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的价值衡量

2019-12-15 09:42宋相岑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外国法有损实体法

宋相岑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0

一、反致概述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而反致的具体类型又分为直接反制,间接反致,甚至有些国家也承认双重反致。国际私法学界对反致制度的争议各执一词,究其本质来看,其实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而主张采纳反致制度的学者或者是实务者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他们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几点,一是反致制度是否会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是采纳反致制度到底是保护国家司法主权还是有损司法主权,三是法律适用是否一致,是否有损司法公平。接下来将主要从以上的争议点入手,探讨反致制度的意义与价值。①

二、采纳反致制度是否有损司法主权

第一,反致制度保护国家司法主权。

以直接反致制度为例,直接反致是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即一国在审理案件时,最后所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本国自己的实体法律(如果包括冲突规范的话,将会陷入一个无限循环的过程,即恶性循环。所以在这一点上,适用的是一国的实体法,可见其明智性),这在相当程度上保护了国家的司法主权。但这种理论支撑,似乎是捉襟见肘的,以转致制度为例,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转致制度也是反致制度的一种,属于广义的反致制度。在转致制度中,法院地最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是第三个国家的实体法(这里不包括冲突规范,理由同上所述,否则将会陷入无限的恶性循环当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地的法律将得不到适用,似乎是对国家司法主权的损害,这似乎又和之前的理论是背道而驰的,反致制度是否有损国家主权将成为一个自相矛盾的问题。

第二,反致制度有损国家主权。

以反致制度中的转致制度为例,前文已经对该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故在此不作过多的论述。如果以间接反致为例,其传送过程是和直接反制制度是一样的,最后适用的仍然是法院地的法律,在这一点上,似乎反致制度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保护。此时反致制度又陷入了一种自相矛盾的境地,到底是有利于国家的主权,还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间接损害,似乎永远走不出一个怪圈。

三、反致制度是否浪费司法资源

第一,反致制度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

反致制度对法院地的法官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法官需要对外国的法律进行一个选择的过程,这里也涉及到国际私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外国法查明,外国法查明在国际私法最先发展起来的时候,适用起来是很不方便,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处于摆设状态。国际私法发展到现在,外国法查明似乎比之前运用的更广泛,但是实践中,适用起来还是面临许多困难。反致制度类似一个递送的过程,似乎是经过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最后适用的还是法院地的法律,这个时候不免对此持反对的呼声,效率的低下,大量司法资源因此浪费。基于此却赞同采纳反致制度的学者又是出于什么考虑呢,这其实就涉及到下一个争议点的本质。

四、反致制度与法律适用的合理性

反致制度是法律适用合理性的代表性制度。在前面我们讨论了反致制度是一个递送的过程,既然最后的结果都是对法院地法律的适用,大费周章其实是对法律适用合理性的追求。浅显来看,的确案件法律适用是一致的,但是确是法律适用合理性的表现。法律适用不再是单一的一个国家实体法的适用,甚至是两个三个国家的法律可以进行选择,这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这也是支持反致制度的学者们所追求的价值所在。

立法中,我们可以选择性的避免反致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最大程度的追求其价值,使其能更好地在实践中得到运用。

[ 注 释 ]

①高琦.国际私法反致制度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2):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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