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辨析

2019-12-15 09:42王君鸽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实体法裁量行政处罚

王君鸽

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浙江 衢州 324100

一、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定义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同时兼顾行政目标以及相对应的人的权利,不能轻易影响人们的利益,如若出现了影响人的权益的这种情况,那么就需要将这种可能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使两者之间保有良好的比例关系,这就是通常所讲的比例原则。

(二)广义比例原则的要求

除了简单的比例原则之外,也有一些人开始引入较为广义的比例原则。当行政机关进行工作时,如若实施行为不能达到行政目标,又对行政相对应人的权益不利,则不能展开实施行为。任何时候,当行政机关进行工作时,都要先考虑好利益分配问题,且一定要保证进行利益衡量,并且确保所产生的公益大于私益,只有这样行政行为才可以顺利实施。

(三)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的全面约束性

众所周知,某种程度上比例原则其实可以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并且,如若想要形成更加标准的比例原则界限,则必须不断的对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控制力度进行加大。本质上讲,“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都属于裁量的一种,且它们分别都包含很多种裁量。而与此不同的是,比较原则主要通过个人与公共权益的均衡性来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评析,作用很大。

就行政程序自身来讲,它其实也是很重要的,当然,从法律程序这种角度上看,行政程序本身就是实现外在目标的一种手段,并且只有当目标实现时,它才具有重大意义。不能否认的是,明确制定实体法对于有效进行控制社会关系很有必要,但显然,仅仅依靠实体法,并不能保证实施,还需要一项维护实体法的依附性法律,即程序法来促进其实施。所以,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法律程序本身其实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它主要是用来促进实体法实施的,仅仅是一种手段。

当然,很多时候我们也必须知道,很多行政程序的次级程序,主要是以实现其自身内在价值为目的,所以,我们可以接受程序的确有着较强的工具性,但并不否认其存在很大的内在价值。若换个角度来看,则可以将“行政成本”,“行政效益”与比例原则所考虑的“个人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作类比,并得出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程序的结论,且它能排除很多行政程序的任意性。

二、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释义

其实,过罚相当原则可以解释为,以事实为依据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设定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精神实质与刑罚中的“罪罚相当”原则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性

行政执法追求很多东西,除了要保护公民自身的权益,更多的时候也要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所以,不管是行政处罚执法抑或是其他执法,都必须牢记,充分考虑整个社会的全体利益,做到最大限度提高社会成员权益。

对于处罚裁量行为,过罚相当原则是非常适用的,一般情况下,在法律的约束下,做出的相关行政行为即为羁束行政行为,所以,一般行政主体并没有选择的余地,并且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且本身只受行政合法性约束。而就处罚裁量行为来讲,它受到诸多约束,并非绝对自由,至于处罚裁量,它可以有效的避免任何过激不良行为产生,同样避免各种不良的处理结果。

(三)过罚相当原则的约束范围

本质上讲,处罚实体裁量才是过罚相当原则的最根本目的,经《行政处罚法》可知,在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可使用处罚法定原则,不过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当然,对一些违法当事人给予的处罚,以及相关事实真相,都要给予公开,主要是为了使处罚更有透明度,更得人心。其实在之前有关程序裁量的问题并未引起很大的讨论,且在当时,业界对其并未给予很大关注,所以,几乎可以确定的是立法机关并未对程序裁量问题进行一定的限制。在法定程序实施过程中,处罚程序法定原则,处罚公开原则都是原则性规定,而过罚相当原则仅是行政处罚实体裁量的要求。

三、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

(一)过罚相当原则本身很难提供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过罚相当原则在进行必要的处罚实体裁量判断时,它只是对一些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了列举,并未表明绝对的“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过罚相当原则已经开始被大量的使用,但其实有关“过罚相对性”判断标准,缺失现象依旧十分严重。

一直以来,过罚相当原则本身的相当性缺失现象就很严重,其实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过罚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并不是十分的明确,换句话说,就是因为过罚相当原则本身没有良好的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所以致使过罚相当性缺失。尽管,从源头看,因借鉴刑法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从而才有过罚相当原则的产生,但其实,事实上这并不能作为过罚相当原则的价值性的判断线索。

(二)比例原则可以为过罚相当原则提供相当性的分析

任何一种东西都不会无缘无故的存在,而比例原则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关注,是有很多原因的,但最主要的根源在于它是从依法治国的原则和基本权利出发的,并且具有很多特点,可以解决很多大量实际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完善相关法制中的法律漏洞。此外,比例原则自身也有着很多的特点,比如规范性,适用性,伸缩性等等。

其实我们可以多方面来对比例原则进行剖析,从价值层面上来看,有关法律规范的所属价值最终仍旧要在比例原则上得到落实,从内容实质来讲,比例原则产生的本身就是为了平衡公共利益以及基本权利,而从规范性的技术层面来看,比例原则极具逻辑性的原则,且包含三个子原则。几乎可以确定的是,在任何时候,无论任何措施,只要同时满足比例原则的这三个子原则,那么该项措施必定符合比例原则,所以,对于行政行为来讲,比例原则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且它同时具有很好的指导性。

(三)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与比例原则

法律本身具有很高的地位,但是我们也必须知道,行政处罚并不单单仅代表着处罚,更多的时候它也代表着一种教育,要知道,它的最初目标,就是为了使人们对法律有敬畏感,并不随意超越法律的界限,而不是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最为暴力的镇压。

当然,经由上述综合分析,可以确定无论是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还是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它们都可以在行政处罚中对处罚实体裁量进行约束,但同时它们也是完全不同的,并且它们本身就是不同的概念,理应做好相应的区分工作,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四、结语

在行政处罚中,不能仅通过行政处罚这种单一的处罚方式,更多的时候,我们还要学会将多种方式结合,以便更好的加强社会管理工作,保证处罚做到完全的公平。通过本文我们也可以得知,在进行行政工作时,处罚实体裁量仍旧十分适合实施行政处罚,只不过过罚相当原则本身比较欠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此外,必须要谨记的是,比例原则自身在行政处罚实体裁量中,也可以作为一种过罚相当性的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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