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立法研究

2019-12-15 09:42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处罚金条文罚金

刘 丽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0

一、罚金的概念——罚金刑与赎刑“剪不断、理还乱”

现代意义的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之起源,早期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曰罚金刑起源于唐虞时代,认定的缘由在于《尚书·舜典》之“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金作赎刑”就是以金钱赎罪。二曰其起源于《尚书·吕刑》之“五罚”,五罚对应五刑,即殷周时期的墨(刺刻面、额,染以黑色)、劓(割鼻)、剕(割脚)、宫(阉割生殖器)、大辟(处死),对罪不当五刑者处以相应的五种罚金,所谓“罪不当五刑”就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存在怀疑不能核实定案的,赦免其刑改处适当罚金。后期有学者认为无论是“金作赎刑”亦或是“五罚”都并非罚金刑而实为赎刑,清末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认为,罚金与赎刑不能混为一谈,是两个完全不同地概念,罚金刑是独立于五刑之外的刑罚是专为轻罪而设置的刑种,而赎刑依附于其本刑而存在。该观点受到诸多学者的追捧,但笔者认为其仍有待商榷。其一是因为不同时期罚金的内涵与外延均有所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此处的罚金更接近于《历代刑法考》中罚金的概念,直接与罪名对应。其二,尽管罚金刑与赎刑的存在一定的差异,两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然而其核心均为“以钱赎罪”,可以说“赎刑”为“罚金刑”之母体。

通过追溯罚金刑之起源,比较分析“罚金刑”与“赎刑”的区别联系,我们不难总结罚金的三点特征:一、罚金刑的核心为以钱赎罪;二、罚金刑适用于轻微犯罪;三、罚金刑是附加刑财产刑。基于此我们可以将罚金定义为法院判处轻微犯罪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以赎免罪刑的附加刑罚。

二、罚金的定位

我国的罚金刑处于附加刑的地位,虽然也可以独立适用,但是适用方式上仍然以并科为主,这反映了我国目前存在将罚金刑作为一个辅助性的刑罚的倾向,但不可否认的是,罚金刑在整个刑罚结构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适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仅次于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92个分则条文中有21条涉及罚金刑,1997年刑法修订之初,350个分则条文中有140个条款规定了罚金刑,截止《刑法修正案(八)》我国的刑法中的罚金条款已超过170条,而《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有28个条文涉及罚金刑的修改,占总条文的54%。虽然,罚金刑在罪罚配置上的比重还远不如有期徒刑,但其所占比重正在不断增加,我国的刑罚结构正在实现罚金刑的中心化。

三、罚金的适用——基于现行刑法的分析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第一部刑法典至今,罚金刑的比重正在一天天增加,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值得注意的是罚金刑的适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下面笔者将以现行刑法为原始资料对罚金刑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次修改后共分为十章,法条总数为387条,涉及罚金193条,单独适用罚金90条,并处反甲164条。每章中法条总数和涉及罚金的情况如下:①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法条总数12条,没有涉及罚金的情况。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总数35条,涉及罚金12条,单独适用罚金1条,并处罚金9条。③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章共有八节,法条总数101条,涉及罚金87条,单独适用罚金48条,并处罚金78条。④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法条总数37条,涉及罚金9条,单独适用罚金1条,并处罚金8条。⑤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法条总数15条,涉及罚金10条,单独适用罚金8条,并处罚金9条。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章共有九节,法条总数99条,涉及罚金62条,单独适用罚金29条,并处罚金51条。⑦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法条总数14条,涉及罚金4条,单独适用罚金2条,并处罚金1条。⑧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法条总数17条,涉及罚金9条,单独适用罚金1条,并处罚金8条。⑨第九章渎职罪:法条总数25条,没有涉及罚金的情况。⑩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法条总数32条,没有涉及罚金的情况。

根据上表,现行刑法分则的387个条文中有193条涉及罚金刑的相关内容,约占比49.87%,其中90条规定罚金作为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164条规定罚金与其他主刑并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九章渎职罪以及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不适用罚金刑,因而无罚金的相关规定,第三章经济类犯罪、第五章财产类犯罪、第六章与社会管理秩序相关的犯罪大量应用罚金对罪犯进行惩罚,而涉及人身权利、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犯罪适用罚金刑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罚金刑适用于轻罪以及与经济财产相关的犯罪。同时,笔者发现,重罪适用罚金刑一般采用并罚的方式,只有在罪名极轻时或者犯罪对象仅仅指向财产不会涉及其他法益时才单独适用罚金刑,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同一罪名,情节较轻时或者数额较小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数额较大或者数额极大时,往往对罚金刑只采用并罚的形式,不单独适用罚金;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时,对于单位往往采用罚金刑。

四、罚金的执行

罚金刑必须要执行吗?罚金刑如何执行呢?这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毋庸置疑,罚金刑相对于其他刑罚有很多优势,适用罚金刑可以简化刑事程序,减缓法官的断案压力,在犯罪率日益攀升的现代社会,一方面监狱系统难以承担高昂的社会控制成本,另一方面司法工作者断案压力也倍增,罚金刑作为财产刑部分替代了监禁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压力,所以执行罚金刑看起来利大于弊。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往往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形,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罪犯没有财产执行,除此之外,由于罚金刑的执行难度大,并且不收取执行费,执行人员缺乏执行罚金刑的热情,使得很多罚金刑案件没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判决后便不了了之了。

关于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大致包含五种情况:限期一次缴纳、限定时间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以及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先缴后判”的方式,即法官在判决前要求被告人即其近亲属先缴纳罚金,在判决确定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罚金刑。

除了直接执行罚金刑,即缴纳罚金外,很多国家的刑法都规定了罚金刑易科制度,我国古代至民国时期亦有相关规定。学者宋大伟将罚金刑易科定义为“在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将尚未缴纳的罚金转化为自由刑或者其他刑罚的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认为易科制度有可取之处,并主张我国应当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以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但未来我国是否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仍然是一个未知数,其利弊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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