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虚假评价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2019-12-15 09:42曾茂辉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规制商家电子商务

曾茂辉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一、虚假评价的背景

在人类社会中,交易是最为频繁的经济行为,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中的某方常常会陷入劣势之中。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实体经济的龙头地位开始被电子商务经济所冲击,然而新兴事物的出现必然会伴随着新型问题的纷至沓来,虚假评价的出现则是其中的一个恶瘤。虚假评价的出现,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经济发展,它利用了消费者与售卖者的信息不对称来制造虚假的好评或差评信息以引导消费者产生错误的消费行为。而在消费者被错误地引致消费之后往往会发现实际产品与网上描述大相径庭,但奈何该商家好评数量成千上万,私下的一个差评或投诉也无法保证自己权益得到保障。

二、虚假评价的形式

(一)商家恶意刷好评。在百度输入“刷好评”一词会出现1240000个搜索结果,不难看出,在恶意刷好评的现象背后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在2010年,重庆市工商局查封了杨某夫妇刷单炒信的“蓝某店主网”,该店五年来通过恶意刷单获得流水金额达上亿元,雇佣人员数达18万余人[1]。虽然淘宝在事后对相关店铺进行了降权、封号处理,但是都无法彻底阻止此类行为的肆意增长。

(二)商家好评返现的诱惑。网店店主常利用部分人贪小便宜的心理,用一定的金钱诱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给出虚假的好评。广州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一虚假评价的形式在行业内已经泛滥成灾,甚至在淘宝上进行搜索也会出现大量的好评返现数量。

(三)差评骚扰。在网店上进行差评评价后,许多消费者会受到商家的反复骚扰,商家通过金钱利诱或恶语威逼让消费者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下更改其原来做出的真实评价。而在百度上搜索“差评骚扰”会出现3230000个结果,根据阿里巴巴的消费者投诉统计量,差评骚扰的占比甚至达到了百分之八[2]。

(四)恶意差评。在不当竞争下,竞争者的一方会利用差评降低另一方的真实信誉,根据旅游网站猫途鹰的数据统计,在有竞争对手相邻的旅店差评率比没有对手相邻的酒店要高4.7%[3]。而有的职业差评师甚至以此作为利益获取的来源,通过制造差评收取被害商家的“补偿费”再删除差评。

三、中外立法现状

(一)中国立法规制。我国针对虚假评价的立法时间尚短,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到2016年12月网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也仅有数年时间,而针对虚假评价的地方立法更是只有杭州市的《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二)美国立法规制。保障消费者合法的评论权利是美国消费者立法的重要内容,加利福尼亚州在其民法典的非法合同一项中规定:对消费者受法律保护的评价行为进行威胁的,属于本法规定之违法行为,罚款数额2500美元到1万美元不等。在2016年12月,美国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以消费者评价为主的《消费者评价公平法》,重点保障了针对虚假评价而受损的消费者群体。

四、解决建议

电子商务平台上虚假评价的出现是一个新型问题,我国的立法纵使有较多的法律文件规制,但是都过于分散化,不具有系统化的处理方式。分散的法律规制使消费者的评价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对其评价权的侵犯行为无有效的法律制约。

笔者认为,对虚假评价的有效规制有以下措施可供商榷:

(一)确立消费者合法的评价权。虚假评价现象归根结底还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对评价权的滥用,因此应保障消费者评价权的实行,同时对滥用评价权的个体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确立平台的管理义务。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消费者首先会求助于购物平台,购物平台因其特殊性与交易者利益息息相关,只有对平台的管理义务进行合法的规制才能使消费者的权利得到第一时间的保障。

(三)确立相应的法律责任。虚假评价的现象之所以如此猖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违法成本太低,因此在违法行为的追责上,我们应对其违法性进行重视。对虚假评价的直接参与方以及平台的责任进行严厉追究,将民事、刑事等多形式责任结合进行处罚[4]。

五、结语

总体而言,我国针对虚假评价的立法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较大的飞跃,但无法否认的是,我国的立法状况仍落后于消费实践,立法者对消费者评价的重视度也不高,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也未得到很好的履行,虚假评价的现象在我国实践中仍然较为猖獗,在立法的规制和执行上,尚需要很多地方进行完善。

猜你喜欢
规制商家电子商务
中国人不骗中国人
主动退市规制的德国经验与启示
商家出售假冒商品,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电子商务法》如何助力直销
保护与规制:关于文学的刑法
电子商务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关于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的议案
易淘食进驻百度钱包中小商家盼低费率
内容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