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视野下网店商事制度探索

2019-12-15 09:42农金阳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工商登记商事网店

农金阳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2

一、网店商事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商事制度,亦称为商事登记制度,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我国近年来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指导方针下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经营者的准入门槛,便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此背景下,网店是否要纳入商事登记范围,如需登记是采取传统的强制登记模式还是另辟蹊径,现行法律规定不一,不利于市场管理和交易安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对实体经营主体采取强制商事登记,即商主体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经营活动。关于网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作出了相关回应,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自然人经营者却有登记选择权,具备登记条件才需办理工商登记,但要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但什么情况属于“具备登记条件”法律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导致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关于网店是否需要登记作出不同的规定。由于各地立法宽严尺度不一,法律适用标准冗杂混乱。如北京采取强制登记模式,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经营者必须登记注册,只有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广东采取任意登记模式,明确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上海则采取自愿登记模式,对C2C形式的自然人网店采取自愿登记的原则。对于网店是否需要登记同一个问题,全国各地规定不一,我国现行的网店登记制度分类不当、立法体系混乱。

二、网店商事制度模式选择

对于网店是否需要登记,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是强制说,即对于依靠网络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加以登记,但是利用网络进行零星交易的个人商户除外①;二是否定说,我国应当借鉴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商贩、小商人、商自由人制度,自然人网店不必进行工商设立登记②;三是任意说,即将网店登记与否的选择权交给网店经营者,不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必备前提条件;四是区分说,即对于每年交易额超过20万的网店经营者采取强制登记制度,对于每年交易额5万元以下的学生或者创业者,采取自愿登记制度③。

网店商事制度模式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审慎选择。不区分商事主体的差异性而实行统一的强制登记主义使得商事制度十分僵化,效率低下。但在我国信用体系并不完善的背景下,完全放开商事登记的闸门豁免登记风险过高。审时度势,采取宽严相济的登记模式是优化电子商务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紧锣密鼓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立法倾向是区分商主体的特殊性,强制登记与豁免登记相结合。2017年11月公布的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草案对网店登记采取“强制登记为主,豁免登记为辅”模式。2018年6月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扩大豁免登记的范围,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但是豁免登记不等于豁免税收,无论是否需要进行商事登记的市场主体都负有纳税义务,避免了商主体因为不登记而产生的偷税漏税问题,实现商事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平衡衔接。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网店登记是最终的发展趋势,如何由传统的登记模式向电子化数字化登记模式平稳过渡,实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和统一监管是重中之义。电子商务法草案采取“强制登记为主,豁免登记为辅”模式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即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对于交易次数低、交易金额小的个体经营者放宽条件,不强制要求登记,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对核验其身份。在市场经济开放的营商环境条件下,此种宽严相济模式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平等准入,保障商事交易活动的安全,兼顾商事登记效率。

三、营商环境视野下网店商事制度重构

(一)登记内容电子化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我国多个省市已实现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以北京海淀区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为例,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实名身份认证、智能填报审批、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执照应用,企业申请人与行政办理人员“零见面”即可完成登记程序。网店经营与传统线下经营的区别之一在于其“虚拟性”,即当事人非面对面实体交易,无法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内容电子化,优化审批流程,数据实时共享,实现网上申请、审核、发照、归档、公示等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管理模式。电子营业执照利用PKI数字证书技术的身份认证,依靠非对称加密算法中密钥对匹配电子营业执照的唯一性,来确保网店经营者在互联网上的合法身份。并且任何已申领电子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将来都必须在其网店页面上粘贴工商企业认证标识,实现“网上亮照经营”,以证明网店经营者的合法身份,既解决传统网店认证身份信息可篡改的弊端,又破除消费者对网店经营者身份信息真实性的顾虑,帮助网店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促进发展。

(二)登记程序简便化

学者反对网店商事登记制度的原因之一在于设立网店的便捷性与登记程序繁琐性的冲突对立。全程电子化的登记模式,有效减化申请资料、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照时间,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办理企业登记“最多跑一次”或“零见面”,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例如,缩短登记审核时间,如长沙市工商局在经营者提交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北京市甚至缩短为1个工作日;实现多证合一,如西安54证合一,合肥更是实现了71证合一;减少材料提交份数,全国22个省市登记提交材料份数减少至4份;实现证照分离,先照后证。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的营商背景下,网店商事登记已不是难事,符合法定条件的网店经营者“今天开店,明天完成登记”已成可能。当网店商事登记成为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在享受登记制度便捷高效带的同时,更是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交易秩序。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网店商事制度改革明确网店经营者的设立流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使监管重心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首先,明确市场监管职责。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我国商事登记机关是国家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故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骨干作用,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其次,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一门式、一张网”的商事制度改革打通税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监管范围,有利于把握监管风险点,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同时,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风险监管预判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最后,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中流砥柱,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网店经营者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 注 释 ]

①高富平.在线经营主体身份认证——论我国在线交易安全解决方案[J].河北法学,2007(4):11-18.

②高俊.网络交易法律事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3-38.

③周轩千.实名登记或增加网店交易成本[N].上海金融报,2010-0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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