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主义的认知义务观念

2019-12-20 03:04黄仁欢
锋绘 2019年11期
关键词:信念

黄仁欢

摘 要:证据主义是当代信念伦理学研究的主流进路。这一进路仍然面临几个核心争议,包括如何刻画证据、信念是否自主等。为了应对信念非自主论证,当代主要的证据主义者费尔德曼诉诸角色义务的概念来解释,在给定我们缺乏对信念的自主控制的前提下,何以我们仍然可以用道义概念来谈论信念。本文首先阐述了信念非自主论证以及费尔德曼基于证据主义做出的回应。其次,本文尝试论证,费尔德曼勾勒的角色义务概念不足以成为证据主义的有力依靠,因为三个重要的理由:一是费尔德曼提供的类比论证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二是角色义务概念难以处理坏角色问题;三是人们对角色义务的直觉会有分歧。再次,本文尝试阐明,证据主义的认知义务观念不是道义概念,其实质是对认知者的认知运作状况的评价。

关键词:信念;认知义务;证据主义

证据主义是当代知识论研究和信念伦理学研究的主流进路之一。根据证据主义的核心观念,一个信念在认知上是否得到辩护,以及其辩护的程度,乃是认知者所拥有的证据的函数;(Feldman,R.,& Conee, E., 1985, p.15)而且,人们在认知上应当相信他的证据所支持的命题。 (Feldman, R., 2000, p.679)这一进路面临几个核心争议,包括如何刻画证据,信念是否自主等。为了应对信念非自主论证,当代主要的证据主义者费尔德曼诉诸角色义务的概念来解释,在给定我们缺乏对信念的自主控制的前提下,何以我们仍然可以用道义概念来谈论信念。

本文首先阐述信念非自主论证以及费尔德曼基于证据主义做出的回应,并对二者的论证分别做出了重构。其次,本文尝试论证:费尔德曼勾勒的角色义务概念,不足以成为证据主义的有力依靠,因为三个重要的理由:一是费尔德曼提供的类比论证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二是角色义务概念难以处理坏角色问题;三是人们对角色义务的直觉会有分歧。再次,本文尝试阐明,证据主义的认知义务观念不是道义概念,证据主义的认知义务观念其实质是对认知者的认知运作状况的评价。

1 信念非自主论证以及费尔德曼的回应

证据主义者认为,人们认知上应当相信他的证据支持的命题。费尔德曼认为自己在研究“信念伦理学”,他所用的“应当”是道义概念。

而非自主主义者认为,我们不能用道义概念谈论自己的信念。因为,仅当我们能够控制自己的信念,我们才能说我们应当相信什么。在行动伦理学中,我们不会认为没有能力做某事的人有做这件事的义务。将信念与之类比,如果某人不能控制自己的信念,那我们就不能说他应当相信什么。由于我们对自己的信念永远没有自主控制,我们不能用道义论的术语来谈论信念。 (Alston, W. P., 1988, p.257)

信念非自主论证可以重构为:

(1)我们能够用道义概念来谈论信念,仅当我们对自己的信念有自主控制。

(2)我们对自己的信念没有自主控制。

(3)我们不能用道义概念来谈论信念。(根据(i)(ii))

由于难以接受结论(iii),费尔德曼试图在基本接受(ii)的前提下反驳(i)。我将先简要阐述我们对自己的信念的控制。

阿尔斯通把人们的控制分为四种:直接控制、间接控制、长时间控制、间接影响。直接控制如举手,控制自己的手;间接控制如开灯关灯,控制等的亮灭;长时间控制如刷墙,控制墙的颜色;间接影响如通过运动改善自己的心肺能力,控制自己的心肺能力。阿尔斯通称我们对信念只有最弱的间接影响。

费尔德曼对此做了一些补充:假如有人告诉我,如果我在30秒内相信“灯开着”他就给我100元。我可以在30秒内把灯打开,从而相信“灯开着”,以拿到100元的奖励。(Feldman, R., 2000, p.671)但大部分的情况中,我们都无法自由控制信念的内容:假如有人拿出500万,打赌如果我相信“地球是平的”,我就能拿到这500万。此时,我无法把地球变成平的,从而相信“地球是平的”。克里斯曼通过区分认知理由和实践理由对此做出了很好的解释。在地球的例子中,500万的奖金是我们相信“地球是平的”的实践理由,我们的常识和受到的教育则提供了“地球是圆的”的认知理由。克里斯曼认为,信念无法对实践理由做出回应,只能对认知理由做出回应。因此,我们无法相信“地球是平的”。(Chrisman, M., 2008, p.346)而在开灯的例子中,我相信“灯开着”不是出于100元奖金的实践理由,而是由于灯确实开着的认知理由。而费尔德曼把这种情况称为:我们对信念没有响应控制。(Feldman, R., 2008, p.341)

如上所述,在给定我们缺乏对信念的自主控制的前提下,费尔德曼试图通过“角色义务”来反驳前提(i)。

角色义务来自这样的直觉: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说,父母应当照顾孩子;老师应该把事情解释清楚;自行车手应当以各种方式骑车。即使有些不称职的父母没法照顾孩子,他们也应当照顾孩子;即使有些無能的教师没法把事情解释清楚,他们也应当把事情解释清楚;即使有些训练不足的自行车手没法以各种方式骑车,他们也应当这样骑车。角色义务来自于某人的角色或者职位,它是扮演一个角色的正确方式。由于每个人都相信某些东西,所以每个人都是相信者,有相信者的角色义务。即使某人不能控制自己的信念,也应当以某种正确的方式相信。(Feldman, R., 2000, p.676)

我将这一论证重构如下:

(1)某些情况下,对于某人S,某个行动Φ,即使S不能Φ,S仍然应当Φ。

(2)这种情况下,应当是一个道义概念。

(3)并非,如果S不能Φ,我们就不能用道义概念谈论Φ。(根据(1)(2))

(4)相信可以类比为Φ。

(5)即使我们对自己的信念没有自主控制,我们也可以用道义概念谈论我们的信念。

这个论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论证:并非“應当蕴含能够”总是真的((1)(2)(3))。第二部分论证:对于信念,“应当蕴含能够”不是真的((4)(5))。

2 角色义务

费尔德曼通过援引角色义务的概念回应非自主论证,但看起来角色义务难以回应如下几个问题的挑战:一、相信者的身份不是自己选择的,而教师、父母、自行车手的角色是自己选择的,这一类比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二、如果只要进行某活动就有角色义务,那么暴君、骗子、小偷、奴隶也有角色义务,我们无法接受这种坏角色的角色义务。三、角色义务的前提诉诸“即使父母不能够照顾孩子,父母也应当照顾孩子”的直觉,但是我们对该直觉会有分歧。

问题一:教师、父母的身份是自己选择的,而相信者的身份不是自己选择的。这一类比似乎并不成功。

教师有教育学生的义务,是因为他选择了教师这个职业,他自愿承担教师的责任。一个人可以选择不成为一个教师,但他不能选择不成为一个相信者。只要某人相信一件事,他就被迫成为了一个相信者。一者自愿,一者被迫,这一类比的效力值得怀疑。

作为回应,费尔德曼试图论证被迫的身份也有义务。他把相信比作吃饭和呼吸。每个人都吃饭,都是吃饭者,虽然吃饭者的角色不是我们自主选择的,我们仍然应当以正确的方式吃饭。同样,每个人都呼吸,都有呼吸者的义务。虽然呼吸者的角色也不是我们自主选择的,我们仍然应当以正确的方式呼吸。通过类比,费尔德曼称,虽然相信者的角色不是我们自己选择的,我们仍然有相信者的角色义务,应当以某种正确的方式相信。(Feldman, R., 2008, p.351)

该回应面临如下问题:设想有一个天生不长牙的人,张三,他去赴宴吃饭。他面前放着一块牛排。张三作为吃饭者,张三应该怎么做呢?如果所有人的吃饭的义务都相同,比如,所有人都应当张开嘴,咀嚼食物30下,然后吞下去。按照这种看法,张三应该像我们一样咀嚼。(Altschul, J., 2014, p.253) 如果张三的角色义务与我们不同,但是他仍然有一种角色义务。比如,张三应当用餐具细致地切碎牛排,慢慢用唾液溶解牛肉然后吞咽下去。但是按照这种回应,张三的角色义务在他的能力范围之内,因此不能支持“即使张三不能够这样吃饭,他也应该这样吃饭”。

因此,角色义务的类比论证的说服力值得怀疑。

问题二:角色义务会带来坏角色问题。

假定一个出色的暴君应当特别残忍,如果某人真的是一个国君,并且他也想要成为一个暴君,根据角色义务的说法,他就应当残忍地杀人。但很显然,就算某人是暴君,我们也不会认为他应当特别残忍,只会认为他不应该当暴君。(Kornblith, H., 2001, p.237)

非自由选择的角色同样如此。假定一个温顺的奴隶应该任劳任怨、从不反抗,如果某人是一个奴隶,那么根据角色义务的说法,他就应该就算被奴隶主折磨也不做任何反抗,应当全心全意为奴隶主服务。同样,我们很显然不会认为某人应当这样做,而只会觉得他应该摆脱奴隶的身份。

可能有人会回应,只有好角色有角色义务,而坏角色没有角色义务。相信者是一种好的角色,所以有角色义务。暴君是一种坏的角色,所以没有角色义务。这种观点的支持者必须要回答这些问题:好角色和坏角色的区分标准是什么?这种角色义务能够支持“即使我们不能够Φ,我们也应该Φ”吗?目前我没有找到一个很好的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理论。

问题三:我们对角色义务诉诸的直觉会有分歧。

角色义务论证中,前提(1)诉诸的直觉是“即使父母不能照顾孩子,父母也应当照顾孩子”,但我们不会一致地认为“即使父母不能照顾孩子,父母也应当照顾孩子”。费尔德曼诉诸的直觉不可靠。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理解“父母应当照顾自己的孩子”。

设想两个父亲:王五和赵六。王五是生活在当代美国的一个大城市里的工人,他每个月能赚两万美元。他有一个儿子,我们说“王五应当照顾自己的孩子”。赵六是一个生活在中世纪的农奴,每天要在田里劳作14个小时以上,休息的时间几乎都没有。赵六也有个儿子,我们说“赵六应当照顾自己的孩子”。对于王五和赵六,我们至少有如下方式理解“父母应当照顾自己的孩子”:

(a1)王五和赵六有相同的角色义务。王五能够以正确的方式照顾孩子,而赵六不能以正确的方式照顾孩子。

(a2)王五和赵六有相同的角色义务。但角色义务超出每个人的能力范围之外。

(b)王五和赵六有不同的角色义务。王五和赵六都能完成自己的角色义务。

证据主义者认为我们的直觉支持(a2),但是这并非没有争议。前提(1)诉诸的直觉会有分歧。

如上所述,角色义务的类比论证说服力有限,带来的坏角色的后果难以接受,诉诸的直觉有分歧。因此,角色义务论证无法支撑认知义务观念。

3 认知义务

证据主义的“认知义务”是认知者的认知目的(telos)。它不是一个道义概念,而是一个评价概念。

“有某种相信真理的人类目的,但那是一种亚里士多德式的道德德性……而非认知规范”。(Dougherty, 2014: 159)眼睛的目的是看,椅子的目的是坐,而人类认知目的是根据证据相信。人脑会在信念和证据之间建立联系,有时候信念符合证据,有时候信念不符合证据;就像眼睛看东西有时候清楚,也有时候会看花眼。我们可以对目的进行评价,但是评价不是义务。

设想情形1:小张是一个近视的人,他的眼睛无法把20米外的东西看清。有一天,小张没戴眼睛,在马路上眺望一个远处的招牌。他只能看到模糊的一片大约是写了字的板,但是不能看到写了什么。

眼睛有看清东西的目的,小张的眼睛应该让他看清东西。小张眺望远处,他的眼睛没能让他看清招牌上写的字。我们可以评价:小张的眼睛不是很好。但是我们不会认为小张的眼睛看不清东西违背了什么责任。“眼睛的直接目的是看,但瞎不是任何意义上的道德失败”(Dougherty, 2014: 162)。此处的“应该”与责任无关,它是一个评价性概念。

信念可以与之类比。认知者的認知目的(之一)是让某人的信念符合他的证据。我们可以某人的信念与证据之间的符合状态做出评价,但是这与他的责任无关。费尔德曼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他反对“我们要为自己的信念负责,我们为自己的信念受到称赞或谴责”,认为“我们应该相信什么……仅由认知评价决定”。(Feldman, 2008: 354-355)认知辩护与责任、称赞、谴责无关,只与认知评价有关。但他坚持认为这是“道义论”:我们对信念进行评价,我们就在研究信念伦理学。但认为只要对某事进行评价就在研究道义论,会导致道义论泛滥。

设想情形2:体测时,我们通过在5米外看视力表上的符号的方向,对视力进行评价。小王只能看清最上层的符号的方向,他的视力获得了4.0的评分。小孙能看清最下层的符号的方向,他的视力获得了5.3的评分。

由于我们对小王和小孙的视力进行了评价,根据上述对道义论的理解,“小王的视力只有4.0”是一个道义判断。研究视力评价的学科被称为“视力伦理学”。这显然不是我们通常关心的道义论。把证据主义的“认知义务”看做一个道义概念,会使世界上的道义概念的数量暴增至难以接受的地步。

认知义务只是对认知者认知运作状况的评价,而非道义概念。

4 结语

费尔德曼试图通过角色义务回应信念非自主论证的挑战。然而,角色义务面临类比失效、坏角色、直觉分歧问题,证据主义没有提出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我认为,认知义务观念并不是道义概念,而是对认知者的认知运作状况的评价。

证据主义使用“应当”概念只是“认知辩护”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并不是一个道义概念。

参考文献

[1]Alston, William P. "The deontological conception of epistemic justification."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1988(2):257-299.

[2]Altschul, Jon. "Epistemic deontologism and role-oughts."Logos & Episteme 5.3,2014:245-263.

[3]Berker, Selim. "Epistemic teleology and the separateness of propositions."Philosophical Review 122.3,2013:337-393.

[4]Chrisman, Matthew. "Ought to believe."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05.2008,(7 ):346-370.

[5]Dougherty, Trent. "Reducing responsibility: An evidentialist account of epistemic blame."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4,2012:534-547.

[6]Dougherty,Trent. "The ‘ethics of beliefis ethics (period)."The ethics of belief,2014:146-166.

[7]Feldman,Richard. "Modest deontologism in epistemology."Synthese 161.3,2008:339-355.

[8]Feldman,Richard. "The ethics of belief."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60.3,2000:667-695.

[9]Feldman,Richard, and Earl Conee. "Evidentialism." Philosophical studies 48.1,1985:15-34.

[10]Kornblith,Hilary."Epistemic obligation and the possibility of internalism." Virtue epistemology:Essays on epistemic virtue and responsibility,2001:231-248.

猜你喜欢
信念
有一种信念,叫“中国红”
为了信念
冠军赛鸽的信念(上)
发光的信念
厄运打不垮的信念
永远的信念
信念
围墙的信念
信念,历“九”弥坚
小草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