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贷联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探讨

2019-12-18 01:34范晓霞
新营销 2019年14期
关键词:投贷股权商业银行

□ 范晓霞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 201620)

一、“投贷联动”机制的含义

“投贷联动”概念的本质是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上的创新,目的是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上面临的困境,同时促进商业银行自身体制的改革。这种模式把风险和收益都不相同的股权、债券、贷款结合在一起,根据中小企业在自身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提供不同形式的资金支持,把商业银行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结合。这种股权和债权的有机联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既能充分满足中小企业在初创阶段强烈的融资需求,又可以显著提高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的价值,同时中小企业高成长性能创造的未来收益也可以对冲银行潜在的信贷风险损失,实现银行机构与科创企业的深度融合和良性互动,达到“互利双赢”。

二、“投贷联动”模式的探索

(一)外部联动模式

外部投贷联动的模式就是指:商业银行可以积极寻求与自身风险偏好、投贷政策相匹配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资管公司等VC或PE机构合作,基于达成的共识,签订合约组成投贷联盟。这种机制在运作时,首先商业银行给予合作的VC一定的贷款额度,由VC或PE机构利用专业化的股权投资技术对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进行评估,以权益形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银行则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合作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财务和托管方面的服务,并在合作协议框架下通过提供一定比例的信贷投放,待企业盈利时收回信贷资金。

其中“跟贷”指与商业银行合作的风投机构所投的企业出现资金需求时,商业银行直接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降低银行搜寻评估该公司投资价值信息的成本。这种模式可以很好地规避国家股权投资政策的限制,给合作的各方都带来利益。

另一种“选择权”模式是商业银行先与要合作的风投机构签订选择权合约,这种合约的功能与股转债类似,就是约定当企业成熟并实现盈利时,商业银行可以决定是否行使选择权,将贷款转换为股权投资,如果决定行使该权利,则由风投机构来代表银行实现。同时,商业银行为外部风投机构所筛选出的合格企业提供授信额度,当被投资企业成长起来并实现股权溢价时,商业银行可以委托合作机构出售代持股份从中获利。但是,这种模式也面临着风险,因为商业银行与风投机构毕竟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无论是在风险偏好,利益分配上总会存在分歧,双方都会偏向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合作中会出现道德风险。

(二)内部联动模式

1.持牌股权直接投资

由于国家政策的制约,目前运行该模式的只有国家开发银行,其在获取股权投资牌照许可之后,建立国开金融专门负责对企业直接进行投资的业务。国开行在进行投贷时主要采取的是夹层融资的形式:子公司国开金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筛选、调研,找出符合条件的目标企业,与其达成夹层融资协议并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同时,合作企业也可获得国开行的优先贷款权。后期,企业运营状况成熟并实现股权溢价时,国开金融获得企业的股息和分红,同时将信贷资金收回。

2.设立境外子公司

为了规避境内相关法律的监管,商业银行可以转战境外设立子公司,直接进行投资业务。目前,中国的工、农、中、建、交等商业银行均已在香港设立子公司。这种模式顺应了银行业务转型的大趋势,同时也有效摆脱了境内分业监管的约束。但该模式也面临着如何建立总行和子公司之间风险隔离以及如何应对股东利益平衡等问题。

三、完善“投贷联动”机制的对策

(一)宏观层面

1.适当放开股权投资限制

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有效地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以及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应适当修订《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在政策上放开商业银行不应使用自有资金对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或允许其设立专门负责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子公司,直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此外,政府应在现有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下逐步推进,扩大试点的机构和地区。但是,政府部门也应该在宏观上控制好放开股权投资的“度”,因为商业银行最大的特征还是安全性和流动性,所以政府应该根据不同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自有资本持有状况来划分其参与股权融资的准入标准和规模,维持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度。

2.调整金融监管框架

“投贷联动”是一种金融创新的综合性服务产品,涉及到金融领域的各个行业,而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把参与主体局限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这就意味着“投贷联动”机制运行过程中的利益主体将受到不同部门的监管,容易引起监管部门的矛盾冲突和监管政策的不协调,造成交叉和混乱。

2018年两会期间,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并,是我国向混业监管迈出的极具意义的一步。也预示着将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会向着综合功能监管方向发展,达到及时预警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的目的。将机构监管调整为功能监管,明确监管过程的分工、职能和权限。深化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程度,积极探索并构建综合经营的监管模式,形成更适合我国金融领域的更有效的监管体系。

(二)微观层面

1.完善“投”和“贷”的风险隔离机制

在“投贷联动”机制中,资金主要投向风险较高、自有资产较少的中小企业,更具有投资银行业务的特点,且这个机制涉及到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两者的风险偏好,经营理念有着巨大差别,为防止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交叉蔓延以及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隔离和管控,投、贷双方的业务应该被完全隔离。将负责“贷”的专营机构与负责投资决策的管理层、董事会相互独立、人员不产生交叉,同时做到“资金隔离”和“业务隔离”,各自遵循自身的信贷审批制度和投资决策制度。上海银监局创造性地提出组织架构体系、经营管理团队、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管理信息系统、激励考核机制和客户的信贷标准的专业化,尽量降低合作双方产生道德风险的发生率,也避免开展“投贷联动”过程中资金和人员的交叉风险。

2.完善激励约束以及风险补偿机制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以及同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激励约束机制。传统的信贷模式只注重单个项目、单笔贷款的风险和收益,而中小企业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具有极大的差异性,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建立比较专业的投贷联动绩效评价系统。在“投贷联动”前对目标中小企业进行详尽的考察,做好全方位的风险评估,从源头控制风险;“投贷联动”进行时,应实时了解企业的经营运转和现金流状况,及时发现并清除目标企业的法律、财务上潜在的风险,从而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同时,还应科学核定“投”“贷”双方费用资源、人力成本等要素,使信贷风险转移补偿合理化,根据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递延式分期收款方式收回信贷成本,完善风险收益补偿机制,此外还应避免股权投资对企业造成的隐形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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