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9-12-15 09:42彭潇潇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履行合同合同法契约

彭潇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私法,也适用于公法,因而可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合同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至我国《合同法》中有着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构建和谐的合同关系可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交易活动中的作用

(一)保障交易安全

作为安全交易所需遵循的一项基础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可促进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给付义务,进而促进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倘若经济交易活动中缺乏诚实信用原则有力支持,未以公平合理为前提,则人们只倾向于进行相关可及时结清的交易,由此便会造成经济交易活动中不稳定、不安全的局面。由此也或多或少地制约了财产方面的流转。所以,为了杜绝经济交易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使当事人双方建立起和谐交易关系,便应当以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导向,保证双方利益,促进交际交易活动的安全开展。

(二)缩减交易成本

对于合同订立而言,应当对诚实信用原则中的规则、约束力予以重点阐明,这样可一定程度降低非常规交易费用的流失。对于合同履行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将重要信息明确传达给对方,以建立起相互间的信任度,增近彼此间的了解度。如此一来,不论是哪一方都无需为了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而开展一系列的调研工作,进而可有效降低非对称信息造成的额外信息成本,进一步缩减正常交易费用。

(三)促进交易成功

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经济交易活动变得越来越频繁。法律不仅鼓励一系列合法的交易,还不断采取有力措施以支持和保护其交易结果。因为诚实信用原则与鼓励性交易原则相互间存在紧密联系,所以当事人双方中有任意一方出现有造成合同无效的违法行为时,该种交易便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先前签订的合同也因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将归为无效。诚实信用原则的变化在此得以体现,不仅非诚信交易不受保护,同时纠正和引导错误的行为,很好的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价值。此方面对应的是本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正当行为而停止履行合同,于此期间,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保证,以防范自身权益受到侵犯。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实践应用

(一)先契约的义务阶段

先契约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附有的相关附随义务,在合同还没有达成前,双方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向,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双方的诚实守信、公平正义,不论是哪一方均不可恶意侵犯另一方的权益,如果有一方违背,则必须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例如,《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中提出,包括隐患或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签订假合同,违背其他诚信原则,等等,这一系列行为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

合同义务是指均合同双方认同,且需要在合同成立整个过程履行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过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便意味着会使另一方受益。而附随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合同义务进行履行前,法律意义层面其他义务应当跟上履行,使合同得以如期履行的义务[2]。例如,《合同法》第60条中提出,在合同履行阶段,一方面要对合同义务予以履行,另一方面还应当结合实际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为合同有序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三)后契约的义务阶段

一般而言,合同履行结束,双方便不在拥有合同关系,由此也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即为合同可合理终止与否,以及给付成功可得到有效维护与否。进而《合同法》中提出了后契约义务,合同履行结束后,依旧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行为准则的要求及法律约束,从而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结束[3]。这也表明,后契约义务应当结合合同的转变而灵活转变,以满足不同的合同需求。例如,《合同法》第90条中提出,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依旧有责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中的协议、保密等义务。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该项原则不仅可为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利保障,还满足现代化发展的发展要求,并且还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而,相关人员务必要不断钻研研究、总结经验,提高对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功能的有效认识,结合《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所存在的相关问题,采取有效的整改手段,进一步逐步稳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促进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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