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数据修正的劳动收入占比再测算

2019-12-18 03:17
新营销 2019年14期
关键词:个体经济劳动收入口径

□ 陈 艳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0)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20世纪90年代逐步建立后,国家统计局就针对所有劳动者设置单一的劳动报酬指标来核算劳动报酬,并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得的全部报酬。我国劳动报酬指标的核算口径发生过两次变更。第一次变更发生在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具体是将除个体经营户的雇员报酬之外的部分从劳动报酬中剔除出去,同时将国有和集体农场营业盈余不在单独列入营业盈余,而是作为劳动报酬列入。第二次变更发生在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具体是将个体经营户的业主劳动报酬计入劳动报酬中。

LR1=LR单位+LR农户+OSF农户盈余+LR个体雇主+LR个体雇员+OSF个体盈余

(1)

LR2=LR单位+LR农户+OSF农户盈余+SF国有和集体盈余+LR个体雇员

(2)

LR3=LR单位+LR农户+OSF农户盈余+SF国有和集体盈余+LR个体雇主+LR个体雇员

(3)

LR表示劳动报酬,SF表示营业盈余,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核算口径变动列出上述的三个式子,LR1表示的是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前的年份劳动报酬的核算内容,LR2表示的是2004-2008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年份后的劳动报酬核算内容,LR3表示的是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后的劳动报酬核算内容,可以看出这三个核算口径大小为LR1>LR3>LR2,但实际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应该是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从事农业的农户劳动报酬、个体工商户雇主与雇员的劳动报酬之和。即:

LR=LR单位+LR农户+LR个体雇主+LR个体雇员

省际收入法GDP有统计口径的变化使得数据缺乏可比性,而且省际收入法GDP核算资料修订工作滞后于全国数据。所以要修正劳动报酬数据得将普查前后年份的数据口径分辨清楚,在2002年之前,用历史核算资料1996-2002年的数据与历年统计年鉴比较发现数据是一致的,说明不存在核算口径的变更,各个省份都是用口径1来核算劳动报酬,且在普查后没有对历年GDP数据进行调整;而在历史核算资料1952-2004年中,与资料1996-2002对比发现,不仅调整了以前年度各地区的增加值数据,调整了劳动报酬数据,某些省份甚至更改了核算口径,所以需要在1996-2003年之间要确定每个省份的核算口径,因为2004年进行了全国的经济普查,所以这里使用普查后调整的数据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对于1993-1995期间数据缺失,本文只修正从1996-2017年的劳动报酬数据。

在1996-2002年中用历史资料1996-2002数据与普查后编写的历史核算资料1952-2004年来分辨出历年每个省份的核算口径,因为历史资料1中全部用口径1来计算劳动报酬,2004年某些省份进行追溯调整变更了核算口径,将个体经济的除雇员报酬外的部分不再计入劳动报酬,并且由于国有和集体农场的营业盈余难以核算,直接计入劳动报酬中去,所以按照口径大小来说口径1应该比口径2大。吕光明区别口径1与2是利用两个数据每个省份计算出的劳动报酬占比,计算差额之后,用口径1比口径2大3%作为判别准则,来判断在2003年各地区的核算口径,但是他这忽视了2004年经济进行了全国普查,他在1996-2002年间运用了旧的历史数据,他没有考虑到普查后各地区调整以前年度的数据,本文采用的是统计学上的聚类分析,将调整后口径变更的省份归为一类,将调整后口径未变更省份归为另一类,这样就避免人为主观划分区分出1996-2003年历年各地区的核算口径。对于2004-2007年,应该核算口径都是口径2的,但2008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且进行了第二次的核算口径变更,国家统计局对2007年的数据进行了修订,因尚未找到相应的普查后调整数据,不再区分2007年各地区的核算口径。

将1996-2003年每个省份的核算口径分辨清楚后,我们接下来要对不同口径的劳动报酬数据进行调整使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报酬

LR=LR单位+LR农业+LR个体雇主+LR个体雇员

对每组数据进行修正的话口径1有LR=LR1-OSF农户盈余-OS个体盈余

口径2有LR=LR2-OSF农户盈余-SF国有和集体盈余+LR个体雇主

口径3有LR=LR3-OSF农户盈余-SF国有和集体盈余

对于未调整地区的国有和集体营业盈余就是第一产业的营业盈余,对于2002年之后的地区用每个省份的平均比例乘以当年的第一产业的增加值就是国有和集体营业盈余的估计值。

再估算农户营业盈余,首先要推算农户混合收入数据。考虑到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显示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就业人数不到第一产业就业人数的0.5%,因而可认为2004年前,第一产业增加值扣除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等后剩余的部分与农户混合收入规模相当(李琦,2012)。鉴于各省份历史数据显示的劳动报酬和营业盈余总和在第一产业增加值中的占比基本稳定,且在2004年经济普查之后各省将国有和集体农场的营业盈余都纳入到了第一产业的劳动报酬,不再单独核算。

2004年之后农户混合收入=第一产业增加值*2004年前混合收入占第一产业比例均值-SF国有和集体盈余

在已知农户混合收入的情况下,参照Gollin(2002)提出的按照第一产业的劳动和资本分配关系分劈来计算农户营业盈余。用历史资料1996-2002来计算历年各地区第一产业中劳动占劳动与资本收入的比例,即

历年农户混合收入中资本收入=1-农户混合收入中劳动收入占比

解决完农户盈余之后再来解决个体经济雇主的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因为在口径1中包含了不必要的个体雇主的营业盈余,口径2中又缺少了个体经济雇主的劳动收入,具体要测算的年份应该是1996年到2007年。首先需要测算个体雇主的混合收入,个体经济主要分布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那么1996-2003年以前的年份用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来测算,具体的是历年个体经济混合收入=李琦计算个体经济营业盈余用下列式子。

因为在2004年经济普查之后将除了个体经济雇员报酬之外的部分都记为个体经济的营业盈余,所以这里计算出来的个体经济营业盈余其实也是个体雇主的混合收入,但是李琦这样就忽视了在1996-2003年间未进行追溯调整的省份,这些省份个体经济营业盈余还放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劳动报酬中,不在第二和第三产业的营业盈余中。所以本文在1996-2003年间分两组计算,首先未进行追溯调整省份:

某年个体经济混合收入=某年个体经济净收入*(1-2004年雇员报酬占个体经济净收入比重)这里个体经济净收入包括个体户雇主劳动报酬,雇员劳动报酬和个体户的营业盈余。

其次:进行追溯调整省份

2004年个体经济的营业盈余=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固定资产*5%(假设个体工商户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都为20年,则固定资产折旧率为5%)

2005-2007年个体雇主混合收入=2004年个体经济人均营业盈余*历年个体人数

计算完个体雇主混合收入之后,要对个体雇主混合收入中劳动与资本收入进行分劈。然而个体经营户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收入不同,而且收入区间不一样的个体户,劳动与资本收入分配比例也不一样,按照理解经营收入越高的个体户运用资金越多,则劳动收入占比应该较低,很多因素能影响个体工商户户主收入的劳资分配比例,然而本文由于微观数据难以获取,采用的还是从宏观层面来看,由于个体工商户主要存在于第二和第三产业,用历年第二和第三产业中劳动与资本的分配比例来确定个体工商户户主的劳资分配比例。

以上所述内容修正了1996到2018年的劳动报酬数据,使数据具有可比性,在修正劳动报酬基础下,计算出的劳动收入占比也更具有意义。这里因为篇幅限制,说明国家层面的修正前后的劳动收入占比变化如图1所示。

图1 劳动收入占比变化趋势图

计算数据修正前后的劳动收入占比变化趋势图,根据修正前的数据计算出的劳动收入占在2003年骤降,这主要是因为核算口径变更,且2003年到2007年间计算出的劳动收入占比异常于其他年份,使得未修正前计算出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但是,观察我们经过修正后的数据计算出的劳动收入占比一直是比较平缓的,且历年来低于未修正前的数据,说明现阶段学者们直接用统计局历年数据计算出的劳动收入占比有高估的倾向。

借助图形直观表现出各省份劳动报酬数据修正调整前后的劳动收占比均值差异。

图2 各省份修正前后劳动收入占比比较图

从图2中可明显得出,修正前劳动收入占比总是高于修正后劳动收入占比,且对于个别省份如河北省、海南省、新疆和西藏地区,经过调整前后数据差异较大,且这些省份都是农业大省,劳动密集型产业集中,精确地测量劳动收入占比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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