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2019-12-23 01:23任蓓蓓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

【摘 要】 本文以我国司法权力和司法独立的现状为切入点,阐述了司法独立以及司法监督对司法公正起到的推动作用,同时指出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是互相博弈的,也是互相依存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在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中找到平衡点,最大程度地追求司法公正,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和谐。

【关键词】 司法权力;司法独立;司法监督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强化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科学规范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公检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从而形成能被大众认可和遵循的法律系统,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公正。司法公正能让人民获得安全感,能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公正能提升人民群众对国家公权机关的信任感,一定程度上扼制公权机关的侵权行为对被执行人造成的利益损害。人民群众不关心司法体系是如何建立的,不关注司法资源是如何分配的,不想知道司法系统如何运作,他们最关注的是司法是否公正,即人民的利益是否被公平对待,天子犯法是否与庶民同罪。所以,司法公正是司法体系的立足点。笔者认为,司法公正也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

如何达成司法公正,要从司法系统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入手,这里浅谈一下我国司法权力和司法监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所起到的作用。

二、司法权力和司法独立

如何达成司法公正?西方发达国家给出的答案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一词通常有两种意义: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1]由此,得出一个概念,即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1、我国司法权现状

当今社会,民众思想越加开放自由,加之国内外某些势力过度宣扬的资本主义民主,民众对民主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司法制度用分权来实现民主。我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从权力的行使形式上来看,我国的司法是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的,但我國的司法权或多或少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司法权的独立受到一定的制约,立法权与司法权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权的限制。这些传统文化因素影响表现在:国家统治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不可“挑战”的;统治者的最高权力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可以超越现行司法程序来审判案件;家长权和“青天”理念,我们的司法是在行使一种家长权的权威,当老百姓的“青天”;兵刑合一;中国的司法权分散掌管体制,即司法权有很多机关在参与,不是一个专门的司法机关;司法的行政化;司法权的禁区。[2]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司法权力不集中、较分散的现象。

中国古代有一个多头司法的传统做法,司法不是一个部门的职责,而是很多部门一起行使司法权力,不论是何部门都可以在司法上插一脚。秦汉唐宋元朝的宰相,隋朝开始的监察御史,明朝的东厂西厂,锦衣卫,大清的八旗都统等,在古代或多或少都享有司法权。盐商盐务方面的审判,盐法道要参与。米粮方面的审判事宜,督粮道要参与。在中国古代没有单独的司法部门,司法权是分散的。

会审制度是多头司法最典型的一种表现。会审制度就是司法多门、司法多头,你也可以司法,我也可以司法,一国之主对谁都不放心,最佳方法是一起审案。司法不是一个专门权,一个国家机关的各个行政部门包括军方都可以来行使司法权。会审制度中的各个部门都可以参与司法,中国古代的司法权是不独立的。

当今中国的公检法部门就存在司法多门的状况。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此类强制措施,不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从这点上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是享有一定的司法权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一部分的司法权,对案件不起诉。江苏的一些地方检察院,对经济类的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本质是检察院行使了司法判决权。军事、铁路、森林、海事、农垦法院等分散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监狱对在押人员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也是司法权的一部分。除了公检法之外,信访机关信访处理、工商税务海关执法,人大的个案监督权,纪检监察部门的“双规”“两指”,都有司法权的意思,也体现了当今中国的多头司法。

2、我国的司法独立

我国的司法独立比较特别,如何理解?

一是我国司法独立是机构独立。法理方面,西方司法独立的关键是司法官员的独立,司法官员作为权利义务承受对象,在个体上要独立。比如美国的大法官一旦被正式任命,可终生任职,无需服从政党、美国总统和参议院的要求来进行审判,是法官个体的独立。法官个体独立使得法官的裁决不被体制所制约,能做出公平正义的裁决。法官个体独立使得司法责任制度可以贯彻到底,执行到人。在我国,目前我们做到的是法院独立即机构独立,还没有真正做到法官个体的独立。当然,强调法官独立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法官个人的素质不高、能力不足、责任感不强造成的。

二是我国司法独立是技术独立。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技术性独立。司法工作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即司法权由政权领导,司法机关没有政治结构上的司法权独立。

三是我国司法独立是不完全的独立。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下的“一府一委两院制”,由人大来任免司法官员,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上位权力实体,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察委,可通过人事任免、监督指导等方式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干预。

除国体体制对我国司法独立的限制外,我国司法独立还受三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在我国的司法体制内部还是存在着层级关系。公检法三家在司法体系中扮演的是不同角色。就某一案件来说,公安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检察院负责案件的起诉,法院负责案件的审判。公检法三家应该是各司其职,互不相干,各自依法行使司法权,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着“法院老大,检察院老二,公安幺弟”的现象。这使得司法权的行使上存在不公平的隐患。二是司法机关的资金保障不充足。虽然十九大以来对公检法公职人员的待遇有所增长,但司法活动中法院经费还是受到财政拨款的一定制约。三是公检法公职人员的任职资质不够,本身素质有待提高。综合这三方面的影响,地方保护主义;以权谋法,以利代法;掌权官员出于种种目的,在利益问题上罔顾法律,干扰司法公正;办“金钱案”、“人情案”,司法官员意志不坚定,罔顾职责,自甘堕落,被金钱人情所腐蚀,做出不公正的司法裁定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公检法三巨头沦为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事情也不少见。当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司法独立所表露出来的弊端也在被不断修正,近期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就是一个很好的行动证明。

三、司法监督

上面提到,追求司法公正,西方国家的做法是司法完全充分的独立。由于我国国家体制和司法权力等现状,我国目前达不到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那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呢?在中国,民众遇到司法不公正和司法官员腐败时想到的就是举报监督。

司法权力监督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司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控制和督导。[3]司法监督的根本目的就是对司法权的不当使用进行约束,确保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司法监督问题涉及由谁监督(主体),监督谁(客体)和监督什么(内容)。监督主体是行使司法监督权的责任者和执行者,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的监督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1、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人大對司法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职权。”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第13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4]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标,加强宪法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人大有权力监督两院工作,两院的司法行为必须对法律负责,从而实现对人大的负责,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此处还要提到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是在司法程序之外添加的一个新程序。笔者认为个案监督是对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是指导性的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做出具体的司法活动,不然就是司法权的分散,个案监督说到底只能是一种监督。

2、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5]在现代法治国家,媒体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是抨击时弊,揭露丑恶现象,实施正确的舆论监督,让民众第一时间获得知情权。而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新闻媒体时刻监督的对象。随着通讯手段的迅猛发展,新闻媒体的传播速度快,影响力更加广泛,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打击司法腐败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同时媒体报道也会存在片面和歪曲事实的现象,不正确的舆论导向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妨碍、破坏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有时亲如手足,有时唇亡齿寒,在挖掘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的同时,规避其对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在依法维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和媒体新闻自由权的同时,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从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是一个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

媒体监督让公众享有知情权,这无形中使得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要依法审裁,不能枉顾法律的公平正义,对司法人员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媒体监督将司法案件审裁的过程呈现给民众,特别是一些庭审实录的报道,避免“黑箱作业”与“灰箱作业”,使得司法审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今社会,许多人已经把媒体监督作为一柄斩杀昏官的尚方宝剑,一剂治疗社会顽疾的苦口良药。

然而,媒体与司法各自不同的特性与职业要求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一是媒体的职业特征之一就是动态报道、吸引眼球,而司法却要求客观、冷静;二是媒体要求新闻就要在一个“新”字上,时间上要快,内容上要新,而司法审判多数情况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追求一个稳字;三是新闻语言为了追求阅读量,很多情况下是标新立异的,而司法用词却要求妥帖,追求字字严谨;四是新闻事实是新闻工作者的主观所见或采访所得,缺少法律依据,而司法事实是基于证据的事实,是司法权的体现。

3、司法程序内的监督

以上提到的人大监督和媒体监督都是属于司法程序外的监督,是指在审判程序之外,监督主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司法程序内也有监督,是对审判业务的监督,它主要设于法庭审理案件的程序过程中。

司法程序内的监督主要包括庭审及辩护制度、上诉(抗诉)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程序内监督,主要是特定主体依据诉讼程序对司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具有监督主体专业性、监督内容全面性、监督方式程序性的特点。例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原被告的上诉对人民法院的裁决进行监督,相应的高院监督中院等。监督什么?监督审判过程的合法性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

相较于程序外的媒体监督而言,程序内的监督更加稳重严谨、基于事实、程序化。但程序内外两种监督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相同的,就是民众所追求的司法公正。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已成为司法活动中一项公认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

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6]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是互相博弈的,也是互相依存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在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中找到平衡点,最大程度地追求司法公正,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和谐。如何找到这个平衡点,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长期性、关键性问题,是一代代司法人不断探索和追求的真理。

【参考文献】

[1]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2001-10-09.

[2] 范忠信,中国司法传统与当代中国司法潜规则,2010-12-31.

[3] 魏波,浅谈对司法权力的监督[j].法制与社会,2011-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 百度词条,https://baike.baidu.com/item/媒体监督/7724763?fr=aladdin.

[6] 为法治强国而歌:十九大报告中的法治“音符”,法制日报,2017年10月19日.

【作者简介】

任蓓蓓(1984.11—)女,江苏江都人,硕士学历,上海公安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公安信息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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