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2019-12-15 09:42崔慧颖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合法公共利益合同法

崔慧颖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0

鼓励交易原则以合同法为基础进行阐述,是以具体制度为基础降低当事人交易成本的一项制度,其主要的指导思想便是减少交易障碍,促使当事人可以借助合同而保证交易的立法性质。本文主要从鼓励交易原则的主要表现对其进行阐述,进而提出了一些正确把握鼓励交易原则的策略,谨供有关人员借鉴。

一、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

(一)合同订立

通过订立合同体现鼓励交易原则,例如,遵循传统大陆法,需要保证要约、承诺内容的一致性,若存在更改、限制、添加要约条件的行为,都会导致要约被拒绝。但目前随着交易的不断发展,保证要约、承诺内容的一致性,往往会给合同订立造成阻滞作用,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合同可以成功订立,给予原则性基础上,合同法也提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例如,第三十一条表示,承诺以非实质性内容变更要约,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而最终订立的合同需要保证与承诺内容的一致性。

(二)口头形式

除一些需要登记审批、书面形式记录的合同之外,合同的成立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以传递鼓励交易精神。换言之,在本质层面上,合同法是合同形式要件证明价值存在的一种标准,并不是对合同成立与否进行表现的一种要件。因此,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依法采取书面形式,需要由当事人通过举证合同重要条款的方式对其有效性进行证明,若当事人无法进行有效举证,则表示该合同并不具备合法性,若当事人可以进行有效举证,则表示该合同成立而且具有有效性。若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严格遵照书面要求,将会大幅度降低交易成立率。

(三)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明确规定了无效合同标准,同时对效力待定合同进行了明确。合同法对无效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通过恶意串通方式给第三方、集体或是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以胁迫或是欺诈等方式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通过合法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掩盖;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涉及法律严令禁止性规定等。相对比原经济合同法而言,进一步缩小了无效合同规定范围,对于“一方通过胁迫、欺诈等手段,或是乘人之危,导致最终所签订的不符合对方真实意思的合同”,受损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或是更改合同,这样不仅可以使得受损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还能避免执法机构强行介入后,因触及他人私事而诱发一系列副作用。除此之外,合同法还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对这些在某个要件上有所缺失的已经成立的合同,赋予当事人在有效与无效之间选择的权利——追认权,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这样就最大限度地在合法性的前提下保护社会实际需求的交易以及应该存在的交易,避免其被取消或是遭受破坏。

二、鼓励交易原则的把握方案

(一)鼓励正当合法交易

鼓励交易,即鼓励并支持正当、合法的交易。所谓的合法,即基于合同可以生效前提下,即当事人意愿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意志,不破坏公共道德,合同内容才具备有效性。反之,若当事人呈现在合同中的意愿与法律规定要求不符,或是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道德,则不存在被鼓励范畴,同时还要对交易当事人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问责。

(二)鼓励自愿交易

鼓励交易主要鼓励当事人所自愿开展的交易,即当事人所开展的交易符合其真实意愿,若所产生的交易存在有瑕疵的行为,例如胁迫、欺诈或是其他等,交易合同将无法代表当事双方的共同意愿,则不具备被鼓励资格,尤其是一些交易合同中的内容与交易一方的真实意志不符,或是会损害交易一方的利益,其必将会对交易的公正性、公平性产生影响,对此需要通过相关法律规则进行调整,或是限制,而非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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