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地方立法要秉承好三原则

2019-12-22 18:49
人民与权力 2019年6期
关键词:上位法立法权设区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在具体立法过程中,既要善于统筹兼顾好各方利益关切,又要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的角度,敢于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切实防止和克服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夯实制度基础,使每一项立法都能体现党的主张、反应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二是以精细化为路径。精细化是设区的市立法有效发挥“拾遗补缺”作用,在国家法律体系这颗大树上实现由“细枝末叶”向“金枝玉叶”转变的必由路径。探索精细化立法之路,一方面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细化,在继续发挥好专家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作用的基础上,着力强化“互联网+立法”工作,运用大数据实施精准立法,在项目确定、相关制度设定、立法后评估中,让数据说话,用数据来反映立法的必要性、制度的可行性和法规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坚持立法队伍建设精细化,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立法过程中要做到精雕细琢、精益求精,发扬工匠精神,树立精品意识。在实践中要不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法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地方立法队伍。

三是以不抵触为底线。设区的市立法尽管强调立足本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不追求“大而全”,但开展立法工作必须按程序、守权限,更加自觉地凸显依法立法的重要性:首先要不越权,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事项,依法确定立法项目,绝不触碰国家专属立法权的红线。其次要不冲突,严格遵守上位法的条文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和给定的空间内进行制度设置,与上位法保持协调一致。再就是要不“放水”,吸取最近外省市发生的在地方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的深刻教训,审慎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切实筑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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