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探亲假制度

2019-12-22 00:16董光端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探亲假路费探亲

文/董光端,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我国现行的探亲假制度是国务院于198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规定颁布至今已历经38年,期间未作任何修订和优化,而这38年间,我国政治环境和经济水平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也随之有了很大提高,现在看来,探亲假制度规定的很多内容都显得不合时宜,未体现与时俱进,由此导致制度在执行和落实过程中存在很大困难和争议,企业有苦难言,职工利益得不到保障,制度存在获合理性存在争议。

实际案例:近期,某分公司的李某,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要求休探亲假,其父亲半年前从河北搬至广东投奔其弟生活,李某以探望父亲为由要休探亲假。李某所在单位以李某的父亲搬迁时间过短,构不成国家《探亲假》规定的“长时间分居两地”为由,拒绝其申请。李某不服,以此状告单位领导不作为。

河港集团作为国企,是社会责任的重要承担者,也是国家政策的主要支持者,对于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规,河港集团的企业口号就是“为职工谋福利、为国家谋福祉”。而之所以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不是企业对职工权利的忽视和保障不足,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该项制度本身的缺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该制度难以落实和执行;由于缺乏必要的与时俱进,而致使该制度停滞落后。

针对上述案例,笔者对现行的国家探亲假制度进行了研究。

1 探亲假制度现状

1.1 现行制度概况

经捋顺,我们现行的关于探亲假的制度有三个,第一个是19 81年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规定阐释了探亲假的主体范围、条件、探亲假期、路费报销等内容;第二个是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该细则细化了《探亲规定》;第三个是1981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以下简称《路费规定》),该规定主要规定了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的报销标准。

1.2 争议点

近几年,对探亲制度的存废问题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有的人认为应以带薪年休假制度取代探亲制度,有的人认为应继续保留探亲制度并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取消论。支持取消探亲制度的观点认为,探亲制度具有分类不人性,条件难以考量,广泛性差、公平性差等缺点。该观点认为应尽快出台新的、更加贴合实际的制度取代探亲制度。

保留论。探亲假的初衷就是一项社会福利,虽然这项福利的适用范围不是所有人,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该观点认为应尽快修订、完善探亲制度,将该制度和福利落实到位。

2 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2.1 享受主体范围过窄

《探亲假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有权享受探亲假的主体局限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探亲假规定》出台时间是1981年,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规定的享受主体几乎已经覆盖了当时所有单位的职工。但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的非公有制企业大量涌现,而河港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如果完全按照字面意思,河港集团职工不在享受探亲假待遇范围内。显然,如今我国职工的范围远远大于规定中的权利主体。

2.2 探亲假假期过长

规定中,由于当时的交通状况还不够发达,探亲假可谓“漫长”,短的20天,长的多达45天。但现今,随着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以前需要一天的路程,现在乘坐高铁可能只需要 3、5个小时,大大拉近了空间距离,而如果还以之前的时间休探亲假,势必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

2.3 探亲假期的分类不科学

规定中对探望父母和探配偶的假期时间不一致,对已婚和未婚的探亲时间也不一致,现如今,随着就业地的范围和区间的扩大,“空巢”问题越来越严重,如果仍按原规定的休假时间来,显得缺乏“人情味”。

2.4 探亲路费的报销负担重

规定中,关于职工探亲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做了分类规定。但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高速列车还不存在,而现今“高铁出行”的年代,速度快、用时短的动车、高铁是职工出行的首选,但动车、高铁还不在规定的报销范围之内,如果予以报销,路费价格过高,势必给企业带来过重负担。

3 意见与建议

3.1 扩大探亲假的适用范围

探亲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无论是哪种经济形态,都应该确保劳动者这一权利。规定中对适用范围的规定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固定工”是计划经济时代存在的概念,特定时期存在的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固定工”的提法已经不能囊括所有的劳动者。

3.2 探亲假期的重置

(1)统一探亲假期限

规定中,对于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时长上有很大区别。探配偶,1年1次,每年30天;探望父母,可以为每年20天,也可以为每2年45天,也可以为每4年20天。探望对象不同,时间相差悬殊。而且,规定中职工探望配偶要优于父母,未婚职工的探望父母次数和时间要明显多于已婚职工。可以看出,规定之所以对探望父母、配偶和对已婚、未婚的探亲次数和时间有所区别,是当时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而现如今,经济条件改善,应一视同仁。

(2)探亲假期长短的设置

规定中对于何种情况才能享受探亲假的规定是“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什么是“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探亲意见》中的解释是“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或者半个白天”。建议将探亲假的享受底线调整为2天或以上天数。

3.3 改革探亲假路费补助制度

探亲假路费问题其实可分解为2个问题:一个是探亲路费是否可以报销;一个是如能报销,该如何报销。

(1)能否报销?如果能报销,对于鼓励职工回家、增进亲情有很好的作用,而且,职工报销探亲路费时需要提供出行区间凭证,这样能限制职工的出行区间,保证职工是回家而不是出游。

(2)如何报销?之所以存在探亲制度执行困难的问题,很大原因在于探亲路费给企业经营带来了较大负担,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寻找平衡点,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同时,将职工的个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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