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睡中的探亲假

2015-10-28 02:42撰文耿秋
中国新时代 2015年8期
关键词:探亲假探亲待遇

撰文>>>耿秋

沉睡中的探亲假

撰文>>>耿秋

沉睡中的探亲假应不应该唤醒、游戏规则应如何设定、谁能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怎么休、如何保证政策落实……这诸多问题都在呼吁一个与时俱进、更细化、更人性化的相关法案,而非废止或唤醒探亲假这样一个单纯性的选择题。

2012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30岁生日之际,蔡国庆和王珞丹再次唱响了《常回家看看》。伴随着老歌新唱,2013年7月1日,包含“常回家看看”条款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法律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如今,“常回家看看”已经成为了关爱老人的代名词,甚至成为了一句常用口头语。然而,对于很多在外工作的年轻人来说,已立法的“常回家看看”很难实现。

正常情况下,上班族可以自由支配的假期通常为法定假期及年假。而法定假期出行就意味着要与拼时间、抢车票、高速大堵车同行。以春节、国庆为例,为了在7天长假中能回家与父母团聚,需要提前60天开始与各种抢票攻略及抢票软件叫板。然而,除去路上耗费的时间,7天长假对于探亲大军来说,其实根本陪不了父母几天。“探亲”仿佛成了异乡人可望不可及的奢侈品。

事实上,早在34年前的1981年3月6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就已经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并于同年3月14日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规定》明确指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同时,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然而,34年过去了,已过而立之年的探亲假制度却走在了不尴不尬的路上,甚至对于大部分工薪阶层来说,这是一个“沉睡的制度”。毫无疑问,探亲假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出台的,对于34年后的今天而言,探亲假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亟待修改。比如,谁可以休、怎么休都成了很关键的问题。

《规定》明确指出,享受探亲假的人群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这样的范围划定将探亲假的受益者锁定在了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但经济发展至今天,大量的职工是在民企、外企工作,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却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而这些企业的职工若想享受探亲假则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自行约定。

其实,在1994年8月11日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4条就曾明确指出: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然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在2007年11月9日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

那么,关于探亲假,现行的法规仍仅有34岁高龄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与探亲假形成巨大反差的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不仅明确了职工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同时也出台了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即便如此,在走访中,也有一些企业的员工表示,因工作繁忙,正常的年休假也有不能保证的时候。那么对于没有任何处罚措施的探亲假,在非国有企业中,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以至于很多人都淡忘了“探亲假”这一权利。

对于探亲假,和年休假一样,有“不能休”与“不想休”两种情况。一方面,对于一些企业的职员来说,请假离岗就意味着收入将会受到损失,工作任务也面临着不能按时完成的风险,别说是休假,即便是正常的加班费也不敢争取,更不要说“传说中”的探亲假了。所以有些人在“考勤、绩效、保住工作”等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并不敢休也不想休;另一方面,企业也在吐苦水,国家的公休假为115天,此外还有5-15天的带薪休假,若再增加20-30天的探亲假,劳动力成本增高,企业压力很大,所以没有处罚措施的探亲假企业会选择无视。

事实上,34岁高龄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与与时俱进的经济社会严重脱节,比如:当初《规定》出台时,不仅是计划经济,同时交通、经济等更方面都很不发达,因此才会有“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限制条件。而如今,全国很多城市均可以实现在24小时之内抵达,便利的交通已大大缩短了人们的时间成本,这条限制则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另外,《规定》出台时,职工是一周6天工作制,而如今则已普遍实现5日工作制,若从全年来看,公休假无疑增多了52天。而这一部分劳动力成本实际是由企业在承担。

那么,看似已很不合时宜的探亲假应不应该一弃了之?实际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给出了答案。随着时代发展,远离父母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而城乡的“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也越来越多,离乡人依然需要类似探亲假这样的假期予以时间上的保障,否则“常回家看看”只能成为一纸空谈。

沉睡中的探亲假应不应该唤醒、游戏规则应如何设定、谁能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怎么休、如何保证政策落实……这诸多问题都在呼吁一个与时俱进、更细化、更人性化的相关法案,而非废止或唤醒探亲假这样一个单纯性的选择题。

正方

周孝正(著名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空巢”是子女和父母的长期分离所致,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现状,依靠假期回家看望父母十分重要,中国正处在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精神”发展不能出现“断层”。由于探亲假制度制定太早,缺少长期有效的宣传,落实状况确实堪忧,但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落实“探亲假”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常回家看看”虽已入法,但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保障,也很难落实,结合探亲假就是很好的落实机会。带薪探亲假期可以分散、多次完成,并扩大范围,非国有企业的员工也应享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察,对于执行不力的企业、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冯喜良(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在加快,从老年人的角度来看,认真落实探亲假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顾玉娥(南京市老龄办副主任):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而“探亲假”也被推到众人视野。但没有假期,如何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建议探亲假应该落实到位。

苑广阔(时评作家):对于现在的部分中国劳动者来说,比任何一个时候都更需要“探亲假”。“探亲假”的名存实亡,既让这个国家休假制度陷入尴尬的境地,同时也让想休假而不得的劳动者感到无奈。“探亲假”要想符合民意期待,就必须在两个方面做出完善性规定:一则,把原来只适用于国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员工的探亲假待遇,扩大至所有企业。二则,再好的休假制度,关键还是在落实,要以法律和制度来保障职工这一休假权利的落实执行,防止职工权利画饼充饥。还要思考,如何能减少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比如在企业生产淡季安排职工休假等。

反方

肖湘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世纪80年代之所以规定探亲假是因为当时没有双休日,一周工作六天,也没有法定假期和年假制度,只能通过探亲假解决职工分居等问题。而现在既有周六日,又有年休假,没必要再设探亲假。

王洋(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员工):一个规定的假期,如果员工不能享受,就没有保留的必要,探亲假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应该取消。不休探亲假不能全怪单位,假期太长,工作做不完,收入没法保证,员工也不愿意休。

李铭(北京市民):探亲假只属于国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失公平。过去就业是分配,分到哪去哪,探亲实际上是一种补偿。现在是自由择业,离开家乡是自己选择的。如果说你选择了离家远的地方就有20天的假,我选择了在家工作就不能休假,这也是不公平的。

中立

杨正喜(华南农业大学劳资关系研究中心主任):探亲假难落实的根源是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的问题。站在劳动者角度是休假,但在企业的角度,就有生存压力。劳资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共识,达致双方利益的共赢很关键。

苏海南(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探亲假的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当时国家实行分配制度,客观上造成劳动者远离家乡的现实,因而在休假探亲方面给予职工相应的待遇。但现在实行市场经济多年,有了带薪休年假的制度。在这个背景下,继续简单地强制推行原有的探亲假的规定,或多或少会有一些矛盾之处。 一方面要保障劳动者休假探亲的权利,一方面还要考虑现实的实际情况,不给企业带来负担。兼顾两方,结合实际,应该适时对探亲假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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