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情势变化制度的障碍分析

2019-12-15 09:42谌志丹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情势合同法实务

谌志丹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00

一、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

在中国,虽然情势变更制度和不可抗力在理论上有统一的认识,即大多数学者认识到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之间存在着相似之处,对于他们之间的差异也取得了共识,但是理论标准在实务当中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国实务届对于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制度之间的区分依旧是模棱两可,欠缺一个统一的标准。

在江西省某采砂工作领导小组与成都某实业公司的纠纷案中,因为罕见导致36年罕见的低水位毫无疑问是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学者们的主要争议在于这个案子的情形是否能够构成情势变更?支持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二元规范模式的学者们认为: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内容不同。情势变更制度一般体现在经济层面,如通货膨胀、汇率重大变化、物价巨大变化等。而不可抗力更主要的体现在非经济层面的自然因素以及社会事件。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引起情势变更。赞成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一元规范说认为,不可抗力是情势变更制度的引起要素之一。众多分论并没有很好的在实务中解决好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判决中认为,成都某公司在此次的合同中,遭遇了鄱阳湖36年罕见的低水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此客观情况并非是成都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遇见到的,也并非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如果仍然要求成都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这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性。成都某公司要求采砂办公室退还部分合同价格。符合“合同法公平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法院明显是按照情势变更制度来处理此案的,但是判决中并未体现出最高法对于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之力间关系的态度。这样模棱两可的态度是我国法院在处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之间关系的惯常做法,也带给了实务届诸多不便。

我国采用的是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二元规范模式(韩世远语),立法者当时在定义情势变更制度之时,就是为了将其与不可抗力区分开来,希望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但是依据我国实务界目前的情况来看,二者之间是否真的泾渭分明,殊值疑问。两者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改如何取舍?依旧值得广大学者继续探寻。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早在《合同法》(解释二)出台之前,情势变更制度一直都被写入草案之中,但到最后被废除,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情势变更与民商法上的商业风险制度之间存在界限模糊,难以区分的情况。反对合同法吸收情势变更的观点认为,在中国的实践中,情势变更制度和商业风险难以分化。如若没有准确适用,将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不仅不利于合同严守的合同准则,造成当事人逃避风险的正当借口,也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并促进地方保护主义。①然而,笔者认为这二者仍然是存在着一些差异的。两者从可以预见的程度、当事人有无过失、是否达到异常的程度以及结果等方面存在差异。

我们可以从“武汉XX公司诉重庆XX厂案”举例来分析情事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之间的模糊性。在该案中,有学者认为,应当以原材料价格的涨跌作为判断情势变更制度的依据。如果原材料的涨跌幅度并未使得当事人遭受明显不公的严重损失以及仅有轻微的利益受损,那么这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到的正上商业风险。如果轻易的将一个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对于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维护是极不为利的。②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判例一般并不轻易承认情事变更。③在日本的实务当中,他们并不会以价格变动来认定情势变更。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这些应该是人们当时应该预见的风险。因此,应该指出的是,仅仅根据价格的波动来判断它是商业风险还是情况变化是不可行的。在某些情况下,价格上涨可能仍然是商业风险,在某些情况下,价格似乎并没有太大的波动,但是对缔约方可能构成致命打击,则可视为情况的变化。④因此,我们不能够仅仅以价格的变动来衡量情势变更制度与商业风险,它只能作为判断的依据,如何明确界定情境变化与业务风险之间的差异。给实务届一个可以衡量的标准依旧是我们刻不容缓研究的命题。

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尚存在许多难题,其中不仅存在理论上欠缺,实务中更是迷雾重重。因此,笔者将继续关注民法典草案编纂的动向,在结合案例的基础上,参考国外以及我国台湾等地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研究状况,探索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机制。

[ 注 释 ]

①中国民商网[EB/OL]:韩世远.情势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系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中的尝试(中).http: // old. civillaw. com. cn/ article/ default. asp ? id=7888,2019-3-2.

②王利明.民商法研究(4)[M].法律出版社,1999:508.

③王晨.日本契约法的现状与课题[J].外国法译评,1995(2).

④中国民商网[EB/OL]:韩世远.情势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系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中的尝试(中).http: // old. civillaw. com. cn/ article/ default. asp ? id=7888,20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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