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特殊形态

2019-12-15 09:42刘佳卉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教唆犯犯罪行为财物

刘佳卉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一、共同正犯的中止形态

共同正犯首先在主观方面有着要一起实施行为的意思,其次客观方面有一起实施违反刑法的行为。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要有一起实施损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的意思,各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其他人所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之间的联系,要互相帮助。有了一起实施违反刑法的行为意思表示之后还要具有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中止要成立的时间阶段需要是犯罪预备阶段结束后到实行行为结束前这个阶段,主观方面共同正犯一人或数人需顺从自己的想法停止继续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另外对于损害结果即将发生还需要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共同正犯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想要成立中止犯罪,仅中止本身的触犯刑法的行为远远不够,还需要禁止其他一起实施犯法行为的实行犯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避免产生损害社会利益的结果。在共同正犯不只一个的情况下想要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在,行为人仅仅主动停止自己本身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踊跃采取措施扩大到其他对犯罪进程有影响的行为人的范围,若其中有一个行为人达到既遂,那么所有的正犯都是既遂,因为他们不仅需要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还需要对其他伙伴的行为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实行犯的中止一方面要自动中止自己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去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损害社会利益结果的发生,否则对该共同实行犯就不能以犯罪中止来认罪。

在盗窃、杀人、抢劫等罪名的共同犯罪中,若一人实施了其所触犯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全部共犯人也构成既遂。但少部分诸如强奸罪这种罪名中不是这种情况,因为每个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都无法替代,所以要想构成强奸既遂需要每个犯罪行为人都完成了强奸行为。如果其中的犯罪行为人仅仅是消极的放弃自己的行为,没有实施强奸行为,那么这个人就构成犯罪中止,无论其他犯罪行为人是否既遂。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来根据犯罪性质区分犯罪中止成立条件,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不是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容易确定,实践中不易操作。另外,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一方面要主动的停止自己的犯法行为,另一方面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去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行或者有效地避免损害社会利益结果的发生,若行为人没有做到这些,虽然不能成立中止犯,但是由于他没有实施完毕危害行为,相比那些完全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所起的作用要小的多,所以对于行为人处罚此类罪名的不需要再作为例外另行处理。

二、教唆犯的中止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情况来认定教唆犯的中止形态:一是共同犯罪未达到既遂前,实施唆使他人产生犯意的人成立中止,必须要采取措施阻止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法行为,或者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危害结果还未发生,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唆使他人产生犯意的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教唆犯只有有效禁止被教唆者的触犯刑法的行为或者避免触犯刑法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发生才能成立中止。二是共同犯罪既遂,在这种情况下若实施唆使他人产生犯意的人,在被教唆者产生犯意之后还未开始实施犯罪之前撤回自己的唆使,消除其对于被教唆者所产生的物理、心理上的作用,被唆使的人是在新的犯意下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与教唆者无关,教唆犯成立中止。

本文认为,第一,实施犯罪预备以前需要停止自己的教唆并消除被教唆者所产生的犯罪意图。第二,当教唆行为已经实施终了,被教唆者正在实施犯罪预备,此时,只有阻止他所教唆的人所实施的预备犯罪行为,使其停止预备犯罪行为才能成立中止。第三,在被教唆者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就需要要求他不要继续实施犯罪,劝说让他彻底放弃犯罪。第四,实行行为已实施完毕但是还未产生损害社会利益的结果,教唆犯务必要采取措施禁止犯法结果的产生。但如果采取的禁止行为没有效果,也没有劝说被唆使犯罪的人有效放弃,使得危害结果发生,那么教唆犯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帮助犯的中止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通说,帮助犯的中止,是指在给他人提供帮忙之后,他人已为犯罪开始准备时或者已经开始实施实行行为,主动停止触犯刑法的行为,禁止他人继续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或者有用避免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在犯罪处于预备阶段,由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还未着手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帮助犯虽然已经开始提供自己的帮助行为,但此时帮助犯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把自己提供的帮助行为撤回,不能让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利用自己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例如甲乙二人共谋去偷盗财物,甲将房屋结构图交给实施偷盗财物的实行犯乙,在乙利用房屋构造图实施偷盗他人财物行为之前,甲只需把这把提供给乙的构造图取回即构成中止。因为在该阶段由于乙偷盗财物的行为未着手实行,此时甲提供的房屋构造图并没有对乙实施偷盗财物的行为起到便利帮助作用,所以在这个阶段仅需要把自己提供的帮助有效撤回就可以构成中止。

犯罪进入实行阶段,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行为。此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已经开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帮助犯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也对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发生作用,所以帮助犯要成立中止,不仅要停止给实行犯继续帮忙,而且要积极阻止实施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二人共谋实施偷盗财物,甲向乙提供房屋构造图,乙正在利用该房屋构造图实施盗窃行为,这个阶段甲提供的帮助,实行犯乙已经采用。甲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只有制止乙正在实施的偷盗财物的行为,防止乙偷盗财物成功才可以。由于实行犯乙正在实施的行为对社会法益的损害越来越大,所以帮助犯甲成立中止的难度也会慢慢提高,所以提高帮助的行为人在犯罪已经进入实行阶段这一过程中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积极有效的阻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继续实施犯罪,并有效防止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损害结果发生,如果帮助犯的阻止行为并没有使危害结果消除,那么帮助犯还是需要对此负责,不能成立中止但在量刑上会酌轻处理。二是事后帮助行为。帮助犯事先承诺为实施犯罪的人提供帮忙时,即已经对一起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产生影响,因此帮助犯只要主动消除自己的犯罪意图并向其他实施触犯刑法的人告知其不再帮助他们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例如甲乙共谋偷盗财物,甲负责偷盗财物,乙负责将偷盗来的财物隐藏起来,若乙想成立中止,则需要乙消除自己想要对甲隐藏财物的意图,告诉甲在其偷盗财物以后不提供事后隐匿帮助,则乙成立帮助犯中止。这个阶段只要行为人主动消除自己给他人提供帮助的意图,撤回在他人实施完犯罪之后给他人提供帮忙的承诺,不再给他人帮忙即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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