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司法应用探究

2019-12-15 09:42苏彩权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商法商事公司法

苏彩权

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温州 325000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商事法律的实施基础,在不同的商事关系中运用广泛,并具有重要的指导含义。本文详细论述了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我国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商法理论仍需完善。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将商法思维逐渐运用于其中,对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和完善具有积极地推进意义。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概述了四项内容。首先,推进交易自由原则。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主要秉持自由平等的交易原则,自由平等的交易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良性共存。因此,哲学个人主义观念认为,国家尽量不要过多干涉市场经济发展,商法的体现了经济自由发展原则。其次,维系公平交易原则。一切商业交易都是为了自身获取利益,因此,法律有权维系交易公平。商法是我国的民事特别法,其主要表现为:所以市场交易者在法律上都是平等地位,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交易活动。再次,提升交易效率原则。任何的市场交易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所谓时间等于金钱概念,高效快速的交易能够获取其他更多的经济效益。市场交易机会转瞬即逝,复杂的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交易效率,失去部分交易机会。基于此,精简化的法律形式,能够为市场交易提供便捷,以此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确保交易者的基本经济效益。最后,保障安全交易原则。高效率的交易若无法确保安全性,那么市场交易的经济效益就失去了保障。各国家商法政策为贯彻落实此项基本原则,都进行了强制、公示、告知等措施,有利于商法逐步倾向于公法化。

二、商法原则在公司法中体现方式

(一)推进商事公司交易自由

其一,《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拥有并立的法律人格。其主要内涵表示,公司在法律约束下可以进行自由合同交易,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充分体现了公司具有合同自由的权力。其二,《公司法》中在开设公司以及经营管理方面均给予了相对的自由。法律逐渐放宽了对公司的管制,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自由的权限。《公司法》是我国走向国际的商事法律,确保了公司之间的交易自由和公平竞争,暗示了经济的迅速发展,充分表明了市场交易的原则。

(二)维系公司商事公平交易

公平的交易行为,不仅体现了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交易过程中正义的基本要求。交易的公平性体现在共同享受的权力以及承担的风险与义务。《公司法》中要求不同形式的公司均有足够的保障体系参与公平交易。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且有权享受公平的权力待遇,在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后,才能有效的进行公平交易和竞争。公司在经营发展以及交易过程中,必须始终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在商事交易中,不能使用欺骗滥用职权等方式,保证双方平等且共同受益。

(三)促进高效商事公司交易

《公司法》不断将对公司的管理程序精简化,为能够给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以及将公司向更大规模发展,为提高公司的商事交易效率做出了很大贡献。商业发展不断扩大规模,从个体商人逐渐转变为企业,而后变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通过不断地资本积累逐渐为商业公司发展拓宽了道路,交易效率也得到了有效提升。大规模的资本化公司在商业交易过程中能够有效提升交易效率,《公司法》中将效率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某种角度来说,商法的公平与效率产生了矛盾,为能够增加企业则本累计,许多经营人牺牲了公平为提升效率。

(四)为商事交易安全提供保障

商法在安全方面采取了强制、公示、严格等保障政策。首先是强制,公司的开设必须在相关登记机关进行必须事项登记,保障交易主体能够通过相关登记机关了解详细信息,并判断交易能否安全进行。与此同时,《公司法》为保障市场交易主体资质对其实施了主体法定化的基本原则。其次是公示,《公司法》中在企业经营中需要通过公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应。例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需将大会内容进行公示。最后是严格,商事活动中主要的安全责任来自于负责人,对负责人予以明确的责任规定,能够有效保障交易安全。

三、基于商法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应用方向

(一)构建公司法哲学根基

《公司法》修订的哲学理念对于公司法的精神面貌起着决定性因素。我国《公司法》修订初期,就秉承着推进我国国有企业进行经济转型以及维系社会安定等艰巨任务。《公司法》中的许多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条文中反复出现“必须”“不得”“应当”等词汇,给人以较强的命令性。经过数十年的公司实践研究以及在政权的驱动下,不断地将《公司法》进行修订,若在商法研究修订过程中,能够深化理解商法的本质内涵,并形成高度共识。并且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自觉将商法理论概念融入于公司法的内涵中,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推进和探究,逐渐构建完善的商法理念,通过长期的实践研究公司法的运用思维,能够进一步将公司法进行科学化规范化完善。

(二)强化公司法体系规范

我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都是整体法律构架中的分支部分,法学最紧要的任务就是发掘法律之间关联的价值与意义。《公司法》在其修订理念等方面都参照了我国整体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公司的制度与经营理念,将公司打造成内外价值与结构融合的系统。长期以来的被动发展与改革,很难形成规范化的公司法体系,也是阻碍我国公司法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主要原因。在第177条《公司法》中主要规定的内容是我国减资程序,这条主要来源于法律体系中债权人的保障体系转化而形成的。主要涵盖了公司经营减资、减资对象、减资时需要编制的清单和表格、减资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

(三)凸显公司部门法特性

将商法的基本原则应用于公司法改革中,能够凸显我国公司法的部门法特性。首先,商人自治理念在公司法运用中,主要表现为加强公司章程自治,以及尊重资本多数决的公司自治理念。公司自治的过程中,不可忽略公司法的本质内涵,深刻认知公司的机制和效力,通过不断规范的运用,将合同法的逻辑模式运用于公司各项决策。其次,商人的外观依赖原则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规范立足点,能够帮助公司法凸显商业部门法的特别之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商法以及公司法构建相对较为完善,但在具体实施中尚未层次化、具体化。公司法尚未上升到我国商法的核心阶段,立法的滞后性导致了商法功能发挥受到影响。因此,本文论述了基于商法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应用方向,构建完善的商法体系,实现统一、协调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商法在日后发展道路上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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