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及规制

2019-12-15 09:42戴美霞
法制博览 2019年15期
关键词:支配经营者竞争

戴美霞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拒绝交易的主体资格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这种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有自愿选择交易的权利,交易行为设定一定的原则,如诚信这样的帝王原则是必须遵守的,而竞争是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最大的推手,然而竞争的受益性导致市场主体忽视行业规则,滥用拒绝交易权进行不正当竞争。首先在拒绝交易的主体上,也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是受限的,有如下几个因素考量:

(一)从市场支配地位上看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中拒绝交易权的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多数是有决定市场交易条件,影响其他经营者准入的控制权。这些经营者的目的就是排除竞争,巩固和加强自身的市场地位。但具体到互联网行业,涉及的领域与传统行业相比也具有多元化,因此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要更多的考虑它的结构性不能完全看一个种类的市场份额,技术创新也是互联网行业的市场地位需要考量的,有时在技术上某些产品只是王牌但不是唯一。

(二)从市场优势性上看

除了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拒绝交易权,如果市场主体在与交易相对人交易中具有经济优势,其拒绝交易会受到限制,因为不加以限制,竞争行为更加激烈,市场替代性产品又无法补给,会导致市场形成“大鱼吃小鱼”的现象,最终小企业全被吞并,这是不利于市场的活力的。公用型企业如供水、供电等企业也会受到限制,这些经营企业属于自然垄断经营企业,他们有着独特的技术、规模和涉及大众生活的特点,加上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如果任意放任它的拒绝交易权,会导致市场混乱,国民生活水平下降。

二、拒绝交易的行为特点

如果企业拒绝交易是为了限制竞争,排除他方,争取最大的市场利益就构成可能反垄断中的拒绝交易。首先要确定的是否有竞争关系并违反了竞争规则,这种大多数出现在上下游企业中,判断的标准可以是:是否有共同需求、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如在原本平等的市场主体中,抬高或者低价销售,甚至才用搭售的营销手段强迫交易收购竞争者所需的产品,或者采用联合拒绝交易的方式,与第三方相通而对于竞争者拒绝交易,像这种行为是违反了行业中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

然后要确定的是行为否有合理理由,如果拒绝交易存在合理理由,就不构成反垄断中的拒绝交易。如经营者是在公平的竞争下,为了维护行业规则,市场秩序或者是为了不损失自己的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具体到互联网行业,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它有自己的规则,百度可以出于对自身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建立起来的数字库的维护而设置爬虫协议,拒绝与哪些破坏网络平台的相对人交易,如对涉及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引擎搜索加以拒绝,在网络交易中,出于虚拟网络的特殊性可以对交易相对人的资信加以考察,对于那些信誉差的拒绝交易。市场的具体行为必须以市场规则为考量,为了交易而破坏规则本身就是不正当的。

三、拒绝交易的反垄断规制

(一)加强立法

目前我国针对拒绝交易行为主要的立法就是《反垄断法》,但是对于拒绝交易部分较为模糊,对于拒绝交易的违法性和合理性应当进一步细化,在认定时加入目的论,合法的拒绝交易主要是通过正当的竞争获得收益,而非法的是为了限制竞争,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可以避开违法者的抗辩。在《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中对于认定是正当理由时,要综合考虑经济运行效率及市场秩序利益,该法第17条没有正当理由,也没有细化,在这点上无疑将正当理由多元化,导致抗辩者的空间大,不同的行业会有不同的说法,对于互联网这种频发的行业可能会更多的考虑经济运行效率,所以可以在考虑因素中将正当理由依行业的特殊性细化。

(二)建立监督管理机构

市场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都要到位,事事监管就需要相应的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给它们一定的监管权,它们在一个行业中具有权威性而且市场敏感性强,能及时发现问题,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将损害制止住,而事后监管,一般都是在损害结果发生后执法机构才介入,这种并不能有效的减少结果。再设立一个专业性水平高的独立监管机构,引进各类人才,这样能够更好的监测和区分拒绝交易行为,比如拒绝交易行为中的关键设施的区分,这些事实的认定都需要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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