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普惠金融背景下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题研究综述

2019-12-16 01:41张西涵
商情 2019年50期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普惠金融互联网+

张西涵

【摘要】本文中,我们首先梳理“互联网+普惠金融”相关研究,包括对于普惠金融及互联网金融相关研究的发展以及二者之间的内在耦合性。而后回顾农民合作社融资难的研究,包括问题的成因,解决的路径以及存在的问题。接着,集中梳理“互联网+”普惠金融对于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题的突破和创新。最后,在评述前人研究角度、内容和方法上,提出本次研究的创新点。

【关键词】“互联网+” 普惠金融 农民合作社

一、“互联网+”普惠金融相关研究

最早系统地论述普惠金融体系概念的是世界银行扶贫小组(2004,2006),他们提出,普惠金融体系之中应当包含各种具有互补性的金融机构,最终应当能够实现全部类型的金融服务。基于金融的历史发展的视角,焦瑾璞等(2009,2010)对普惠金融与现有金融体系之间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普惠金融其实是原有的微型金融和小额信贷的自然演化和进步,其实质是对现有金融体系问题的展现和修正。胡国晖、雷颖慧(2012)在对普惠金融的理论演化进行了研究后认为,普惠金融虽然源自传统的微型金融和小额信贷,但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向不应当局限于原有模式,而是应当建立起更为高级的资源配置结构。李明贤、叶慧敏(2012)将普惠金融与小额信贷进行比较后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服务方式的对象不同:普惠金融的目标是要为所有社会群体提供基本的、全面的金融服务,而小额信贷则主要向金融弱势群体提供贷款协助。晏海运(2013)从国内外普惠金融相关案例入手,对传统金融的不足一一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建设普惠金融的政策性意见。

以传统的公益性小额信贷和发展性微型金融为主要载体的普惠金融是普惠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过由于这两种模式的内在缺陷,使得这一类的普惠金融虽然能够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和时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却不能、也不可能成为主流形态。基于金融脱媒的思想,谢平等人(2012)初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并从支付形态、信息分析、资源优化等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从此以后,我国互联网金融从实践阶段进入理论研究阶段,不仅电商、第三方支付和在线理财服务等已经为大众广泛接受的模式得到了更广泛和深入的研究,而且以 P2P、众筹为代表的原本相对边缘化、本身也有争议的模式亦得到了有效的关注。

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与普惠金融具有內在的关联性。如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为传统金融所覆盖的人群,表现出了“长尾”的特征。张明哲(2008)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特性让那些无法享受传统金融体系服务的人群获取了金融服务,从而提高了金融的普惠程度。

二、农村合作社融资难题的相关研究

(一)农村合作社融资现状

由于农户个体的劳动生产能力较低,难以形成规模效应,进而导致劳动生产力提高困难、劳动效益低下,因此,为发展自身经济、提高农户自身的生产效率、提高农村的劳动生产率,在合作社经营地域内居住的个体农户们本着“自愿进出”的原则,建立农村合作社,在农产品生产上形成有组织、有规模、有技术、有管理的团体。

农村合作社的形成主要是为了培育先进的农业生产、团结农户力量、加强合作应对市场需求以促进农民增收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以农村合作社数量最多的河南省为例,当前约有13.46万个农村合作社,入社农户556.8万户,带动粮食增产309.8万吨,增幅5.1%,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30%以上(2018)。这说明,农村合作社的建立确实有利于提高粮食的产量、提高农户自身的生产效率、提高农村的劳动生产率。

不过,农村合作社的融资现状却不容乐观:从外部融资的状况来看,2012年至2017年第2季度的涉农贷款余额逐年上涨,但增幅从2012年开始一直呈下滑状态,从2012年的19.7%降至2017年的9.9%,涉农贷款情况不容乐观(2018)。随着农村合作社数量的增多,农产品耕种面积不断扩大,种植规模的扩张使得种子购买、农资需求等前期资金投入增大,后期农作物施肥、培育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根据统计,每年农村合作社贷款余额虽然总量在增长,但增幅却是负增长。由2013年的18.91%下降至2017年第2季度的6.04%,出现了明显的惜贷趋势,银行给农村合作社的贷款正在呈现收缩状态,外部融资处境艰难。

从内部筹资的状况来看,作为农村合作社内部融资中最重要的方式的集体筹资,在农民收入不足的情况下,也难以满足农村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再加上农业生产经营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个别年份遇到干旱、病虫灾害时,农民经营土地的利润显著降低,导致农民更没有资金投入到合作社中,内部筹资也很困难。

(二)关于农民合作社融资困难的成因

Stiglitz和 Weiss(1983)提出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致使市场出清利率高于银行的最优利率。在此利率上,银行为了控制信贷风险,就会拒绝高风险的贷款业务,发生信贷配给现象,而自身风险抵抗能力较弱的农民合作社就成为银行回避信贷服务的弱势群体。王文献、董思杰(2008)认为农村合作社融资难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农村合作社本身制度存在缺陷、金融体系不完善以及农村合作社缺乏完备的政府制度保障。赵红玲(2016)认为,农民收入低、合作社自身经营之中具备的高度不确定性、较高的融资风险尤其是缺乏抵押物与信用评估成本过高、合作社融资渠道单一以及国家政策的不完善是农村合作社融资难的主要成因。刘康华、陈娟(2018)认为融资渠道单一、可获得性难、资金回收慢是农村合作社融资难的“钻石级难题”。基于前人的研究经验我们可以了解到,农村合作社融资困难的成因多种多样,但主要原因是融资渠道单一以及农村合作社本身经营所带来的较高的融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提供融资的相关研究

Merton和 Bodie(1993)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的拓展,得益于以信息集合及处理能力为基础的融资、信息分解及风险监管等功能的正常运转。沈莉莉(2019)认为可以通过科学地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让以大数据应用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农村合作社获得融资难问题的成因,如抵押品不足、信用评估成本过高等,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方法。通过科学运用大数据,提高信用评估的效率及准确性,让人工信用评估的失误率得到有效控制,让银行授信业务流程得以优化。此外,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辅助下,能够对客户信用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推进科学完善的信用体系构建,可使农村合作社的抵押物不足和信用评估成本过高的状况得到缓解,从而增强借贷的风险可控性,降低融资成本与征信成本。

三、对国内外文献的综合述评

综观上述研究可知,当前国内外学者对农村合作社的融资具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支持农村合作社融资尚且没有多少深入的研究,也并没有专门化、体系化的整理。由于现有的探索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融资”,所以学界不仅对互联网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融资的手段、形式、模式等基础性问题不能做出清晰明确的界定,同时对其建构性研究亦显匮乏。

其次,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及对于传统金融的补足有很多理论贡献,对于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内在关联性也做了大量分析研究。不过由于互联网金融尚属新型金融模式,新的金融运营方式层出不穷,且中国的农村问题复杂,各地农村的情形又多有不同,业内学者在大量文献中分析了“互联网+”时代,技术对于传统金融服务产生的各种积极影响,但甚少从某一具体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出发分析其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工具使信息充分利用来解决某一具体农村信用社的融资问题。

参考文献:

[1]胡国晖,雷颖慧.基于商业银行作用及运作模式的普惠金融体系构建[J].商业研究,2012(01):91-95.

[2]李明贤,叶慧敏.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的实证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04):88-97.

[3]晏海运.中国普惠金融发展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3.

[4]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5]沈莉莉.“互联网+”背景下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分析[J].河北企业,2019(04):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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