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疑罪从无

2019-12-15 09:42涂晓辉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有罪辩护律师刑事案件

涂晓辉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近年来,国内曝光的一些刑事冤假错案,社会反响强烈,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久而久之,人们就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乃至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碍和谐社会的实现。何为疑罪?笔者认为疑罪实质上是因证据不足而不能判定有罪的情形。因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审判机关对被告作出无罪的判决。安徽省高院发布的参考案例中“孙某某杀人案”①对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现实实践打了一针强心剂。

一、疑罪不从无之分析

纵观部分被纠正的案例,大都经历了有罪判决,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要按照“疑罪从无”作出处理,通常要面临着比作出有罪判决更大的来自于公安机关、检察院乃至有关部门的“高压”②,造成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现象。

(一)侦查手段不充分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侦查手段的准确应用对错案的有效遏制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科技发展,侦查技术水平在快速完善进步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前文所述“孙某某杀人案”中的侦查阶段,该案被害人的死亡时间不确定,造成被告人孙某某提出的不在场证明很难被公安机关采信。

(二)刑讯逼供、重口供问题

侦查人员利用不人道审讯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如实招来”,作出有罪供述。笔者认为刑讯逼供成为了冤假错案的一大推动者的原因有两点,首先在现如今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面对不断发生的刑案,犯罪嫌疑人的沉默耗时间,前一案件没有进展,后一案件又会出现,采取刑讯往往能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忍受而说出有价值的证据或招供,使案件顺利“告破”。其次,在我国,辩护律师参与侦查活动不充分,甚至其辩护行为屡屡受阻,不能很好地为被告作刑讯逼供指控。

(三)辩护律师劣势地位问题

辩护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律师对于整个诉讼过程,对法院最终的判决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比率很低,只有20%-30%。辩方面对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法院和检察院,其所受的压力十分巨大,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中,重实体轻程序依然存在。

(四)有罪推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按照保障人权的理念,当出现疑罪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推论,即“疑罪从无”。即使不考虑许多案件存在大量无罪证据,以及许多案件辩护律师提出了合情合理甚至证据充分的辩护理由,仅就法院据以作出有罪裁判的证据而言,不少案件都未达到我国立法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④。

二、疑罪不从无之思考

近些年被披露出来的频率如此之高不得不让人对司法公正尤其是刑事案件司法公正审判持怀疑态度,也会有损法律的权威。

(一)侦查机关不应片面追求“破案率”

每每发生一件刑事案件,刑侦部门都在全力以赴尽早破案,让正义得到伸张,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正,但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我们国家对于侦查部门一直强调“破案率”,将“破案率”作为重要指标,办案人员顶着巨大压力,正是如此,部分办案人员顶着违法的风险以非法的手段取得证据,甚至阻止证人作证,推动者冤假错案的产生。

(二)完善法院、检察院办案责任制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行“员额制”以后,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法官独立承担案件,对案件担责,对冤假错案起到了一个有效的遏制作用。然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然不能完全独立办案,其受外界因素影响很多,应杜绝有关部门对法院及检察院的指示办案,减少其对刑事案件的干预。与此同时,完善相关机制,对于已纠正的冤假错案,要及时启动对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机制,让“疑罪从无”落到实处。

三、结语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步伐不会停歇,在过往的已判决案件中,疑罪从有的案件将会不断被纠正,在现在乃至将来的刑事审判中,疑罪从无也将成为主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的改变,反映了我国人权保障机制在不断的完善,体现了现如今中国的司法改革对公平正义、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视。

[ 注 释 ]

①中安在线网.http: // ah. anhuinews. com/ system/ 2017/12/20/007773936.shtml.

②陈卫东.“佘祥林案”的程序法分析[J].中外法学,2005(05).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④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的分析[J].中国法学,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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