个人法益。

2.死刑给罪犯形成的苦楚是最大的。与财产刑和自由刑相比,判处死罪给犯罪的人带来的痛苦是巨大的,而且对于死亡的惶恐也对犯罪分子产生很大的痛苦。因此,死刑在某种程度上是最严格的惩处形式。

3.死刑所独具的最大特征就是不可逆性。从刑罚的结果来看,像财产刑、自由刑这样的刑罚措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的。但是对于死刑,是不可逆的。

二、死刑制度存废之争议

限制和废止死刑使用被贝卡利亚提出以后,各学者对于死刑存废的争议就从来没有停歇过,部分学者认为“一概废止死刑”,部分学者认为“完全保留死刑”,也有学者提议“保留并限制死刑”。何显兵谈到对死刑废除的立场时明确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几乎没有持死刑废除论的学者。①

(一)死刑制度应当被保留继续采用

卢梭与洛克从社会契约与生命权让渡的角度说明死刑应该被继续保留外,死刑应当被保留学者所持此观点的原因如下:

1.在当代社会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方法等做出的全新规定下,死刑的应用并非凶恶、不人道的。凶恶与否是针对刑法的执行办法而言的。此外,战争的放弃与死刑的适用与否并无本质联系,适用死刑并不代表没有放弃战争。

2.死刑是通过褫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达到惩处犯罪的目的,其同时也是褫夺某些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具备其他一切刑罚办法所达不到的威慑成果。

3.对于罪刑极端顽劣的犯罪人不适用死刑,这是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废除论者所提议的终身监禁代替死刑,也是有一定的差别与幅度的。此外,误判、错判的几率小,不能以死刑适用的不可挽回性作为废弃死刑的理由。

(二)死刑制度应当被废除

贝卡利亚、边沁以及贾宇教授等人都是支持死刑废除论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从死刑的威慑力不如毕身、苦役,死刑的不人道性,社会契约论,这三个方面来论证死刑的不正当性。

除贝卡利亚的观念外,死刑废除派的主要观点还有以下理由:

1.从现当代文明的角度来看,死刑的存在与适用是凶残的,是违反人道主义的,同时也是与当代社会倡导文明,和谐,民主的社会,放弃战争相矛盾的。

2.对犯罪的人适用死刑,剥夺了其重新做人的机遇。从死刑多年的使用经验来看,对罪行极端顽劣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确实可以完全消灭再犯的可能性,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必然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能使受害人家属得到抚慰。但死刑并不是惩罚严重犯罪的唯一、绝对的方法。死刑缓期执行与终身监禁便可以很好的达到惩罚罪犯及其他刑罚适用的目的。

3.死刑的适用不利于保障人权。犯罪有轻重之分。但人死不能复生,死刑一旦执行便不可挽回,所以死刑用在犯罪分子上面并没有差别和幅度可言,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矛盾。同时,如果死刑错误行使,也将造就不可挽救的结果。

三、中国之死刑制度

(一)中国对死刑的态度

去年,江歌案的一审并没有判处凶手死刑,而是判处凶手陈某峰有期徒刑二十年。这又一次引起了公众的争持。高铭暄教授,对此问题有深入的思考与研究。在此他指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死刑在中国还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中国还不能完全废弃死刑制度的缘由如下:

1.废除死刑的经济基础尚不具备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但要促成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经济发展水平越好的地方,犯罪对其造成的危害越小;经济发展水准越差的地方,犯罪对其的危害越严重。经济越兴旺对犯罪的容忍度就越大。所以,以中国如今的经济发展程度,完全废弃死刑制度是不可取的。

2.当前的中国不具备废除死刑制度的人文条件

在一个精神文化水平越低的社会中,有关人权观念的意识就会越单薄,报应观念广泛强烈,对保留死刑的支持率高。在中国公民的传统思维中,杀人者死源远流长,现阶段,我国废除死刑缺乏社会公众的支持与认可。②

我国作为死刑罪名及其适用最多的国度,从高度使用到完全废除,显然是不合逻辑的。但基于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保障人权,尊重生命等主张,我国大部分学者持限制死刑适用的观点,通过限制死刑的适用为死刑废除做好基础,新的刑法修正案对比做出回应,废除了二十二个死刑罪名的适用。同时对适用死刑的条件,对象,程序,执行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二)死刑制度适用的完善

虽然新的刑法修正案废除了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但是,死刑适用仍有较大的紧缩空间。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相关规定的缺乏,结合我国国情、当代的发展状况以及世界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严厉限制死刑的适用:

1.死刑制度在思想观念上的转变

引导公民重塑死刑观。死刑并不是处理所有犯罪问题的万能药。改变司法人员的死刑观念。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死刑是刑法的最后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得为,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实处。

2.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司法实际证明,死缓的适用是限定死刑出现的最有用的方法。死缓的执行与惩罚和宽大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吻合,从而给那些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一次改回自信的机会。

3.完善死刑案件汇编、司法解释和相关数据统计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增加死刑案件的收集和案件汇编,同时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工作,弥补相对抽象和灵活的法律规定的缺失。

[ 注 释 ]

①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55.

②李永升,王博.死刑存废的中国语境[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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