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的思考

2019-12-15 09:42刘盛颖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救济个人信息信息安全

刘盛颖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 102202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科技的技术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现如今已经迎来了第三次工业革命。然而,在此为背景之下的公民个人信息却经常出现泄漏的情况,这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但是,当前在我国刑法中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不甚完善,难以保证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这将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及其发展造成一定阻碍,因此,在推进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强化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成为了受到社会关注的问题。

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公民的隐私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自然信息与社会信息。自然信息指姓名、年龄等;社会信息则涵盖了公民的居住地址、工资收入等。这些信息具备法律与社会属性,具体表现为:仅凭借信息中所阐述的内容就可以判别出所属主体,所以,一旦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不仅会影响到主体的现实生活,还会使公民对于电商等网络平台的信任度下降,不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所以在此现状之下,我国应该加强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二、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分析

虽然当前国家已经认识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是在刑法中的相关内容却仍就存在不足之处,难以发挥出刑法的真正效用,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经常被不法分子或单位所用。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不明确

虽然刑法中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没有精确定义何为公民的个人信息?这就直接导致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对信息所属范围享有极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比皆是,于此,会使得法律缺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与公民可预期性。综上,我们应当在刑法中将个人信息更加详细解释、定义,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得以限制,并使得判决做出时系有法可依的状态。于此同时,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通过各路媒介以宣传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使得公民在受到侵害时,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难以确定泄露信息的主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在办理证件或是报名考试等,都会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并且随着网络在国民生活中运用范围的扩大,不少人都习惯使用网络进行租房、招聘和购物,因此可以得知,当前情况下能获取公民信息的机构和人员正在不断增多,从而提高了泄露信息的可能性。然而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却只规范了少部分的泄露信息主体,例如:金融、教育机构等。可是放诸实际生活中,可能泄露信息的主体远不止这些。这也就表明我国刑法对于泄露信息主体的范围限定过窄,难以配合现今的社会发展趋势,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立足现实,重新界定泄露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范围,从而贴合实际,切实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单一的司法救济方式

我国目前已经迈进了法治社会,一旦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进行司法救济,进而保障切身利益。可是,目前刑法的司法救济方式只有公诉,而且所需时间较长,效果也是差强人意。甚至,长期固化司法救济的方式单一性,从某一方面而言,可能会加剧司法系统运转压力,浪费原本不必浪费的司法资源,并且导致当事人权益救济受到影响。

在面对此情况,笔者愚见认为可以采取增加司法救济的方式进行缓解,即改变单一的公诉模式,扩展为公诉与自诉相结合,公民可以依据自身需求予以选择,在保证国家公诉的权威性同时,也可以减轻取证难度,从而促进公民积极参与进保护自身的权益诉讼中,亦节约司法资源,最终间接性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四)网络防控缺乏力度

在信息时代,公民在网络中经常会留下自己的“足迹”,尤其是种类繁杂的交友软件,更是加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而且,某些网友热衷于进行“人肉搜索”,将网络虚拟危险转变为现实可能存有的危险状态,综上,网络环境之内的信息安全性令人担忧。但是,刑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的防控力度以及手段,使得公民的信息暴露在重重危险之中。某些个人或单位会抱着侥幸心理,意图躲避法律制裁,窃取他人信息。

所以,我国法律应当加大网络信息安全的防控力度,避免个人信息的肆意流露,在具体法律规定中需要明确现今存有的不确定性问题,从而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出现,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的可能性,使得刑法得以发挥立法预期的作用。关于这一方面,可借鉴我国澳门地区的先进经验,即全程监控侵犯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链,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存储、非法使用等行为全部纳入罪名之中,给予公民信息全方位的保护。

综上,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存在极易被暴露,且公民难以自身维权的情况下,我国应该完善解释明晰公民信息在刑法中的相关法规内容,即明确个人信息定义,扩大泄露信息的主体范围,增加司法救济方式等方面,以此来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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