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学研究与服务型政府的建构实践

2019-12-15 09:42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行政法服务型公共服务

杨 赢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许多年前,人们已经意识到政府的服务性,也就是说,政府不是为行政人员建立的,而是来服务于人民的。但是近年来,政府逐步发挥着治理国家的作用。“服务型政府正式化”的提案被正式提出,使“服务型政府”改革达到高潮。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要积极落实服务型政府建设,从这一角度入手,加大研究力度,对立法进行完善,已成为行政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从行政法学范围内科学界定“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形成,要形成一个科学的认知,尊重并理解其包容性,以便更好地把握服务型政府的内涵。从法律角度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行政法的支持下,服务性政府的法律属性就在于服务性,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这是政府和执政党工作的核心。也就是说,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应以履行政府法律义务为主的服务管理模式确立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

二、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总的来说,许多人会认为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是一样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型政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法治政府不一定是服务型政府,但服务型政府之间没有联系。法治政府的行为方式,即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行政与干预行政是法治政府的主要形式[1]。服务型政府是在政府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根据人民的需要满足人民的需要。整个服务型政府表达了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实现了政府与人民意志的融合。

三、权力膨胀问题

权力需要防止法律来限制,以防止权力膨胀。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服务,强调政府部门为主观上积极的人民服务,并考虑人民的需要。实现这些行为所需的权力、资源和义务可能导致政府权力的扩张。建国以来,综合型政府包罗万象。改革后,政府向全能型政府挺进[2]。但是,由于改革过程中的经验时间过长,国家应该能够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研究有效的解决办法,因为它会导致权利权力、解除权、控制权等权力扩张。

四、建设服务型政府对我国行政法发展提出新要求

建设服务型政府呼唤以国家行政法为核心,加强社会公共服务向规范性公共决策转变。目前正在建设的政府强调“政府有健全的政府责任体系,促进公共服务,促进电子政务,加强社会和公共服务”。我国行政法的重心加强了政府的行政职能,但没有涉及到如何从政府的救济、政府的公共政策决策能力、社会管理职能、公共服务事业等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行政法的发展形势日渐严峻,行政执法滞后,政府公开行政执法的决策与失误日益显现。其中,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健全,服务能力下降,突发事件难以处理,无法采取抢救和紧急措施等问题较为严重,建设服务型政府寻求建立的新行政法体系,新行政法体系的核心规定公共决策行为和程序,加强公共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可容许性和实际可操作性,并做出决策[3]。限制权力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服务的转变,加强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地位和作用,完善政府责任体系,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

其次,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通过秩序行政法转变为社会行政法。我国行政法是维护政府权威、强化行政控制权、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属于规定行政秩序、经济建设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律体系。政府管理和处理国家事务、处理社会事务、处理公共事务不容易。建设服务型政府更加注重对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更加积极、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提高适应复杂形势变化的能力。行政法律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法律支撑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必须按照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以秩序行政法转变为社会行政法。建立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政法为基础的行政法体系,确保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以执行政府的公共政策决策行为和方案,加强政府的责任。政府公共管理,使政府的社会控制为新的行政法提供支持,提高执政能力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五、结语

通过确立服务型政府的规章和法定义务,构建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抓住服务型政府的法律结构来构建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旨在规范和发展行政法。服务型政府的实践对社会文明的发展是有益的,这是人类真正文明的发展阶段。因此,通过服务型政府的实践,试图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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