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把握

2019-12-15 09:42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罪行供述犯罪人

王 舒

1.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广西 桂林 541400;2.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也是2016年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中央的领导下,“两高”共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讨论制定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对此进行审议通过。2016年的9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授权“两高”开展相关工作试点的决定。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意义重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程序法治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新形势下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体现,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探索,是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升刑事司法能力的重要手段。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进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应从刑事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两个层面把握该制度的内涵和实施。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多种刑事司法理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理念上体现出宽严相济、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程序分流等司法理念,强调的是社会关系的修复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倡导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和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司法意识、司法理念的有效结合。

认罪,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如认真认罪悔过。西周时期《尚书·康诰》中记载“乃有大罪,非终,乃惟青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即尽管犯罪人触犯了重罪,但如果犯罪人能够愿意把犯罪事实原原本本交代清楚,也能考虑不判处死刑。《唐律疏议·名例》中记载:“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意思也非常明确,如果犯罪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还没有被发现,自首的话可以免其罪。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坦白”与“自首”都属于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人认罪表现,只是“自首”是主动认罪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被动认罪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我们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应该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罚,按照文义解释,是指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当然是自愿接受刑事意义上刑事处罚。这里可以分为层次进行理解,一是实体层面上之前的规定和实践中只提到了“认罪”,并没有提到“认罚”,对于“认罚”的理解可能存在误区。比如“认罪”是否必须“认罚”?二是程序法上“认罚”是否以接受司法机关提出的刑期等为前提,是否不能上诉、不能复议或者申诉?截至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过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认识不统一、执行尺度不一致。“认罚”应该是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同时放弃一定的普通诉讼处分权。

从宽,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在法律上采取的宽大办法进行处理。可以进行全面理解,首先是于法有据,法院在适用时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不能是超越一定的限度。公安、检察机关的建议也是在法定刑幅度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处罚的量刑建议。该予以严惩,要依法进行打击,不能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二、如何更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司法观念和现行司法制度有深刻的影响,涉及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密切结合,又是对二者的重大突破,需要解决各种程序性、实体性难题,考虑并回应诉讼当事人和职权部门的不同需求。因此,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体系化的理论支持和制度设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要把握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与其他案件审理的区别,无论对何种程序进行适用,都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过程中,在法定审理规程基础上,审理法官要注意加强认对罪认罚自愿性审查。在程序使用上,认罪认罚是速裁程序适用的前提,其他的刑事案件不能进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上体现出对案件的繁简分流作用,为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办案效率,可以在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前提下,适当将证据形式的要求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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