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课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2019-12-15 09:42张晓婷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受益者传播者著作权人

张晓婷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产生于网络环境中的慕课,以创新型的教育模式向传统教育发起了挑战,其开放性、整合性、数字性以及潜在商业性吸引着新时代教育者和学者的眼球。但它作为一种新事物也必然存在着各种问题,需要相关制度规制。出于平衡公众的受教育权与著作权人的利益需要,有必要对慕课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推动适合慕课发展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

一、主体——慕课的参与者

本文认为演绎者、传播者和受益者是慕课的主要参与者,他们或多或少地对慕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也因为这些参与者对版权作品的频繁使用使得慕课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慕课的演绎者

慕课的演绎者:慕课中各类课程的讲授者。其讲授者包括教师或者某学科的专业人士等,毋容置疑,这些演绎人具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及独特的思想,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慕课的传播者

慕课的传播者:将录制好的视频课程通过剪辑等技术手段传播到慕课平台的组织,而这些传播者则是大学、企业等。不论是属于事业单位的公立大学,还是属于其他组织的私立大学,亦或是属于法人组织的企业,显然都是著作法上规定的法人,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慕课的受益者

慕课的受益者:通过慕课平台接受教育的学习者。基于慕课的规模性、开放性等特点,慕课中的学习者不仅仅包括在校的学生群体,其实不管职业状况,不论其行为能力如何,只要希望在网上得到继续教育,就有机会在慕课平台学习且不论时间和场地。

二、客体——慕课涉及的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指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物”或“无形物”,在我国法学界通常称其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慕课所涉及的精神产品具体是指课程中大量引用的教学资料及生成作品。慕课合理使用问题都是围绕课程内容产生的。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慕课教育通常都将一节完整的课堂内容切割成若干个十几分钟的小片段,各种文字、音频、视频等第三方资料穿插其中来弥补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感。慕课课程大量引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为教学资料,势必会影响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与传统教育不同,慕课教育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使得教与学的时间和空间分离,学习者可根据自身需求制定属于自己的课程表,且开设的课程学习人数不限,这就使教师所引用的版权资源传播范围无法控制。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慕课教育,意味着教学资料也必然数字化。学习者可能随意下载或传播著作权作品,使该作品很轻易传播并扩散到特定的教学范围之外,用作非教学目的,所运用第三方版权资源著作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侵犯,学生为完成作业而在其平台上产生的作品也在劫难逃。

三、内容——慕课参与者的权利义务

(一)演绎者的权利义务

首先,教师及专业人士等作为授课者,有权在课堂上为表达某一观点,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但是他们在行使引用权的同时也应该履行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在这里表现为他人的著作权,对他人作品的引用不得与他人在先的著作权相冲突,应该尽量寻求替代品代替引用他人版权作品。

(二)传播者的权利义务

从目前法律关于作品的规定分析,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士的授课应该属于口述作品,且教师的授课属于职务作品,大学有监督教师授课内容的义务,大学、企业经得他们的同意可对其授课内容进行录制、剪辑和美化。同时大学和企业应该做好侵权规避和注意义务,在将视频课程上传到学习平台之前完成严格的版权清理工作。上传后的后续版权保护工作也不可忽视,平台可以合理规定学习时间,对课程设置“只读”模式,防止学习者恶意传播。

(三)受益者的权利义务

学习者作为慕课的最大受益者,享有在其平台上学习的权利,但是学习者在接受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履行尊重课堂内容的义务,不得随意下载、传播课堂上的学习资料,威胁到相关著作权人的利益。另外学习者对于其在平台上完成的作业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其他平台参与者不得对其作品剽窃、歪曲及篡改等。

四、结论

网络时代下,以“数字海啸—慕课教育”为代表的网络公开课澎湃而来,其开放性、整合性、数字性和潜在商业性对知识产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慕课合理使用制度中存在明确的法律关系,对慕课合理使用制度中法律关系的分析将推动我国慕课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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