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2019-12-15 09:42李文锦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私法总则民法

李文锦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370070

宪法的根本目的是限制国家公权力,进而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自然而然,立法权也在宪法的限制之下。作为私法中地位相当重要的民法的制定,也应当受到宪法的规制。由于自身发展的需要,民法又不能尽然听从宪法的指令,必然要有其独特的繁荣之路。在法律位阶上,毫无疑问,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宪法自身特性的原因,难以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所以在保护公民的具体权利方面,民法显然更具有优势。宪法与民法在各自的位置上发挥自己的功能,并且二者互相辅助,互相影响。

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为民法上的立法空白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为保护民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当民法无法有效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时,宪法的最高效力便可以发挥其功能。例如,关于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宪法》分别以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的规定加以保护,在《民法总则》中也有关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相应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总则》一百零九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宪法》对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民法总则》又在此基础上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宪法作为规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可以给予民法制定一些指导和框架,为民法制定界定边界。让民法制定规合在宪法原则之内,避免出现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上面提到的《民法通则》作为下位法,其规定必须在宪法规定的原则之内,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但是民法也无需尽然在宪法的的规制框架之内,一部法律的“根深叶茂”必定是要有足够的空间任其“生长”。如果束缚过于严格,必定会限制其发展,只要在宪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可。

一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发生效力的前提是民法等部门法的适用。在私法领域,调节民事关系的一个重要形式是私法自治。如若缺乏私法自治这种形式的调节方式,反之以宪法直接管理民事领域,会导致极权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从历史起源上来看,民法出现的时间比宪法要早。出现宪法这个概念的时候,民法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民法成熟的体系和内容也对宪法的发展与完善具有借鉴意义。财产权是民法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经济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因此民法也是宪法发展的基本,为宪法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为民事领域的调节手段,民法更具有适用优先性。相比较宪法而言,民法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例如,意思自治、主体平等等皆有体现。在适用法律时,应优先选择民法。宪法如若事事都要管理,自是会出现管理过度的后果。只有当民法不足以保护当事人权益,才将宪法这尊“大佛”请出,为解决事宜提供法律依据。

至于学界中宪法与民法谁是“母法”的争议,个人认为二者的评判标准不一致。宪法和民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只是二者的表现方式不同。宪法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而民法直接保护公民的私人权益。毋庸置疑的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正是基于此,宪法才可以为民法介入私人自治设定边界和框架,使民法功能发挥在适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公民意思自治的权利。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共同目的中,相比较于宪法而言,民法具有时间上的优先性,可以第一时间保护公民权利。由于宪法是通过限制国家公权力来间接保护公民权利,宪法禁止民法不保护甚至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因而宪法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宪法与民法应当在各自的领域内完善发展,并互相促进,共同为保护民众的合法权利发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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