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不宜纳入 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

2019-12-19 20:42董秀霞
活力 2019年23期
关键词:公证书公证员公证

郭 臻 董秀霞

(1.大庆市大庆公证处,大庆 163311;2.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大庆 163311)

引 言

公共服务标准化是在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实施的服务标准化活动,是通过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建立标准化的秩序,从而实现公众公共需求的不断满足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程序化。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包括办事流程标准化、工作时限标准化以及所需材料标准化。但就公证工作而言,因其特有的性质及客观实际情况,目前无法实现提供材料标准化,故不宜将其纳入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公证制度的固有属性决定其不宜纳入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范畴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活动类似于诉讼、仲裁等活动,是一项准司法活动。

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的法律文书。公证书不同于一般性的证明文件,是公证机构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公证活动与行政确认不同,公证的过程并非简单的罗列、登记、确认过程,而是公证员依据公证规则,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运用法律知识及自身经验做出固化证据、专业判断、出具文书的过程。在这一点上,公证员的工作性质与律师、法官、检察官本质是相同的。因人性的多面性、认识的差异性和社会的复杂性等各种原因,致使相同事项因具体情况和不同成因造成提供材料有所差异,公证也无法实现“所需材料标准化”。

二、法律赋予的自由心证规则决定公证员无法通过清单方式穷尽所有证明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1)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2)通过询问证人核实;(3)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司法部下发的各类公证案件办证《指导意见》、《细则》都有关于公证员“自由心证规则”的规定,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脉相承。公证员应当内心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公证事项负责。针对同一公证事项的不同情况,公证员可以自主确定最为稳妥的补充证明方式,补充证明方式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公证所需材料不能标准化,也非一般的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事项。

三、法律行为千差万别及当事人个案需求不同决定公证所需材料不能标准化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实践,合同、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法律行为类公证,事项繁杂,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司法部下发的《定式公证书格式》规定了三十五项要式公证书和十六项要素式公证书,合计五十一项。而在具体的公证实务中,公证事项和事务多达二百余项。比如单是合同公证,即可细化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融资担保合同、财产分割合同、离婚协议等19 种。根据其种类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公证员需要审查的重点及公证所需材料大不相同,无法做到提供材料的整齐划一。

另外,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不同,也决定了公证证明重点不同。即使同为施工现场的保全,有的申请人是为了证明工程造价,有的申请人是为了证明施工进度,有的申请人是为了证明型号材质,他们所需提供的资料自然不同。

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型的民事活动不断涌现,群众和各类组织对公证的新需求也在增多。公证机构开展新型业务需要探索和研究,不同的承办公证员对于公证事项关键点有不同认知,故所需材料难于统一。

因此,在证明法律行为类公证中,因法律行为本身的千差万别及当事人诉求的不同决定了公证所需材料不能标准化。

四、历史登记记录的缺失导致公证证明材料不充分决定公证所需材料不能标准化

很多部门认为“公证证明难开”,究其原因,并非因为公证员随意索要无关材料,也非有权机关推诿塞责“不予出具”,而是因为“未录入微机、档案保管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出具不能”。中公协《办理继承公证指导意见》规定,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而“死亡证明”专指四类:一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二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户籍注销死亡证明三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四是死亡公证书。该条款不但明确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相关死亡证明,而且对出具机关做出具体要求。但实践中,如果要求当事人提供“标准化死亡证明”又是何其困难。比如查找一份1970 年左右的死亡证明,无论公安机关还是医院通常都会以“查无档案”为由拒绝出具证明。当事人有办理公证的需求,却又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社会现实。这就要求公证员摒弃条框思维,发挥主观能动性,凭借自身丰富的经验及专业素养指导当事人获取其他证据,根据个案情况调取火化证、骨灰存放证、墓地照片、葬礼讣告等“替代性死亡证明”,再结合公证员的自由心证,才能使继承案件得以办结。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必要的证明”是标准化的选择,而“替代性证明”则是公证员以专家的身份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达到内心确认的结果。有数据统计,因各个部门历史信息登记缺失这一社会现状,致使近五分之一的公证当事人无法按要求提供“标准化证明”,因此,如果一旦实行公证所需材料标准化,排除或弱化了公证员的专家判断,这使得许多人的公证需求将无法得到满足。

结 语

公证事项不宜列入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是有历史和现实原因的。并且,一旦形成标准化,既不利于人民群众办理公证业务,更不利于公证员发挥专长和公证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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