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境外追逃追赃路径的完善

2019-12-15 09:42李英豪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贪腐条约司法

李英豪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我国境外追逃追赃概述

在2018年中,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截至2018年12月9日“百名红通人员”已归案54人。我国国际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在2014年就已经成立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追逃追赃行动,这既给我国国内的贪腐分子和一些官员带来了极大的震慑,也在国际社会中展现出了我国坚决反腐败的强硬态度。

习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各种政策及行动表明,全面和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凸显了党和国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强力推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坚定决心、鲜明态度和严正立场[1]。但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境外追逃追赃面临的问题

(一)引渡条约的签订数量有限

根据外交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已成功缔结的引渡条约共有48个,其中包括生效的引渡条约共34个,且生效条约中发展中国家所占比例较大,但是贪腐分子多是逃往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公约表明,如果想向逃犯潜入国提交引渡请求,则必须与该国签订引渡条约。因此,引渡条约的数量不足已经阻碍了我国海外“双追”之路。

(二)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操作性和利用率低

我国在贪污受贿罪的认定标准上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一些差异,有时会找不到有效的结合点,我国的法律制度需要与公约进行衔接。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司法协助问题的规定较为粗略,在实践中不容易操作。在我国刑事司法合作体系中,关于指导境外“双追”工作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全面。我国刑事司法合作条约在海外“双追”的过程中使用的频率不高。

三、完善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司法合作的建议

忆往昔,无论成就还是困难,停下来总结都是为了走好接下来的路。今后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全面完善境外追逃工作:

(一)发挥引渡替代措施的作用

2003年,百名红通人员的头号嫌犯杨某珠出逃以后,我国一直和荷兰、美国等国家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努力采取适当措施将杨秀珠遣返回国。杨秀珠回国自首,是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反腐败执法合作、协同作战、劝返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是党的十八大后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成果的范本。[2]如果能够以这一案件为典型案例来研究在我国境外追逃过程中引渡替代措施的适用,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境外追逃的全面开展。[3]

在我国大规模引渡还面临着很多的阻碍,所以我们应该更多地探索和发挥引渡替代措施的作用,特别是劝返。劝返之所以在我国得到重用,不仅因为劝返具有“中国特色”,还因为大部分外逃分子出逃后的境况并不是很顺利,为劝返创造了条件。我国政府抓住时机向贪腐分子施以利好,让贪腐分子放弃海外逃亡的念头,一般都能劝返成功。

(二)开拓境外追逃追赃新途径

1.进一步加强引渡的力度

引渡前置主义是国际引渡中必须遵守的规则。这就要求国家之间必须签订引渡条约以保证引渡能够顺利地进行。因此,我国应与更多的国家尽快磋商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在引渡关系中,单纯地依靠和他国的友好关系,在实践中很难实现引渡。为此,我国应该努力与发达国家签署引渡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主动磋商交流,努力以互利共赢为基础开展国家间的协作,为境外“双追”提供法律支持。

2.构建与完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完善我国定罪标准,包容国际定罪标准。我国的追逃追赃法律体系并未与时俱进,目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完善我国追逃追赃相关法律,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有效衔接。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国际经验上看,认清本国国情和国际形势,调动资产流入国追赃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世界接轨的资产分享制度能够很好地提高追逃追赃的效率。

四、结语

国内贪污腐败分子的外逃不仅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还抹黑了国家形象。因此,我国当下的追逃追赃情势依然不够乐观,我们要清楚地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关键性,通过不断调整完善自身的法律建设,充分发挥刑事法治司法合作体系的作用,更好地与他国进行高效协作,努力完成境外追逃追赃,保护国家公共和法律利益,保障人权。

猜你喜欢
贪腐条约司法
魏晋时期的清廉与贪腐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条约解释中的拟制因素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农民需要“不平等条约”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贪腐文化的表现形式及其消除对策
村官贪腐背后的权利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