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罗马法到我国“拟制血亲关系”的禁婚
——兼评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

2019-12-15 09:42沈媛媛王子暄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直系收养人血亲

沈媛媛 王子暄

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315020

拟制血亲关系间的禁婚也起源于罗马法。禁婚亲制度的规定,是人类进化和文明进步的结果,而罗马法作为世界历史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在这方面的规定也较为完善,至今仍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所以对于禁婚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罗马法以及域外有关拟制血亲的规定

从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规定了有关禁婚的内容。先从整个有关罗马法禁婚的有关记载中来看,罗马人对禁婚亲属范围确定,且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家庭秩序,这也是罗马社会结构的基础。其中10.1、10.2、10.3、10.5均规定了有关收养关系的禁婚制度。前两条的内容明确了收养关系在直系内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仍属于禁婚范围内,而因收养成立的兄弟姐妹则在解除后不受限制。另外,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意味着因收养关系下娶妻而形成的旁系尊亲也属于禁婚范围,但旁系卑亲则不受限制。

罗马法的禁婚亲规定对世界各国都产生了深远的意义。综合各国立法可见,域外法上普遍有禁止养亲结婚的规定。且不同国家的规则细化下都有一定的区别,也有共同的特点。具体来说:有的规定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的禁婚范围是一样的,如意大利、法国、德国;有的只禁止拟制直系血亲结婚,但拟制旁系血亲结婚则不受限,如日本、俄罗斯;有的规定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后也不可以结婚,如日本。有的则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允许拟制血亲结婚,如法国、瑞士、德国;有的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亲属之间以及收养人的直系卑亲属与被收养人之间不可结婚,如法国、瑞士、日本;总体来看,放宽限制还仅仅是在某些国家的立法中才可以看到,如对比法国、意大利、瑞士三个国家的相关内容,德国、俄罗斯、日本方面明显是放宽了限制的。

二、我国禁婚制度的起源和现状

我国也很早有了禁婚亲的有关制度,最早最普遍的禁婚制度是同姓不婚。同姓不婚应该是起源于道德要求,但可能在古代也是为了建立宗族内部的秩序。到唐代才对禁婚亲制度第一次较为全面的加以规定。直至清朝末年才通过法律解释,废止了同姓不婚的条文。可见,“同姓不婚”的制度之下其实也就意味着我国古代的收养关系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也被包括在禁婚制度之下。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对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的规定,同时在《婚姻法》第26、27条以及《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中都有“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综合这几条规定的内容来看,似乎法律将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也等同于自然血亲关系加以规制。当然,这样的理解是不全面的,理由如下:

首先,要认识到“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立法意图是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被收养子女。所以对于收养关系的禁婚也需要区别自然血亲的对待;其次,禁止自然血亲结婚是从生理和伦理的角度考虑。近亲结婚的后代容易患病或死亡,而拟制血亲关系中无须考虑生理角度的后果;最后,我国《婚姻法》以及《收养法》的“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条内容也只能说明我国可以据此认为拟制直系血亲是被禁止结婚的,这里还不能看出旁系血亲是否可以结婚,所以不能片面的认为“血亲”就包括“拟制血亲”。

三、对我国禁婚规定的完善建议

完善立法的时候要注意到与自然血亲相比,拟制血亲有虚拟性和可解除性的特点。因此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的禁婚范围也应该有所不同。

第一,拟制直系血亲之间应该禁止结婚。拟制血亲之间禁婚主要考虑的是伦理方面的要求。这种关系的建立主要是考虑未成年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利益,是为了提供一个适宜其健康成长的亲子环境。因此,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不仅可以维护伦理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养子女和继子女的利益。

第二,不禁止旁系血亲结婚。除了不用考虑优生问题以外,他们之间拟制血亲关系的建立也并非出于本人意愿,而是由于他人意愿产生拟制血亲关系,但结果是结婚自由受限,这样做有违公平。考虑到我国的民间风俗对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结婚是可以接受的情况且又符合其他结婚要件的时候,则应当允许结婚。

第三,拟制血亲解除后是否禁婚应该有所区分。拟制直系血亲解除后仍然应该属于禁婚的范围,同样是考虑伦理方面为了更好的保护弱者地位的子女利益。但拟制旁系血亲即便解除前受到禁婚限制,而在拟制关系解除后也应不受限制,这样才更符合婚姻自由和婚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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