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

2019-12-15 09:42沈月云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单方劳动法用人

沈月云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江苏 常州 213000

一、劳动法中的基本要义与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劳动关系的问题日趋凸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就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对劳动关系做出了重要的调整,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的宗旨在于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削弱雇佣者的强势权益,增强被雇佣者较为被动难以主张的权益。劳动法把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平衡强势方与弱势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当今的法律已经能在许多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但也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制度制定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

在制度的规定与重大事项决策上,需要有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与劳动者的参与共同建立。劳动者从《劳动合同法》中获得的制定、决定权其实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使得劳动者能够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限制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也就是实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限制不是无视,或者摒弃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的参与是在于自身利益切身相关的情况下得以实现,因而也是对劳动双方的利益平衡。其次,依据《劳动法》中第4条的相关规定,在制定相关的报酬、休假、福利等等直接与劳动者相关的规章制度及重大决策事件时,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可以协商确定,也就使得制度的制定不是一个人的意见,而是由全体职工讨论协商得来的合理结果,体现了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了社会稳定。

三、无固定劳动合同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

无固定的劳动合同相对于固定劳动合同具有不稳定性。在实际生产劳动中,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单位往往倾向于年轻人而忽视年老者,或者某些单位倾向单身人士而轻视已婚者,重视男性轻视女性等等问题,而这种问题在无固定劳动合同中就显得更为尖锐。间歇性使用、临时性使用或者即时停用的现象不断出现,劳动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因而在《劳动法》中就提及,但凡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或双方意愿解除的合同就有继续下去的义务和责任。因而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劳动双方成立劳作关系的合理性就需要进一步考虑,而不能只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自主权利,造成对劳动者的伤害,只有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职权,劳动者的权益也就得到保障。

四、劳动合同解除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

劳动关系在劳动中常常不是一帆风顺的,因而涉及到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也就值得深思。因而在《劳动法》中就出现了双方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形式。双方解除大多时候出现在双方劳动和谐结束劳动关系时,而单方解除的情况就较为复杂,其中单方解除不仅是用人方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例如,在未转正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在离开的三天前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7条)这样的条款有助于劳动者顺利地工作与自主选择,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与经济的发展。因此,解除合同中也就体现了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与维护社会的力量。

五、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的关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关系的双方也是如此,但在实际上却并不是平等的。与用人方比,劳动者是被雇佣的关系,在当今形势下,被雇佣者一般受制于雇佣需求,买方的余地与谈判力就自然的加强,甚至在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用人方作为雇佣方,在利益冲突时,常常会占据较为强势的地位,劳动者的地位就处于弱势而居于服从地位。《劳动合同法》制度的保护其实就体现在对双方权利义务上的差别分配,也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意在改善交易中的矛盾现象,反映法律对劳动关系的一种关注。同样的,倘若调整的过程中不以平衡为重,倾斜保护也就失去了正当性,不属于正义的一方。

六、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法本质上属于社会法,公私结合,利益平衡。在尊重与兼顾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下,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社会的利益进行“宏观调控”,维护的同时进行平衡,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合作的顺利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而,劳动关系中,“倾斜保护”只是一种维持平衡的方法,促进劳资合作与社会和谐稳定才是这样“不对等”的实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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