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利的检察保护

2019-12-15 09:42曹恒康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检察嫌疑人司法

曹恒康

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00

青少年的成长发育与一个国家未来的繁荣昌盛息息相关,青少年一直是国家、社会对当代青少年饱含殷切期待。当人们看到跌落犯罪悬崖的孩子们,愤慨不是法益被侵害,更多的是对这些迷途的孩子们未来的担忧,对学校、社会的谴责,也是对国家司法体系的质疑。

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发展

上个世纪80年代,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长宁区成立,这是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独立的犯罪的标志性事件。通过司法实践反馈,单独对青少年进行处罚有利于未成年的身心健康证,同时推动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未检制度。与少年法庭相呼应,上海长宁区检察院也迈出了崭新的一步。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未检机构,专门负责青少年的审查起诉工作,这填补了检察业务的空白,制定了许多有用的规范、制度、措施,高检院将这宝贵经验在全国范围推广提供,部分省市一级的检察院和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地区增设少年刑事检察机构,建立专门检察队伍,统筹未成年检务工作。没有专门增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其他院也先后建立了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减少未成年犯罪,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2015年12月,最高检察成立了未检办公室,把涉及未成年人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聚合,推动未检事业发展。2016年,最髙人民检察院出台了针对未检专业化的前瞻性意见,文件要求专门成立未检部门,规范机构职能,增强队伍培养。二、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美国是少年司法的起源地,颁布了《少年法院法》,成立了全球第一个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法庭。美国法律制度规定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是国家。这赋予了国家从孩子父母手中拿回监护权,甚至在少年犯罪的时候,其父母也有可能受到审判。美国将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到国家这一层面,注重教育感化,减少对孩子的处罚。

(二)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度

日本建立有专门处理未成年人事宜的司法机构。其中有一个职业是调查官。不仅要求精通法律,还需对教育学、心理学等有深刻的认识,在与少年犯沟通时,秉持“少年的健康成长”的理念,查看未成年的态度认识,减轻惩罚。日本还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定义,将20周岁以下的年轻人都归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

二、遇到的问题

(一)立法上的缺陷

在实体法方面,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法条散落在刑法、刑诉法、未保法等法律;在程序法方面,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大的原则方面和方向性做了规定,就司法实务而言意义不大。之后“两高”的司法解释要求“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起诉审查,但在程序适用上还是与成年人一样。

(二)不利于青少年犯回归的司法制度

我国对少年犯一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未检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刑法处罚。但基于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发条规定,以及现实原因,缓刑适用比较少,不利于有过错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其次由于人口增长过快,与少管所相比,没有同步增加配备不够,与成年人犯人关在一起,容易引起交叉感染,回归社会后,增大了再次滑向犯罪的概率。最后,刑检部门还未形成对少年犯开展心理辅导的常态机制。

(三)对被害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一般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来界定其是否为少年司法案件,但这样的界定过于狭窄,因为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若不对其实施保护,提供心理辅导,很容易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甚至使以犯罪的方式来对抗犯罪。

(四)机构人员设置分散,未能形成合力

虽然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有未检部门或未检办案小组,但始终有很多因素制约和阻碍,像编制的限制,人员调动等,非常常见。司法实践中,虽然有相关的要求,但仍然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需求,以至于呼声大、雨点小。未成年人办案机构表面化,办案人员临时办理案子不固定,案子结束后,回到原来岗位,传帮教工作也有些脱节,这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都会影响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效果,让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引发社会深度关注的重难题。

三、我院的未检工作开展

(一)严格实行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

严格按照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进行讯问。组建合适的成年人库,推选两名合适成年人前往市院参加业务培训。

(二)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我们在工作中给每一名没有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

(三)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制度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于公安机关未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调查不够完整详尽的,我们通过走访了解他的个人经历、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为我们办案量刑提供参考。

(四)切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于依法可以不予关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在今年办理瞿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瞿某是高三在校学生,通过积极与派岀所及被害人联系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瞿某主观恶性较小,我们将其变更强制措施。

(五)严格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7年,我院对2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其中1人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2016年,附条件不起诉的3名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间表现良好,也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另有一名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我们将其安排至观护基地,加强考察,同时我们要求其每月定时上交思想汇报材料,并定期与其父母取得联系,了解其思想动态。

(六)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

未检工作性质特殊,更多工作在案外。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切实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积极促成未成年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同时积极依托社会力量,在我市宏业水产有限公司和众鑫汽车服务中心设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探索涉罪未成年人如何重新走入社会。徐某因犯罪情节较轻,与其联系父母征得同意后,我们将其安排至众鑫汽车服务中心学习技术,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重新走入社会。

(七)依托检察室深入基层

在乡镇检察服务站设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

以身边案例为主要内容制作宣传资料,开展法治教育,通过讲解,让他们了解犯罪的危害性。依托乡镇检察站地缘忧势,积极指导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等工作。

(八)积极开展法制宣传

今年3月,我们与市教体局加强联系,在我市12所中小学校设立12名法制副校长,并深入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同时,结合荆州市预防性侵法制宣讲活动,我们还联合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妇联等相关单位深入乡镇小学开展防性侵讲座。截至目前,我院宣讲团已深入全市十余所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近20余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

四、未检制度发展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作为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中要一环,要以创新理念、独特的工作制度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加强联系,多方联动,完善未检制度。

五、结语

我们国家和社会的目光一直投在未成年身上,面对新时期的挑战,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检察人必须要满怀着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用只争朝夕的态度,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未检工作,确保检务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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